2016-01-07 08:34:15 作者:李西堂
社会生活制度是一定经济、文化条件下的人们,按照某种利益需要,作出的自然选择。这种选择无疑对他们的现实生活有某种便利或好处,但不一定对社会发展进步也有好处。或者,当初对社会进步具有某种积极意义,而随后却日益成为消极、落后的东西。比如,与单一小农经济和儒家文化相配套的家产诸子均分制,虽然很公平、很有家庭温情,但却像小农经济一样,严重影响了社会发展进步,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基础性、普遍性病根之一。
一、中国家产诸子均分制及其历史合理性
战国以来,中国只有皇权爵位是长子继承制,而家产包括土地的继承,则实行的是诸子均分制。《唐律疏议·户婚律》明文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宋刑统·户婚律》原文照抄了这句唐律条文。明朝的《大明令·户令》规定:“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大清律例》也与之相同。而民间家产包括土地,实际也都采取诸子均分的继承制度。
与此不同,西欧中世纪的地产作为遗产只能由子女中的一人继承,一般是长子继承比较普遍,但也有个别其他子弟继承的情形,故可概称为“长子继承制”。继承者有权终身乃至世代拥有土地,却不可以自由买卖,更不可由诸子均分或按任何比例分割继承,这是西欧土地财产继承采用单一继承人制度的根本原因。而动产和现金财产则可以分割继承,甚至均分。
在亚洲内部,朝鲜半岛和日本的财产继承制度也与欧洲的制度颇为相似,而与中国的诸子均分制大异其趣。朝韩是“分而不均”的长子继承制,长子通常继承百分之六七十的遗产,为其余诸子的二倍;日本则更彻底,实行类似于西方完全由长子或其他一人继承的制度。
但在单一农业社会,中国这种与众不同的家庭财产诸子均分制有其产生的历史合理性,其对调动小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也有一定作用。
我们知道,殷周之际到春秋时期,在贵族阶层多妻制基础上形成了一整套区分嫡庶长幼、明确尊卑贵贱的宗法制度,家产、爵位自然由尊贵无比的嫡长子继承。那时底层社会的生产组织是以井田制为基础的村社共同体枷锁下的家庭,“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孟子·滕文公上》),很有些原始公有制的遗风。随着社会生产对活劳动需求增大,这种“村社共同体家庭”难免存在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问题,影响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
春秋战国之际,由于铁器应用,牛耕推广,生产力大大提高。特别是商鞅变法以后,废井田,开阡陌,导致以井田制为基础的村社共同体破坏,个体家庭由此摆脱其束缚,获得更大的独立性,并拥有名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实际所有权”、“最终所有权”在国家),对自己占用的土地,或转让买卖,或分割继承,能够自己处置。于是,土地等家产诸子均分的办法遂被普遍采用。
在单一农业社会,土地是家庭最主要的财产和几乎唯一的生存资料——唯一生存的命根子,有地则生,无地则死!如此重要的财产不得不实行诸子均分。试想骨肉兄弟全都指望耕田而食,岂容一人独占田产而使其他子弟寸土皆无?故在家庭内部实行诸子均分制(在全社会实行均田制),不仅符合“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儒家思想观念,而且是小农业社会最合情理、最理想的分配方式。它使家庭诸子都有平均继承家产的机会,从而降低了财产分割中的家庭冲突,有助于促进家庭内部和谐相处;新分出的小家庭自立门户,有地种、有饭吃,体现了家庭浓厚的脉脉温情。何况私人大地产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往往因为占田“逾制”,随时可能被官府勒令退田甚至被统统抄没。因而,主动分户析产,免得树大招风,实为一种自我保护的明智之举。
不仅如此,土地等家产实行诸子均分,当初对社会发展进步也有一定积极作用。在诸子均分制之下,一个家庭经过分户析产,能够产生出许多新家庭,其中绝大多数是自己劳动的个体小农家庭。分户经营的结果,更符合小农经济的经营管理方式,不仅调动了生产积极性,也避免了大家庭生活管理的难度,正如时人所说:“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吕氏春秋》卷17,《审分览第五·审分篇》)所以,诸子均分制是与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一种家族制度,符合当时小农经济小规模生产经营的特点,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至此,我们可以说,诸子均分制与战国以后独立的家庭小农经济几乎同时产生,它是家庭小农经济的产物,反过来又不断裂变出新的小农家庭;只要家庭小农经济不消亡,诸子均分制就不会终结。
二、家产诸子均分制造成土地经营细碎化
家产诸子均分制当初尽管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从历史发展的长远观点看,其对社会发展进步的危害是巨大的。
拙文《单一小农业经济其及影响》曾经谈到,诸子均分制是导致中国封建社会未能形成大规模的经营性农业的重要原因之一。这里着重论述家产诸子均分制造成土地经营细碎化的结果和运行原理,以加深对问题的认识。
诸子均分制造成的土地细碎化有两层含义,一是户有土地减少化,二是土地田块分散化。比如,一个拥有10亩地的大家庭,均分为5个小家庭,则户有土地一下子减少为2亩,是为“户有土地减少化”;假如原来的10亩地肥瘠各半,分布在两处,那么5个小家庭各得1亩肥田1亩瘠田,则总共两块的10亩地一下子分散为10块,此即“土地田块分散化”。因为,田有肥瘠、远近之分,均分时须“肥瘠搭配”,致使各人分得的土地并不是一整块,而是分散为好几块,这就加剧了土地细碎化的程度,很不利于耕作管护,更与大田产、规模化经营相去益远!
民国时期,费孝通先生实际调查到:“遗产的各次相继划分,结果使个人占有土地的界线变得非常复杂。农田被分为许多窄长的地带,宽度为几米。在中国广大地区都可见到农田的分散性。……这种划分确实加大了土地的分散程度。每家占有相隔甚远的几条带状田地。从一条地带到另一条地带,有时要乘船20分钟。”(费孝通《江村经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73页)这种状况,至少造成耕作、管理很不方便。
不仅如此,土地诸子均分带来的“户有土地减少、分布田块增多”,还意味着每户的土地有了更多的边界,往往给经营管理带来争田界、争水源等更多的纠纷,以致笔者在《单一小农业经济其及影响》一文提到的“正经界”成为一个无法解决的突出问题。费先生证实说:“一块地可能属几个人共有,每人各占其中一部分。由于各人占有的各部分之间没有田埂隔开,所以水是大家分享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这块田地上各人地片大小不同来公平分配每个人在灌溉中应付出的劳动量。最重要的一点是,这块田地的地平面要保持平坦,为的是使水的分配公平。这是产生争议的又一个起因。我目睹了几起这样的争执。因为每个人都想降低他那部分的地面,以有利于水的蓄留。”(费孝通《江村经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8页)。这样的小生产,只有争端和内耗,没有合作与发展,自生自灭中鲜有进步意义可言。而所谓自私小气、保守狭隘、目光短浅、斤斤计较、愚昧无知、冷漠残忍等“小农意识”,就是在这种细碎化的土地、细碎化的经营、细碎化的生活和细碎化的纠纷中形成的。这种生产、生活和意识的“细碎化”就是小农经济乃至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
更可怕的是,诸子连续均分而不断细碎化的结果,最终会使绝大多数家庭的土地、房屋小到不足为用,只好典卖一空,然后沦为租地为生的佃户,甚至沦为丧失土地的流民!这就为地主剥削和土地兼并提供了大好时机,也为农民暴动和改朝换代开启了闸门。可见,诸子均分制在不断裂变出更多小农家庭的同时,也在不断使这些小农家庭走向贫困化、破产化;通过诸子均分而变小的土地,此刻正好成为豪强兼并的对象和廉价收购的“原料”,足见土地诸子均分与土地兼并互为表里,成为破坏小农经济的强劲机制。除了愤怒的农民暴动,没有什么力量能够暂时阻止这种破坏机制。
在土地诸子均分与土地买卖兼并的剧烈运动中,中国封建社会家庭田产呈现“积累—分散—再积累—再分散”的周期性循环。在这个循环过程中,绝大多数家庭往往无力发家兴业,甚至“一代不如一代”,很难守住祖业;即使少数富裕家庭在一定时期能够扩大田产,积累了巨额资财,但随着下一代长成,积累起来的田产又很快分散了,其大田产很难长久保持下去。“俗语云:百年田地转三家。言百年之内,兴废无常,必有转售其田至于三家也。今则不然,……十年之间,已易数主”(钱泳《履园丛话》卷4)。类似说法,如“富不过三代”、“千年田换八百主”(稼轩词)、“如今土地一年一换家”(罗椅语)、“十年财东轮流做”等等,这些现象无不显示,中国封建社会横向关系的土地所有权是极不稳定的,其中充满了典当、卖地、卖房的辛酸,土地交易普遍呈现高频率、小额化、零碎化、普遍化特征。
相比之下,欧洲中世纪实行土地长子继承制,土地也不得买卖和分割,其土地所有权要稳定得多,大地产能够世代保持下去。而“幕府时代初期,日本家族还实行诸子均分制,但随着家产被后代越分越小,众多大型家族企业走向了消亡。意识到诸子分产的危害后,日本逐渐选择了严格的长子继承制,……避免了财产的分割”。(陈凯《李嘉诚分家,欲破解传承难题》,载2012年6月13日《北京日报》第18版)这是颇能说明问题的。
其实,梁漱溟先生早在1937年就指出:“西洋为什么能由封建制度过渡到资本主义制度呢?即是因为长子继承制的缘故,——因为长子继承制,所以在封建制度中已为他造成一个集中的力量,容易扩大再生产。考之英国社会转变,可资佐证。那么,中国始终不能成为工业社会,未始不是由遗产均分造成的。”(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载《梁漱溟全集》第二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71页)这种说法固然有些绝对,但土地财产一直实行诸子均分制,的确是制约中国小农业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基础性原因。
三、家产诸子均分制促使早婚早育多生殖
财产继承实际上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继承。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存方式和生存能力,进而必然对婚姻、人口增长和农业人口分化转移,具有明显的制约或促进作用。
财产是婚姻的物质基础,也是婚姻的决定因素。在中世纪的欧洲,“根据不可分财产继承原则,家庭主要财产由一个子女来继承,不具有继承权的子女可以继续生活在父母家中,但却没有在这个家中结婚的权利。只有获得继承权的子女才允许在父母家中结婚。……那些没有继承权的子女往往被鼓励出外谋生、创业,以便获得结婚的物质条件。”(王跃生《中世纪中西财产继承的差异对人口发展的影响》,载《史学理论研究》1999年第2期)需要强调的是,只有获得财产继承权的子弟才有在父母家中结婚的权利,从而也就有了结婚的物质条件;而没有财产继承权的子女(至少占全国青年2/3)长大之后,连在父母家中结婚的权利都没有,结婚的费用自然没有着落。他们要么永远作为一个独身的普通劳动者呆在家里,听命于父母或已继承家业的长兄之摆布,要么离开父母、长兄的家庭,出去谋生、创业、做佣工,以获得独立的生活资料,积攒结婚所需的钱财,营造新的家庭住所。而这需要奋斗好多年,明显对婚姻行为具有抑制作用,致使晚婚特别是男性晚婚成为中世纪西欧普遍流行的婚姻现象,无疑降低了人口出生率。
对于贵族富豪来说,没有继承权的子弟也要被长辈送出去接受教育,以便谋求教会职务、行政军事官职或从事其他实业活动。他们仍然没有在父母家结婚的权利,家庭财产再多也基本上与他们没有关系,结婚的费用还要靠他们自己去挣。其中许多人由于挣不够这笔巨额费用,竟然终身未婚或者结婚很晚。
可见,在西欧财产不可分割继承的制度下,家长只对有继承资格的子女的婚姻承担责任。那些“没有继承权的子女虽然可以从父母那里得到一部分动产,但除了富裕家庭之外,其数量不会太大,不足以成为其结婚时可资依赖的物质基础。因而通过自己多年劳动积聚结婚费用是达到完婚目的的主要手段,晚婚由此应运而生”。(王跃生《中世纪中西财产继承的差异对人口发展的影响》,载《史学理论研究》1999年第2期)这便对人口增长起到抑制作用。
与欧洲长子一人继承的家庭财产不同,中国诸子将来要均分的财产实际上是家庭共同财产,其中无疑含有各个子女的份额,他们当然有权从中获得婚姻资助。因而,具有家庭共同财产支配权的父家长,只要还没有实施财产均分,就有责任操持子女的婚姻大事。况且子女的婚嫁,关系到家族延续、传宗接代、人丁兴旺乃至劳动人手增加的“根本大计”,所以急不可待的父母通常总是催促子女早婚早育,积极为他们操办婚事,否则就是失职。至于婚姻经费,那是父母等长辈举全家之力老早准备好的事,无需子女自己操心。子女因此没有经济上的压力,也不必外出谋生和等待什么,因而无从产生推迟婚姻的愿望。所以,在家庭财产共有、诸子均分的原则制度下,无论是父母长辈还是子女本人,都容易形成早婚的意识和行为,这便对人口增长起了促进作用。
其实,中国和西欧封建社会的法定初婚年龄基本一致,大体都是男十四五岁、女十二三岁。如中国北周建德三年(公元574年)法定初婚年龄为男15岁,女13岁。(《周书》卷5,《武帝纪》)唐开元二十二年(734 年)为男15岁,女13岁。(《唐会要·婚嫁》)宋代至明清皆为男16岁,女14岁。(万历《明会典》卷69,《庶人纳妇》)。欧洲教会法规定,男性初婚年龄为14岁,女性为12岁,比中国法定年龄还要略低一些。
然而,大部分西欧男女实际初婚年龄却大大高于法定标准,特别是那些没有继承权的子女必须走出父母家庭,自己创造结婚的物质条件,亦即要经历一个先创业后结婚的过程,因此不得不推迟婚期,致使他们的初婚年龄普遍高于法定婚龄12岁以上,有的大约到30岁事业有成时才有条件考虑婚姻问题。(参阅王跃生《中世纪中西财产继承的差异对人口发展的影响》,载《史学理论研究》1999年第2期)。
中国古代大部分人的实际初婚年龄则与法定年龄基本一致,甚至比法定年龄还小。如明朝四川一带,“俗尚缔幼婚,娶长妇,男子十二三即娶”(王士性《广志绎》卷5)。清季山西大同一带“婚期过早,甚有十二、三岁授室者”(道光《大同县志·风俗》)。河北中部,“男子十一、二即娶”(光绪《重修曲阳县志·风俗》)。可见,早婚确实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对此不难理解,在家产均分制度下,只要家庭大体和睦,家长一般不愿意子女分家立户、独立生活,宁肯子女始终处在家庭保护之下,不必等到他们成年之后自己出去打下经济基础再结婚,十三四岁就能安然完成婚姻大事。
在没有多少节育措施的古代,早婚往往直接带来早育、多育和多代现象,亦即直接带来人口增长。比如,一对15岁结婚的夫妻比25岁结婚的夫妻早育了10年,生育数量自然会相应增多;假设其后代也都是15岁结婚,那么75年内就会有5代人降生,而25岁结婚则只有3代人。可见,长子继承制造成欧洲普遍的晚婚现象,而晚婚必然带来晚育、少育和人口代数减少;而中国家庭财产共有、诸子均分制度导致的早婚现象,又带来早育、多育和多代现象,亦即直接带来人口增长。
四、家产诸子均分制导致农业人口不分化
家产诸子均分制能使家庭每个成年男子从父辈掌握的家庭共同财产中,获得一份土地、房屋等家产,建立起年轻的小家庭,然后像父辈一样,继续从事小农经济,而不是从事其他产业。可见,诸子均分制建立的是地地道道的小农经济体制,它能及时为新生人口与土地结合提供条件,使他们当初在成家立业时“成”的就是农家、“立”的就是农业。一句话,诸子均分制分裂出来的始终是农业家庭和小农经济,这便阻碍了农业人口向其他经济部门的分化和转移,加剧了农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单一性,不利于促使社会多样化分工。由此可见,数千年来,诸子均分制是制约中国封建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础性、长久性因素。
西欧中世纪中后期,大部分地区商品经济比较发达,以货币为支付手段的雇佣劳动成为普遍现象。那些在长子继承制度下没有土地继承权的子弟,无论男女,不断被迫离开农村和农业,与土地分离,到城市社区去做佣工,积攒一定财富后,他们就在做工的地区结婚成家,由此转化为非农业人口;有的则担任骑士、水手和船员,或从事工商业及海外殖民活动,从而促进了工商业经济和资本主义关系发展壮大。
很显然,长子继承制具有鼓励长子以外的“余子”向外开拓的作用,因此它是“适合于自由竞争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社会的本质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08页)“11世纪晚期,……在经济上当时处于经济复兴时期,在长子继承制下贵族的次子以下诸子都乐于外出冒险,……贵族、市民和农民都在寻找新的出路。”(《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7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266页)。正是这些被长子继承制排挤出来的“余子”们,支撑了历时近二百年(1096—1291年)的十字军东征——这是欧洲发展的起点,它打开了东方贸易的大门,使欧洲的城市及其商业、银行和货币经济发生了飞跃,造成了有利于产生资本主义萌芽的条件;同时也大大促进了东西方文化交流,使欧洲人发现了用阿拉伯语保存下来的丰厚的古希腊典籍,最终导致了文艺复兴的出现,由此走向开放的现代世界。
那么,中国的家产诸子均分制将土地越分越小直至丧失土地之际,破产农民何以不像欧洲那些没有土地继承权的子女一样,在农业以外寻找出路呢?主要原因是中国宜农的地理环境导致农业以外几乎没有产业,农民离开土地别无生存之路;加上历代封建政府实行“重农抑商”政策,限制农民离开土地而“舍本逐末”;官府的“布缕之征”也迫使农民不得不缴纳额定的手工纺织品,致使耕织结合特别紧密,难以脱离小块土地束缚而实现社会分工。
在“重农抑商”政策的限制下,农民的土地经过连续诸子均分,即使变得小而不足以维持一家人的生计,他们一般也不会主动走出家门去经商,而是尽量向“内部”挖掘潜力——开发家庭手工业,致使家庭成员除参加农耕外,不得不从事某种家庭手工业劳动的“副业”,“以织助耕”,弥补土地出产的不足,以维持最低限度的家庭生活。所谓“民间于秋成之后,家家纺织,赖此营生,上完国课,下养老幼”(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卷,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29页),就是这种耕织结合的生活写照。
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如果还不能维持生存,农民只好彻底走向破产,或者沦为饥饿的流民,或者铤而走险,用暴力夺回他们的小块土地。可见,农民进行的完全是对内性质的土地战争,而不是西方那种为商业贸易开路的十字军东征或殖民主义的对外战争。假如中国某个封建王朝忽然强制实行西方那种长子继承制,那些没有土地继承权的“余子”,不是被活活饿死,就是发动改朝换代的大内战,舍此别无出路。这里体现的是中国封建社会周期性治乱兴衰规律和小农经济反复轮回的悲惨命运。走不出这种轮回规律,就走不出封建社会、看不到资本主义曙光。其背后起作用的基础性根源,正是单一小农业经济及其与之相适应的家庭土地诸子均分制继承方式。
五、家产诸子均分制不利于激发创业精神
家产诸子均分制意味着每个儿子都会坐拥一份土地和房产,似这等“便宜好事”,的确很有家庭温情,也符合中国人中庸平和厚道的文化精神,但却导致年轻人缺少创业的刺激。中国保守的农业社会,本来就不赞成青年人脱离土地、离家创业。如果谁家的小伙子雄心勃勃地去创业——除非是去参加科举考试,社会上不仅没有一个人会赞扬他的奋发进取精神,反而会指责他不知道安分守己。
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往往与家族同义。《红楼梦》上的贾府就是一个士大夫地主家庭的典型代表,没有工作的年轻人不必工作,只要停在家里,照样可以传宗接代、享受生活,而在老年时尤其占居优越地位。所以,中国人永远在家庭保护之下,盼望悠然过活一生。西方和日韩普遍实行的是长子继承制,长子以下的子弟没有财产继承权,也没有家庭作他们的藏身之所,只好离开家庭,出去奋斗,比如或者去当佣人,或者去当骑士,在外面闯荡,这便很容易培养向外发展的扩张精神。
显然,同中国相比,欧洲及日韩的长子继承制对次子以下的子女来说,显得非常残酷、绝情,没有丝毫的家庭温情可言。然而“艰难困苦,玉汝于成”,这种“残酷无情”的继承制度,使次子以下的子弟——全国青年的大多数——都有一种不安全感,他们长到成人时,忽然发现父母的财产跟自己没有关系,只好走出家庭,脱离农业和乡村,赤手空拳到陌生的社会上创立事业,成为城市雇佣劳动者,从而不断促使农业人口向其他领域转移,也更容易走向资本主义,使社会更具发展活力。所以资本主义首先在那里出现、生长,最终冲破封建制度束缚。
而中国的财产定期均分的制度和家庭习惯,温情脉脉,很有人情味,但却不利于社会财富积聚和民间资本累积,不利于激发年轻人创业冒险精神,不利于农业人口分化转移,不利于打破单一小农业经济结构,倒是平均主义深入人心。不仅如此,土地越分越小,直至不堪为用,意味着经济规模和力量在减小、贫困化在加剧,小农更容易被兼并、破产和丧失土地。一句话,不利于社会发展进步,我们谓之“家产诸子均分的温情之害”!这种家产诸子均分的温情,导致青年男子人人继承一小块土地,世世代代娶妻生子、种田为生,除了科举当官,农业人口难以分化和向其他经济部门转移,安能产生新的生产方式?这些都是中国封建社会基础性病根之一。
家产诸子均分制是一种“家庭大锅饭”制度,它体现的是“结果的平均”而非“机会的平均”。不同儿子虽然贡献不同,但最终结果是平均的。这种观念代代相传,深入人心,并泛化到一切行为关系中,使得中国人的平均主义思想比西方更强烈。中国历史上大大小小的农民起义提出的“均贫富”、“打富济贫”之类的奋斗目标和口号,与家庭内部财产 “诸子均分”的习惯,无不体现了一种“结果平均”的思想。而西方农民起义的目标则更偏重于追求机会的平均,机会平均之后需要自己去奋斗,而结果平均之后只能坐享其成,容易鼓励懒汉、鞭打快牛。显然,机会的平均要比结果的平均更公平、更合理、更有利于激励人们创业和发展。
抽象地说,中国农业民族具有的勤劳、善良、宽厚、和缓、老实、本分、中庸(不极端)、平和、与世无争等品格,也是一种美德,但却往往成为影响民族发展进步的迂腐、保守东西。即便确实不失为“美德”,相比之下,西方那些勇于开拓、敢于冒险、性格外向、锐意进取、尚武强悍、能征惯战、远涉重洋、广泛交流的商业民族精神——包括长子继承制激发出来的创业精神,对民族发展和社会进步更为重要、更有积极意义。而诸子均分制所带来的土地经营细碎化、早婚早育和人口增加、农业人口不分化和年轻人创业精神缺失等后果,明显不利于甚至严重影响了民族发展和社会进步,它所体现的是农业民族消极、保守的文化意识。当然,中国封建社会不利于民族发展进步的制度、习俗和文化意识是多方面的,不惟一个诸子均分制而已。
资本主义产生于西方而未能出现在中国,绝非历史的偶然。分析中西方经济结构和财产继承关系,我们就会发现,中世纪欧洲的条件和传统显然更容易或更有利于走向资本主义;而中国则不然,数千年的单一小农业经济结构和在此基础上竖立的强大专制制度相匹配,土地国有、均田限田、重农抑商和家产诸子均分等制度,一桩桩一件件,皆使农民世世代代束缚在土地上,永远走不出农业社会的小天地,我们之落后于西方自不待言。“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事到如今,我们如果仍然羞羞答答,拒绝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和制度文明,拒绝西方先进文化,则很不利于我们民族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