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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权力”的授权方式

2015-12-14 08:28:08       作者:刘大桥

  “公共权力”一语来自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亚里士多德基于对古希腊近160个城邦的调查,对其城邦的起源、性质,以及任务和目的,首次提出治理城邦的“政治学”。在其城邦政治学中,首次提出了“公共权力”的概念。西方的现代化是以意大利十四、十五世纪的文艺复兴作为起点和作为标志的。无论文化还是政治,以及基本的政治制度都从古希腊的城邦制中得到启发。在此基础上,在意识形态、思想体系和价值观念完成了现代化(相对于中世纪)。在此进程中则源于法国十八世纪、十九世纪的启蒙运动。无论是十四世纪、十五世纪意大利,还是十七、十八的英国,以及法国的十八世纪、十九世纪的思想来源差不多都来自亚里士多德及其弟子。“公共权力”作为反对君主制、反对独裁最重要的利器在意大利、荷兰、英国、法国相继成为现代化于国家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最终较为彻底的则是美国的独立战争之中之后的政治设计和政治实践。

  1911年之前,中国的权力不存在公共权力问题,因为“朕即国家”。权力来自家传与世袭。主要通过暴力如秦汉唐宋元明清王朝获得权力后家传(也有过传说中的禅让如尧舜等三王)。直到了西风东渐,孙中山、黄兴、宋教仁等辈,中国的权力结构和授权方式才发生了与“朕即国家”的授权不同的授权方式。1912年1月1日创建了亚洲第一个非帝制的国家:中华民国。中华民国的英文叫Republic of China。1949年10月1日,在这大地上又诞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文叫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在两者间都有一个词:Republic。“Republic”一词词义既有“公开的”,但主要是“人民的”。在老中国,虽然“共和”一词在西周(公元前九世纪至公元前十二世纪)时就出现了。但无论中华民国里的“共和”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里的“共和”显然与西周时所使用的共和一词词义不同。无论中华民国与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里使用的共和一词的语源显然来自于西方的“共和”。即国家权力既不来自世袭也不来自家传。按中国人的当下的理解,“公共权力”即公民的共同权力。它的主要含义:a、权力为全体公民共同所有;b、公共权力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里的平等和正义,同时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c、公共权力的授权为全体公民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大致”(包括这一宪法最新版本里对“人权”的添加等)就是这样表述的。

  公共权力的授权方式,如果按照马克思的设计和理想,应是“普选制”(这也是林肯的理想)。并且针对当时法国和英国选举中存在问题给予过严厉的批评,认为资产阶级的选举日益暴露出它的腐朽。可见马克思对于普选的这一选择民介入国家事务的高度重视。当然,“普选”的方式的路程及路径又与各国、各民族的传统、宗教、文化以及风俗的不同而不同。现行欧美实施的“普选”,即是这一普选的经典样本。即上至国家下至州、县的公共权力都有它的选民的参与和选民来决定。尽管这样的普选是以“代议制”方式营作的。而“代议制”本身如约翰·密尔所指出政府也很可能因此产生弊端及其危险性问题,但是它能在西方政体历史里保持了几百年的历史,关键在于一、它是反独裁反专制最有力的制度设计;二、直到今天在西方政体中还没有找到比它更利于选民(公民)与政府之间相对平衡的关系。选民选举即选择民授权组成了政府,政府按照相应的法规组建政府的部门。上至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下至省县政府,无不如此。

  我们现在看到的是:中国现行的公共权力的授权方式并没解决由公民授权的问题。即现行的公共权力是一个呈金子塔式的权力授权方式。即线性(上下关系)授权,而非平面(选民关系)授权。金字塔式的现行公共权力,不是由多数即不是由全体公民/选民参与的,而是由一小部分或某一集团来决定的。基于它的“小部分”或基于它的“某集团”的特质。因此,现行的公共权力其实并不具备授权的公共性。甚至与《宪法》的规定相悖。基于现行的公共权力不具备公共性。因此现行的权力系统和权力结构的不稳定性就是必然的结果。由于权力的授权呈线性而非平面,因此权力核心的某一级权力掌有者,必然地、不二法门地只对权力授予者负责,不会对非授权者负责。这是太简单不过的道理:既然不是平面授权,权力的获得者只能是跟线,或者跟线上的掌有权力的授权者(跟人)。跟线与跟人,这是当下今天上下级关系的总模式。说得通俗一点即现行的权力系统和权力结构所遭遇的尴尬和困境便是必然的。

  现行的权力系统和结构的尴尬和困境至少表现为:a、公民或选民(当下的中国,还真不好有没有实质意义上的“选民”)对权力的信任度不高、不热情,或者还可能出现“信任危机”;b、权力运作过程的不公开成为一种难与克服的顽症;c、权力得不到必然和应有的监督也是难以克服的顽症。D、反正县长、市长等长不是由同一级选民选的,县长市长与选民便没有直接关系,谁都不对谁负责。它所呈现的惰性也就必然的。不过,我们欣喜地看到,现行的公共权力并不是完全或100%的由上向下的线性授权,也有平面授权。这就是在农村的村一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10/28通过)明确规定:a、农村村民实行自治;b、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因此“村官”即村民委员会主任,是由全体村民即平面授权来决定的。因此,村一级的公共权力便在全体村民的监督下运作,“村官”可以而且必须由村民来选举和罢免。但是,除了“村”级,便没有任何一级的“主官”是由它的选民来任免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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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