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4 11:08:52 来源: 财经杂志 作者:冬子津
四中全会决定中有166个“法治”,其中36个包含在“依法治国”中。四中全会后,越来越多的朋友问我,什么是法治。
“什么是时间?”奥古斯丁说:“你不问我,我是知道的,而你问我并要我给你一个答案,我就不知道了。”法治的概念面临同样的尴尬。牛津法学大词典解释说:法治是一个无比重要,但未被定义,也不能随便可以定义的概念。正如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所解释的那样:在所有经验领域,都存在着一般语言所能提供的指引上的限度。因为语言本身具有一种空缺,一般词语的使用本身也需要解释,它们不能自己解释自己。是呀,如果你给人解释说土豆就是土豆,等于什么也没说;如果说土豆就是马铃薯,那还不如不说。
然而,范畴是人类格物的能力,离开了概念我们无法思想;在具体的法治实践中,概念更是各种价值和利益争夺的高地,主导概念往往意味着主导权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海德格尔说词语扣押着一切;而彭真同志则说,立法就是要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
那么,我们该如何回答法治是什么呢?也许以下纬度的思索能够有所启沃:德沃金在论述公平的概念时,主张可以将公平的概念与对公平的具体理解区分开来;罗尔斯在探索正义的概念时,认为可以通过不同的正义观来加深对正义的理解。明确法治的概念是一个更大的抱负,我以下的努力只是试图为理解法治理念提供一个反思的基础。
▌法治是规则之治
无论是无生命的世界还是有生命的世界,一切都是按照规则发生的。没有法则,就根本没有任何东西能够长久地推进自己的游戏,甚至连最大的胡闹也不可能。人类的治理经历了这样的过程:神化—世俗化—去人格化—客观化,逐渐从主观意志的治理进化为客观规则的治理。当法律作为统治人民的手段开始转为同时也是约束政府的手段时,人们最终符合逻辑地要求,终止个人的统治,转为法律的统治,法律因而成为抽象的执政者。
在很早的文明中,亚里士多德就说道:“一切事情按照规则来办,总比按人的意志来办好些,因为人的意志是个危险的标准。”人的意志所以危险,是因为它可以朝秦暮楚,让人在预测和规划其行为方面无所适从。
规则之治所以重要,是因为它限制了统治者“任力耕耨、纵意渔猎”的任性。这样任性专制的体制之所以不好,是因为它永远无法摆脱对好皇帝的依赖。人治尽管偶尔也会出现“贤则茂昌”的比较优势,但必须因此付出更多“不贤则速亡”的机会成本。毕竟,人治的机制,必然流于“元首丛脞,股肱怠惰;庸庸碌碌,泯泯芬芬;杌陧荣怀,曰在一人”。
在最高指示下的系列运动中,法律制度屡遭浩劫。在此后的制度重建过程中,小平同志曾经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作“违法”,领导人说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他语重心长地说:“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因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因此,老人家坚定地要求: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良法之治
规则之治,是对统治者任性的形式限制,但统治者的任性,完全可以体现在其塑造的规则之中。因此,没有质量的规则之治,仍不是法治。亚里士多德在描述他理想中的治理时说:“制定的法律得到很好的遵守,而得到遵守的又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后半句话就是对规则质量的要求。在谈到立法质量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时,习近平同志也曾做过类似的提醒:“不是什么法都可以治国,不是什么法都可以治好国。”
良法是敬畏并遵循规律的法律。黑格尔曾说道:规律是事物的理性,是识别人民的假兄弟、假朋友的暗号。自然世界的规律叫作道和律,人类社会的规律叫德和法。在我们能够接触到的人类语言中,法律几乎总是与规律共用着一个词汇或者共享着一个词根,而真正能够引起我们敬重或者敬畏的,正是这种中国人称为“天道”的规律所持存的正义——一种“不为尧存,不为纣亡”的持久的有常。
大道至简!认识和敬畏规律,其实并不难,因为对规律的恪守,是治理者出于天道的职责,并不需要机关算尽的聪明,只要能够守住良知和真诚,只要顶层制度不为营私而设计,不为嗜欲禀好所左右,就能够塑造出好的制度。否则,如果像冯桂芬论述三弊那样“任吏挟例以牟利”,则必然“天下大乱于乎尽之矣”。刘向《说苑》中有一则故事,确切地说明了法律应当遵循规律的重要性。武王问于太公曰:“为国而数更法令者何也?”太公曰:“为国而数更法令者,不法法,以其所善为法者也;故令出而乱,乱则更为法,是以其法令数更也。” 恪守规律的法律,其遵守主要依赖公民的自觉,因为这样的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法律与我们内心的准则统一;忤逆规律的法律,则需要通过外部的强制来推行,因为那是统治者自私的任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道德经》表明了这样的真理:“有德司契、无德司砌”,白话一点说就是:遵循公意的法治,只需君子的惺惺相惜;忤逆公意的统治,柏林墙也无济于事。
不尊重规律的治理,永远体现出一种忤逆良心的肤浅和别开生面的骄傲。正像黑格尔说的那样:当它最缺乏精神的时候,它就最常谈到精神;当它枯燥乏味、鄙俗不堪的时候,就最常用生命和活力;当它满怀空虚、傲慢等极端自私的情感时,它就最常提起百姓。
▌法治要求法律至上
法治不但要求用好的规则进行治理,而且要求将宪法法律的效力权威永远置顶。法律至上的朴素含义是“法律永远是一把手”,西方的说法则是“法律是国王,而不是国王是法律”。法律至上的实质是公意永远占据上风、不被践踏。在一个社会中,只有法律能够代表公意,而立法就是主权者在代理行使公意。
法律至上的原则要求,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国家意志依法优先于所有以其他形式表达的国家意志。法律只能以法律形式才能废止,而法律却能废止所有与之相冲突的意志表达,或使之根本不起作用。在国家的治理中,如果宪法法律还不具备这样的至上权威,就仍有可能发生“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无头(批示),无头不如口头(授意)”的尴尬以及“主观主义和个人独断作风日益严重,日益凌驾于党中央之上,使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不断受到削弱以至破坏”的悲剧。
法律至上原则不但要求法律效力的优先,而且要求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保留,即:对于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必须由权力机关的立法作出,其他渊源的规范、政策和决定不能对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实施限制,这就是所谓法无禁止皆可为。
“法者,万世生灵之眼目也。不有正法,何以参赞天地?何以裁成万物?何以脱尘离缚?何以经世出世?”法律至上原则在机制上意味着,在一个社会中,人人皆受法律统治,而不受专横权力意志的统治;人人皆应平等地服从和接受法院的管辖,无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四中全会后,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作为依法治国“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尊法崇法的重要性,提出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他还强调指出,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
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中曾说道:法治的意思必然是,法律在对公民发生作用的时候,也同样地对政府发生作用,法治如果不是这个意思,也就没有任何意思。治理者必须有将其意志置于法律之下的自觉,否则他们就必须承受“天道好还,捷如桴鼓”的因果,孟德斯鸠用轻描淡写的口吻说过一句振聋发聩的话:克里特人为了将头等官吏置于法律之下,使用了一种特殊的方法,那就是起义。
▌法治要捍卫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个人的主权,维护人格尊严是人的第一责任。康德说:人格不是别的,它正是超脱了整个自然机械作用的自由和独立性。人格是道德主体的精神编制,在这个定在的有限性中,人知道自己包含了某种无限的、普遍的、神圣的东西。
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替代,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以替代的,才是尊严(康德语)。人格尊严是价值的泉源,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被定位为是“最上位之宪法原则,是判断宪法正当性的重要基石”。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全球法学家关于法治的“德里共识”如此描述之:法治要服从于两个理想:第一, 国家的一切权力均需于法有据、依法行使。第二,法必须建筑在尊重人类人格尊严的基础之上。
一切制度建设都必须从人这个原点出发,不断拓展自己的能力半径和责任半径,只有这样,法治才能维持一种稳定而持久的正义,并借此向每个人赋权。一个政党,作为人类建构的理性主体,也应当有这样不忘初心的原点。有同志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回归党章。我对此的理解是:要回归到我们党精神的源头和生命力的原点上去,在那里,党是时代的智慧、荣誉和良心(列宁语),体现了人的高贵的精神。捍卫人格尊严似乎已经成为人类的共识,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序言中强调: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
人格尊严所以是法治的核心价值,是因为在这个世界上,唯有人才是目的。人凭借其自由的自律,成为道德法则的主体。他绝不把这个主体单纯用作手段,若非同时把它用作目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黑格尔强调,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他继而说,个人的自信构成国家的现实性,个人目的与普遍目的这双方面的同一则构成国家的稳定性!
《恶之花》的作者波德莱尔有一次在巴黎街头遇到一个乞丐伸手向他要钱,他便抬手打了乞丐,愤怒的乞丐还手打倒了瘦弱的波德莱尔,作家从地上爬起来,用手擦着鼻血对乞丐说:“现在,我们的尊严平等了。”天才的作家不惜通过树敌的方式,将人的尊严还给了乞丐!作为一名法律人,我深深感到我的心灵充满对人格及其内在尊严的尊重,法治关于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以及权力和责任的设置都是为了呵护和成全这种尊严。
▌法治要限制规范权力
主张“自由的发展是历史的魂魄”的阿克顿勋爵,说过一句法律人奉为真理的格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阿克顿之前的孟德斯鸠对这个真理的表述则更加直白: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绝不罢休!毕竟,当一个人上升到指挥他人的地位时,一切都来竞相剥夺他的正义感和理性(卢梭语)。
权力是社会的公器,是集体理性的能力。限制和规范权力,旨在维持权力对公意的忠诚,是现代法治理念的第一维度。在中国古代的仁治思想中,同样包含了限制权力的观念。孟子有三句话,体现出一种朴素的法治观。“仁政始自经界。经界不正,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这是在标定权力的边界。“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欲无敌于天下而不以仁,犹执热而不以濯。”这两句话都是在申明统治者主权的利害,是一种基于自觉的自律原则。任何原则的实质,都是对任性的限制,而原则越是普遍,就越是崇高。
乾隆皇帝也意识到了规范权力的重要,他这样总结自己的治道法宝:“非有德者不安,非有法者不久。治国重在安民,而察吏乃安民之本。”安民是对权利的保障,察吏则是对权力的规范,后者是前者之本。乾隆自谦说,自己所以能够治理国家60余年而无大错,“全拜读书所赐”,读圣贤书不仅仅学习了治理的技巧,更促进了主权者的道德自律。康德说,哲学的最终目的不是使人更加深刻,而是使人更加善良。此言不虚。
以戴雪的宪法三原则和拉兹的法治八原则为代表的西方法治理念,概括起来主要是,不溯及既往、分权制衡、司法审查、程序正义、自由裁量的规制等原则,而这些原则的目标主要是限制和规范权力。有人说,法治的精神是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的双重变奏,两者动静互根,互为表里。
十八大以后,中共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一系列部署以及习近平同志关于“权由法定、权依法使”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治国理政论述,都体现出限制和规范权力的精神。
法治是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是变熵为墒的政治智慧和治理机制。熵是衡量无序和负能量的单位,是萧杀的象征;墒则是培育繁荣和多元的指标,是孕育的象征。法治的本质在于让权利主体的基本自由和权利能够得到切实保障,权力主体的行为动机能够得到严格规范,在此过程中,权利主体和权力主体都对法律充满敬畏、满怀信仰。
信仰法治就是信仰真理。当我们本着真诚追求真理时,我们的眼睛将如井冽寒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