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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的自我辩护

2015-12-23 08:58:19       作者:左春和

  由于民间秩序的独立立场与永远的不合作姿态,使其不断被各种势力有意污名化,一方面被权力体系列为敏感对象,警惕它对于传统权力消解力量的增长,一方面又被体制化的知识分子所否认或歪曲,甚至否认民间秩序的事实存在。在思考自由和具体的行动自由实践中,基于民间秩序的独立精神常常会与政治权力和文化权力在一定范围内短兵相接,由此不断遭到权力和文化的双重围剿。一些机会主义者因为在冰河期无法完成自我拯救也会对民间秩序丧失信心,继而转身向现实权力献媚橄榄,并加入对民间秩序中坚硬部分的讪诋。这是非民主法治状态处于自由宪政前夜的特殊精神现象,虽然在任何时代都有多元化的精神分野,但只有在这个时期各种主张的缤纷背后都深藏了更多功利目的。政治权力对于民间秩序的否认和混淆是一个长期的事实,并且它有一个古老的传统,但是体制化知识分子由体制派生出来的压制性话语本身已经暗示它已是权力的组成部分,以此在共同完成对于民间秩序的构陷和挤压。这时候,国家的名义又被权力话语所借用,与此相悖的民间话语自然成为客观的弱势,在国家至上的传统语境中,功利主义又会趁此机会替国家主义背书,它并不会考虑国家伦理的构筑起点。尽管民间秩序并不是国家的敌人,而且民间秩序的政治主张恰恰是构建一个文明有效的国家,但国家意义被抽空、置换之后,权力话语就成功替换了国家的内涵,以此形成与民间秩序的敌视。其实这种权力话语和警惕行为本身已是一种矛盾,一方面否认民间秩序的自洽存在,一方面又将其作为维稳对象,尤其是后者已在客观上放大了民间的现实能力。其实民间秩序更多的是一种精神存在,它本身并不构成政治力量,只是永远对于政治权力和政治力量的审察和批判,它不依赖任何体制力量为其正名,只以自身的存在事实进行自我辩护。

  民间秩序的存在是一种事实存在。它并不是改良派和渐进论者所认为的虚构状态,它有确切的物质形态,它主要是几十年来民间秩序依托于市场经济而出现的恢复与增长。尤其是互联网技术所带来的信息扩散和力量联结,它本身已经不再仅仅是原子化的集结愿望,而是初具形态的具有道德自洽能力的社会板块,并贯穿了各个社会阶层及其职业。与传统认知和军事思维所理解的物质形态不同的是,民间秩序的物质形态多具有一定的松散性和客观性,它并不是要构筑什么“民间大厦”或思想阵地,而是指自由思考可以附着的一切物质基础。这得益于世界一体化时代的经济秩序,民间本身已具备一定程度的经济生态,以此支撑了民间秩序的增长和现实能力。互联网与自媒体的出现又为这种形态的增长创造了便利基础,并且其本身已经成为民间物质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技术的中立原则更靠近民间的自由与真实状态。社会分工和经济增长虽然没有出现有效的中产阶级和市民社会,但已有越来越多的民间化人士在认领民间身份和认同民间秩序,这种无组织但有道德秩序的板块的形成已经在替代社会阶层的作用,并切实在构筑物质形态的同时进行社会关怀,抵制来自传统权力的肆虐侵袭。这里需要区分的是,民间的物质形态并不是民营经济和私有财产,后者是一种现有政治和法律的界定,而前者超越这种划分,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后者提供辩护。与经典的极权主义时期相比,当下的民间秩序并不是没有立锥之地的无根飘摇,而是具有一定物质基础和技术联结的松散结构,不仅为现行法律所进行名义上的保护,还是目前特殊社会状态中一定的稳定力量。也就是说,这种民间秩序中的物质形态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现行社会人的信心的稳定,为一个社会转型提供了道义力量和信心基础,避免了因过多失望而进行的另一种选项。这是历史在整体进步中因社会增长而出现的物质基础,并不是对于传统权力的依赖而建构的物质形态,这里的分殊在于各种力量的附着程度与合作机会,因为这种类物质力量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传统权力的侵袭和压迫。

  民间秩序的存在也是一种行动存在。这取决于民间秩序的思考自由和行动自由,没有这种自由,根本也不会有行动的存在。这就说明即便是冰河期,没有政治自由并不等于没有行动自由,政治自由取决于体制框架,而行动自由取决于自由愿望。正如托马斯·潘恩所言:“想要自由的人就有足够的自由。”反之,不想真正自由的人也会为自己寻找各种犬儒化的理由,甚至也会否认民间秩序中的行动能力。在任何社会并不是一件钢铁般的机器,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性和基于人性之中善意的部分,都会有相对自由空间的存在,这关键取决于是否具有行动自由的勇气。在这方面,阿伦特也曾认为,“实际上,因为人的无主权的事实就否认自由是不现实的,正如仅仅因为一个人或一个团体有主权,就相信他或它是自由的一样危险”。她尤其强调,“虽然我们几乎在人的所有活动中都能发现自由的踪影,但是只有在行动创造了它自己的在世空间,让它能够从隐蔽处走出来展现自己的时候,自由才会充分实现”。相对与此的体制化的知识分子虽然有各种现实利益的获得,但它不具有行动自由的存在,因为由权力话语派生而出的学术注解其本身不具有自由能力和独立能力。民间秩序中的行动存在主要表现为对于现实的干预能力,它一方面抗衡由权力制导的各种现实侵扰,使现实权力有所顾虑,一方面为自由撑开空间,尤其为个人权利与自由提供道义支持和法理辩护。这种行动自由的存在避免了民间秩序的概念化和自由的虚无化,而是在具体的现实介入中成为干预时代的重要力量,成为历史的在场者。这并不是知识分子的什么社会实践,而是每个具体真切的个人由生命的自由必需而进行的行动突围,它本身不需要什么学术化妆和身份认证,只是由不屈于被奴役状态而表达的对生命意义的追问。

  民间秩序的存在还是一种精神的存在。并且这种存在是物质形态和行动存在的基础,它始终为前行者提供护航,使之不因各种荣辱而迷失方向。民间秩序的形成得益于独立与自由的精神鼓舞,它拒绝奴役的同时也拒绝被各种利益俘获,尤其是后者可能成为削弱民间秩序的巨大力量,也因此使民间得以分化,导致民间秩序的真伪两种状态。基于民间立场的独立与自由不受制于任何权力和权威的依附,不会为任何权力话语进行学术化诠释,只是基于自身立场的行动者。这种独立精神依靠的是源自生命本身的自由渴望和对当下的独立判断,它既不会在任何冰河期彻底蛰伏或僵化,也不会在任何“好天气”的情况下手舞足蹈,它只会牢牢地守住自身的立场,为了与整体的邪恶对抗而“愚公移山”。正是民间秩序自由立场的精神激励,其中的每一个个人都会有强烈的道德责任感,并促使每个人将这种独立原则内化为自身的自觉行为。这种道德原则源于民间秩序的道德能力,它并不依靠外在任何权力及其形式的强制,而是出于独立精神的自由感召,这也正是冲破权力体系所制造的道德封锁的力量和意义所在。因为非民主法治状态下的道德观剥夺了个人道德选择的机会,将任何道德强制化之后的道德已不是道德。不仅由权力强制之下的道德已不是道德,而由利益诱惑之下的道德行为也不是道德。民间秩序的精神存在也正是为了打破一个社会整体道德观的统一,避免整体主义的极端形式对社会的深度摧残,因为越是由权力体制打造的整体道德统一的社会,个人越难以存在真正的道德自觉。自由、独立的精神存在是一个国家的根本财富,它不仅保存了个人的道德能力,还会纠正、促进国家伦理的文明归位,解放由传统权力造成的精神奴役。如果说一个文明国家的目标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与权利,那么民间秩序的精神独立是对国家目标的提醒和监督,因为只有这种独立的精神不曾沉睡。

  民间秩序的自由之辩来自自身立场的明确和为自由赋形,以及永远对权力体制及其文化压迫的反抗,不论其民间号召和信誉资源的如何积累,永远弃绝称霸世俗权力的野心。这种基于独立立场的自由之辩是无权者对于历史及其当下的客观判断,明晰了希望与幻想之间的根本区别,然后基于自由被沦陷的现实处境而直面发出的真理之声。既然民间秩序是与权力体制和文化权威相峙的一种精神对抗,它就没有寄于它们的扶助幻想,并且直接诉诸质疑压制自由的各种力量的合法性。在传统权力的现实格局中,关于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就是这种自我辩护的有力武器,以此绕开纯粹的法理技术化问题。这样一来,这种为自由的自我辩护就转守为攻,直指奴役力量的本质及其核心,将自由之理从长期的“循环论证”中解放出来。民间秩序的形成基于对自由的压制和剥夺,在自由被长期沦陷的日子里,奴役及其制度化的压制已经法制化,任何不能冲破这种锚定的自由努力只能是仅仅以自由为名。在根本没有世俗权力野心的独立精神中,并不排除合理的国家安排,因为民间秩序中的自由之辩并不是无政府主义的,其明确的民间立场并不是不需要国家。权利时代的“维权”之途极易掉进一种逻辑的陷阱,在具体的“维权”行动中进入对于非民主自由框架的承认,然后倒逼“恶”来行“善”,以实现具体的“法制”权利。这是国家在合理秩序状态中产生和存在的正常思路,反之则又把自由本身屈从于一种更大的奴役,然后进入一种循环。民间的自我辩护中已经冲破了这种思维囚禁,它首先审视当下各种秩序的合法性,以及现实格局到底给人们带来了什么,这样一来,自由的自我辩护就已经豁然开朗,境界全出。民主法治状态下,开放的政治可以为公众的参与提供安全机会,法律也会明确人们的行事边界,个人主权与公域之间都有清晰的表达范式,言论自由可以促进国家文明。然而,非民主法治框架中,公众的公共参与热情会被警惕为一种敌意,现实权力的格局会改写历史事实及其历史话语,以公共义务的强调来否决个人自由的权利叩问。

  民间秩序中的自由之维有明确的群己权界,它所辩护的自由只能促进一个国家的创造、秩序和文明,只是以自由为起点来要求国家的设立,以此才能更加强大国家。西塞罗认为,国家的存在需依赖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国家是一种“公共的事业”,它必须追求公共的目标。如果丧失了这个目标,国家就会堕落为“大规模的拦路抢劫”,与强盗无异。尤其当国家的名义被盗用之后,这样的国家就会成为绑架者的纯粹的工具,自由便会成为“国家”的敌人。本来,国家与自由之间并不是天然的矛盾,并且国家的出现正是为了保卫自由,然后让自由来壮大国家,因为国家来自更高的维度赋予其现实权力。正如西塞罗的强调,国家本身和它的法律永远要服从上帝的法律,或道德的或自然的法律——即超越人的选择和人的制度的更高一级的正义统治。这也正如自由一样,它不是世俗权力和国家恩赐,它来自更高的维度,世俗权力和国家的不当只能对它形成压制和剥夺,但永远无法剥夺其天然的合法性。当国家与自由的目标产生分歧或者相背时必须保持自由的优先原则,而当这种优先原则又不能坚持之时,就必须为自由辩护,因为这已说明自由已被沦陷或有被奴役的危险。之所以民间秩序也必须保持对于自由的天赋争辩,是因为长期的奴役会导致一些心理对自由追求的退化,甚至习惯了奴役,然后使整个国家处于失败状态。目前对于自由的谈论很多,往往把自由作为一种学理问题而高置,这样实际上也就阻挠了自由。或者只把自由进行一种精神的内化,进入中国古代文人的山水范式,其实这并不能达至“消极自由”,只是一种借自由之名而对自由的逃避。斯金纳在谈论伯林的消极自由观时认为,尽管伯林对消极自由的分析是格外深刻和有价值的,但它似乎仍然受制于一种严重的局限性,而且,这种弱点是几乎任何其他晚近关于消极自由的理论表达中都具有的弱点。既然自由是一种实践,也只有在具体的行为中去证成,自由的行动能力便是对自由最好的辩护,而不是对于各种限制自由的外部力量有多么多么强大的反复描述。

  对于自由的辩护还是基于民间立场的对于奴役状态的反抗,因为奴役已经是一种历史和现实存在。奴役本身具有强大的历史惯性和资源吸附能力,它可以聚纳人的奴性成为对自由的杀手。在非民主法治框架的社会结构中,奴役已经产业化,其利益竞赛便是一种邪恶程度的比拼,因为它受制于人类本身奴性部分的驱使和世俗利益的诱导。在强大的对于自由的压制中,民间秩序对于奴役的反抗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自由本身意味着一份艰难和沉重,而且在更多的情况下意味着斗争。在对奴役的反抗中,自由主义的真伪就会露出水面,伪自由主义者往往会对真正的自由斗争进行轻蔑或嘲讽,甚至进行恶意的构陷,导致无谓的民间消耗。这是真正的自由在任何情况都可能面临的问题,因为人性的弱点极易受制于客体世界的奴役,反抗奴役的力量成了一种稀缺。纵观当前的民间秩序,对奴役的反抗本身就是行动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因此与体制化的知识分子拉开了距离,并逐渐产生“敌我之分”。权力本身具有奴役的膨胀欲望,否则,权力将失去合法性之外的所有利益,因为现实的权力格局并不是契约的产物,奴役是它传统的延续手段。文化的奴役及其体制化知识分子的奴役情结来自它的偶像崇拜和对权力的追随,它在任何时候的自由之名都需要值得警惕。在所有极权主义国家里,奴役具有光明行走的合法地位,任何对于奴役的反抗可能是在对抗整个国家,因此,便产生了大批犬儒化的知识人追随或匍匐在极权的脚下,他们乐意以奴役自由为业。这种表面看来奴役他人的人,实际上自身进入了一种巨大的奴役,因为他的自由彻底丧失了,本身成为了奴役的产物,沦为权力体系外围的奴隶。民间秩序对于奴役的反抗并不只是为了自己的自由,它的对于奴役的反抗是为了消灭整体的奴役,因为作为民间立场的真正的自由者,他无法忍受奴役,也不可能容忍对其他奴役的存在。

  从更高维度的自由出发才能进入民间秩序的法理辩护,因为任何未经授权的世俗权力都无权限制自由,更没有资格分配自由,反而,任何世俗权力都要接受自由的审察。从天赋人权来说,人与人都是平等的,人类社会的等级划分及其特殊集团的形成并不是人类的应然状态,反而是对人类本身的反动。虽然权利观念是近代反思的产物而不是一个历史事实,但它准确地描述了人类社会应该恪守的普遍价值原则。虽然在非民主法治框架中无法谈论权利,因为权利在此是一种法治的缺席,但并不是否定它在自然法状态中的天然存在,并且自然法永远高于任何现行的法律。因此,对于权利的辩护就必须超越现行法律的范围,其本身就是对现行法律的批判,没有民主宪政保证下的法律自然会导致良法的缺席。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显然,非民主宪政状态下的法律不可能产生良法,它仅仅是一种工具论意义上的奴役力量的组成部分,因此,其本身就存在是否服从的自由突围命题。在一些民间秩序的具体个案的自我辩护中,他们推开这种形式化的现行法律,直接从天赋人权入手,让自由从它的源头导引权利的勇气,从而带给民间一种正义的力量鼓舞。每个人都具有按照自己良心的律令行事的权利,也就是任何法律不能高于人类普遍的道德良知。虽然天赋权利在不同的情况下一直遭到专制权力的侵袭,但其价值历久弥新并一直激励着人类的自由实践,使人类的社会制度变革遵循这一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可以说,对于天赋权利的强调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种最低的人权要求,民间秩序能够保持自身的道德能力和行动自由正得益于对这一底线的坚守。

  虽然人的权利是天赋的,但人必须要有权利的自我确认和追求,因为天赋的权利是常常被剥夺的。非民间秩序的权利观常常进行核心问题的躲闪,以避免触动现实的敏感神经,也就是“公共义务”优先的政治哲学开启了一个伪维权时代,意味着权利在“公共”的名义之下再一次被深度掩埋。民间秩序中的权利辩护是一种主权在民的政治主张,它缘起于对现实权力主导公共事务的不信任而引发的政治诉求,意在恢复个人主权的同时构建新的公共秩序。这不是简单的对于“人民正确”的政治标签,而是天赋权利对于传统权力秩序的有效拆解而进行的目标纠正,是建立在普世价值之上的现代社会的政治文明方案。这种低度的政治诉求并不是人类社会的最终愿景,而是恢复基本的人类秩序所必须建构的一种普遍性原则,只是对于个人权利诉求的一种现代回应。在现代社会,无论权力及其权力文化的压制多么沉重,个人对于天赋权利的确证已经让任何法律无可否认,即便专制权力也要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安抚。虽然这种权力的伪善隐藏着专断的本质,但其之所以伪善,正是权利观念回归本位的胜利,对此,连它的敌人也已经无法正面回击。在一些民间的自我辩护中,最大的勇气便是对自我权利的确认,它并不是什么现实权力和现行法律的恩赐,而是天赋权利和自由的自我认领的。所以,民间秩序不需要什么外在政治力量的承认和“法律”辩护,也并不指望一些体制化的知识分子能够“舍此及彼”来维护这种秩序的正常主张,它只是一种独立和自由的存在。在一种权力文化深厚的现实语境中,民间秩序对于权利的自我辩护是一种最小的成本,它也充分证明自由是自己的事情,它不能寄希望于任何神仙皇帝或世俗权威,只有如此,才能依靠自身的力量独立行走。

  其实,没有什么现实权力和权威能够有资格对民间秩序进行审查,反之,民间秩序可以完成对现实权力和各种权威的审判,因为民间秩序不仅代表天赋的个人,还代表人类的基本良知。各种极权主义国家可能表现各异,各有其技术细节,但它们共同之处便是对民间秩序的压制和对私人生活的极度控制,当这种压制和控制不能完全奏效时便意味着极权主义的穷途末路。在此消彼长的正义与邪恶的历史较量中,虽然正义并不一定全部战胜邪恶,但正义的信念和精神必胜,这是任何历史大势所无法阻挡的。因此,民间的自我辩护毅然选择了历史的大势潮流,尽管黎明之前的自由寥若晨星,但毕竟人们渴望的目标已经变得真切起来,已不再把虚幻的柏拉图的洞穴当作现实。民间秩序的自我辩护正是在为自身立法,也是为自身切断任何后退的道路,它只有勇往直前,行动不止,如同火焰一样,燃烧即是它的存在,舍此没有其它的世俗目的。因为这种秩序始终与行动在一起,始终与自由在一起,它并不迷信任何权威和经验,其本身正在创造历史。正如阿伦特所言,只要有行动,他们就是自由的,这区别在他所拥有的自由天赋,因为自由既不在行动之前,也不在行动之后,也就是我们自由的和去行动是一回事。这里必须提醒的是,目前的民间秩序永远是一种独立精神的存在,它并不是隐而待发的在野党,只要权力的膨胀欲望没有消亡,它的审判精神就不会枯竭。即便在民主转型之后,这种独立精神也将依然存在,它的物质形态要转变为市民社会及其公共空间,它的使命永远在路上,这便是它永久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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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