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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黑户入户”良政寒了老百姓的心

2015-12-16 08:50:40       来源: 财新网    作者:梁建章、黄文政

   2015年12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提出:“完善户口登记政策,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要摸清无户口人员数量、分布及产生原因等,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政策,坚持依法办理,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权益。”在此之前的11月21日,公安部党委会议的主要议题之一,也是如何切实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下,没有户口就无法取得合法的身份证明,在入学、就医,乃至婚姻登记、就业,甚至旅行方面都面临巨大困难。目前针对无户口人员,也就是俗称的“黑户”,并没有准确可靠的数据。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信息,全国至少有1300余万人没有户口,占总人口1%。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万海远等三人通过对“黑户”群体生存状态的调查估算,“黑户”中约60%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谓“计划外”出生人员,其余产生“黑户”的原因还包括未主动上户、未婚生育以及毕业迁移证丢失等。

  将缴纳所谓的“社会抚养费”,作为给孩子入户登记的前置条件,是许多地方控制生育的常用做法。这一做法导致那些无力或不愿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家庭无法给孩子落户。虽然公安部甚至国家计划生育部门曾明令禁止,但北京、上海、辽宁、四川、河南、湖北等6省市依然在地方规定上将计划生育与户口登记挂钩,而变相挂钩的地方则不胜枚举。这种挂钩不仅体现在给新生儿落户之上,也出现在户口迁徙等相关政策之上。比如,就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明确表示要“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之后一天的12月10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布的《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旧将“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赫然列入落户条件之一,公然违背中央精神。

  从个人权利来说,每个孩子,不论是来自所谓“计划内”还是“计划外”生育,也不论其父母的行为是否符合某种规定,都是一个独立的人,都应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中国,户口是公民的基础法律凭证,没有户口将无法享受很多作为公民的基本权益。即使父母违反了什么规定,处罚也不应株连小孩。从法律来说,《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上户口是在法律上确定公民身份的必要手段,是孩子不应该被剥夺的宪法权利。

  将入户与计划生育挂钩的做法,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甚至人伦悲剧。比如,2013年12月19日《新民周刊》报道,因父母无法缴纳33万元的巨额社会抚养费,一个8岁的孩子一直没有户口。面对记者的采访,孩子说道,“我觉得计生委和公安局的人真坏,我将来长大了想参加黑社会,报复他们。” 又如,2013年7月25日《羊城晚报》报道,四川省叙永县檬梓村16岁的少女蔡艳琼喝农药自杀,原因是她没有户口,无法参加中考。蔡艳琼为家中第二胎,因家里无钱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成为“黑户”。在自杀引起舆论关注后,当地才为蔡艳琼办理了入户手续。

  “黑户”现象的长期存在,违背了现代社会的基本准则,既剥夺了“黑户”们的公民权益,也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前段时间,江西、广东等省份明确规定入户与计划生育政策脱钩。而中央高层和公安部门近期如此密集和高调地宣示要解决“黑户问题”,更是前所未有,这突显了本届政府执政为民的精神,以及建设法治中国,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决心。然而,值得担忧的是,这个“解决黑户”的良政如果不配之以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善政,不仅可能效果不彰,甚至还可能激化某些矛盾,进一步加深部分群众对政府的猜疑和不满。

  虽然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强调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但并未明确宣布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很多“超生”家庭不愿或者无力缴纳“社会抚养费”,只好隐藏孩子的身份而不去给孩子登记户口;这种行为是弱势民众对抗不合理法规的无奈之举。虽然政府本意是给所有孩子无条件入户,但不少“超生”家庭担心,一旦让孩子登记入户,那计划生育部门则可以将户口登记资料当成“超生”的铁证,来强力催缴社会抚养费。实际上,在江西等地明文规定计划生育和入户脱钩之后,一些给孩子上户的“超生”家庭就因此被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导致很多民众认为,政府的脱钩政策就是哄骗老百姓上钩的手段,真正用意是收取“社会扶养费”。一些人甚至把为他们争取上户权益的律师归为“计生恶政的帮凶”。

  因此,要顺利推进这次解决“黑户问题”的良政,真正实现保障公民权益的本意,突显政府执政为民的精神,增进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就应该完全免除“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给老百姓定心丸,让他们不用担心上了户口之后被计划生育部门秋后算帐。

  更重要的是,对“超生”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本身就存在严重的法理缺陷。孩子是民族的未来,给孩子提供必要的公共资源是现代政府的基本义务。虽然多出生的孩子会占用更多公共资源,但成年后也会创造更多的公共资源。总的来说,人对社会的贡献要大于其带来的负担,这也是人口越来越多,但人类却不断进步的根本原因。如果因为多出生的孩子占用更多公共资源需要父母来补偿,那社会在将来更应补偿这些父母来奖励他们给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公共资源的创造者。而且,因为人对社会的平均贡献大于其带来的负担,未来社会对多生父母的补偿应超过早年对他们的惩罚金额。问题是,政府的补偿计划在哪里?

  其次,中国现在孩子占人口的比例处于历史最低水平,也远低于世界大部分国家的水平。过去的中国能够让所有父母自主生育孩子,全世界的几乎所有国家也都能做得到,没有理由认为更加富强的中国现在反而不行。过去十年,中国农村小学因为生源不足等原因关闭了一半以上,无数希望小学被废弃。不仅农村,城市也因为孩子减少在关闭学校。比如,北京市小学数量从1995年的2867所降至2012年的1081所,导致大量已有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与其说孩子太多无法提供公共资源,不如说孩子太少导致已有资源的巨大浪费。

  再次,在家庭养老下,父母是养育孩子的付出者,也是将来享受孩子赡养的受益者;但在社会养老下,父母仅是养育孩子的付出者,孩子将来支撑的却是整个养老体系,受益者是全社会。因此,对多生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既违背经济规律,也违反道义原则,因为多生的父母以自己的付出给社会贡献了更多的养老体系的支撑者,但却因此受到惩罚。现代社会中,养育孩子非常艰辛。在少子化的今天,养育多个孩子的家庭实际上是以自己的付出给中国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做更大的贡献。对他们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在把家庭本来可以真正用于抚养孩子的财力强制性地转移用作他途,完全有悖于“社会抚养费”语义上的意涵。

  况且,大部分“黑户”家庭本身处于社会底层,收入低微。向他们征收巨额的“社会抚养费”是在把他们逼上绝路。例如,2013年12月8日人民网报道:因长期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河北省邱县村民艾广栋于12月4日在村支书家喝农药中毒,经医院抢救无效后身亡。从2003年他有第2个孩子后,村干部们就开始上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当时要一次性收7000元。“我们家很困难,一次性根本拿不出那么多钱,然后他们就时不时来上门收钱,有时拿走200,有时拿走500,都没开过发票。有了第3个孩子后,他们就要求一次缴6万块钱,我们更是负担不了。”艾的其中谢玉凤回忆道。2013年12月3日,村干部一行5人,以收取社会抚养费为由,强行拉走艾家7000多斤玉米,而这是他家未来一年的全部收入来源。

  退一大步来说,就算不考虑“社会抚养费”的法理缺陷,按其是“补偿公共资源占用”的解释,那些因“超生”而未上户的孩子一直没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也因此丧失了合法使用许多公共资源的权益。既然政府未曾给这些孩子提供本在他们合法权益之内的公共服务,那也没有理由再去追缴“社会抚养费”,用以补偿他们并未占用的公共资源。

  2015年12月3日,来自人口学、法学、经济学、国防战略领域的学者,以及媒体和关注人口问题的民间人士参加了在北京大学召开的“人口与未来研讨会”,大部分与会者达成共识:正在进行中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应该删除其中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内容。考虑到中国人口已经进入严重少子化、快速老龄化与超低生育率并存的新常态,学者建议,修正案的指导思想应从人口控制转变为确保人口安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统计,目前全国社会抚养费每年的征收额超过200亿元,其中95%以上针对两孩家庭。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绝大部分处罚对象将不存在。

  学者们认为,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存在法理和实践缺陷,也有悖于习近平总书记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各个重要讲话中所表述的以人为本和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人口发展观和执政理念,因而不应该再出现在修正案中。此外,按“有利追溯”的法律原则,学者们建议,应将全面二孩政策回溯以往,对此前计划外生育二孩、但未被处理的行为,免除社会抚养费和相关行政处罚,这样可促进社会和谐,缓解基层矛盾,改善政府形象,也有利于公安部门顺利推进无户籍人员落户政策。

  每一次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进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都是在积累怨恨,既伤害民众权益,又损害政府声誉。中央这次着力推进的“黑户”入户是一项为民谋利的举措,我们希望这个良政不要被社会抚养费政策这个毒瘤所拖累,而被误以为是哄骗“超生”家庭上钩的诱饵而寒了老百姓的心。要做到这点,就应该在推进“黑户入户”政策的同时,明确宣示全面废止“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处罚,这不仅是建设法治中国,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更是进一步改革人口政策,恢复民族正常繁衍,确保中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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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