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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金不是司法懒政的遮羞布

2015-12-27 05:45:25       来源: 新京报    作者:叶竹盛

  救助贫困人口是目前普遍的政府行为。人们可能出于各种原因陷入贫困境地,一些因为健康、自然或是人为的灾难而导致的贫困尤其扣人心弦。现在在扶贫、大病救助、赈灾款等救助金之外,另一项司法救助金也开始向全国推广了。这项救助金旨在资助一些因为案件受害而陷入贫困的人们。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6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近日一则报道也显示,这项工作在江西开展两年以来,已救助了700多位司法案件的困难当事人。

  近年来,一些热议的案件中都出现了生活陷入困境的当事人。例如去年底改判的“念斌案”中,两个中毒死亡孩子的母亲丁云虾便因为司法无法认定真凶,精神和经济上都陷入了困境。前不久广为报道的河南农妇李桂英为遇害的丈夫坚持追凶17年的故事,农妇也因为警方无法缉凶而“自治破案”,付出了极大的生活成本。

  命运动荡,现代社会各种复杂因素的叠加都可能使一些人的生活发生突然变故。一些“因案返贫”的当事人更是如此。或者是因为家中的顶梁柱突然遇害,或是因为案件虽审理判决了,但出于各种原因,该得的赔偿款无法有效执行。这些意外和健康问题、自然灾难问题导致的贫困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因为突发变故而遭受无妄之灾,理应成为人们同情和救助对象。因此由政府出手救助他们具有正当性,符合人们的道德观念。

  但是像丁云虾和李桂英这样的案例,假如也向他们资助司法救助金,那么情况就显得更复杂一些。大体上说,政府向民众支付款项有三种情形,一种是履行政府的公共职能,向民众提供公共产品;第二种是政府行为对民众造成了损害,以国家赔偿形式弥补过错;第三种就是各类旨在扶弱助困的救助金,这类支付并不是以政府有过错为前提。这三类支付有着不同的逻辑。第一种情况中,政府是民众的代理人;第二种情况中,政府是行为的责任人;第三种则是扮演慈善者的角色。这三种角色奉行不同的政治伦理。尤其是后两种角色,虽然表面上看,都是政府向特定人支付经费,但是行为性质却有根本区别。假如政府要支付的是第二种赔偿金,却以第三种慈善者的面目出现,则可能仅仅是为自己的过错遮羞而已,而并不是体恤穷困者。

  要区分这两种情形,关键就在于认清国家是否造成了特定人的贫困者。假如无妄之灾与政府无关,则是救助;假如有关,则应属于赔偿。在目前中国的国家赔偿和行政责任法律框架下,有许多情形并未包括在内。因此许多情况下,并无法明确政府支付款项到底属于赔偿金还是救助金。例如丁云虾和李桂英的案例中,造成困境的一个原因无疑是司法机关破案和审理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导致案件无法顺利或是及时处理。但这种情形又不属于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也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不可否认,民众无法要求国家高效处理每个案件。受制于客观条件,总有一些案件的结果不尽如人意。但是也必然存在司法机关主观上因素导致案件处理出现问题,使一些人陷入困境。即使是政府过错造成当事人受损的案件中,也存在一些无法道明具体哪些环节出错,具体应该由谁负责的情形。对于这类情形,现代政治伦理下是以政治问责和社会救助的方式补偿当事人,也不同于政府直接赔偿的其他案例。此时至为重要便是一定形式上的政治问责。只有这种压力的存在,才能促使政府恪尽职守,最大限度实现政府职能,避免使民众受损。总而言之,缺少问责的司法救助,有可能会成为司法懒政的遮羞布,将人为的后果伪装成命运的造化。这样的救助当然有一定作用,但却迷失了问题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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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