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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性与幸福关系理论的历史考察与探讨

2015-12-11 08:23:56       来源: 《理论月刊》    作者:杨宗元

  我们经常会面对这样的诘问:为什么一定要做一个有德性的人?很多无德之人生活得比品德高尚的人还好,如果德性不能给我们带来幸福,我们为什么要把德性作为自己的追求?

  这个问题的背后蕴含着丰富的理论内涵。德性与幸福都是人类生活的价值取向,二者的一致是人类眷注的目标,这种期待自古皆然。但是,人们常常会发现,二者并不总是一致的,甚至会相互背离,因此,德性与幸福的关系问题就成为求解上述诘问的关键。

  1 德性与幸福关系问题的提出

  自古以来,德性与幸福的关系问题就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在实际生活中常常发生的德性与幸福相冲突的现象,这是人们面临现实的道德选择时质疑道德原则的重要原因,也是困扰伦理学者的一个重要的问题。从苏格拉底时代,人们就不断地为一个又一个的德性与幸福的悖论所困扰。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格老孔就设想了如下两种情境,并向苏格拉底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有一个牧羊人名叫古阿斯,他发现了一个神奇的指环,戴上它之后,就可以随意隐形。于是,他利用这种权力开始从事奸淫、抢劫和谋杀,为了追求自己的快乐不惜让他人付出任何代价。显然,因为古阿斯是隐形的,没有人知道这些坏事是他干的,所以他不仅不会受到惩罚,反而会因为不遵守道德、干尽坏事而获得更多的利益和快乐。那么他为什么还要以德性为准则呢?[1](P47)

  有两个人,其中一个诚实、正直,但他却恰恰有与之相反的声誉,最终在痛苦、贫穷和不体面中死去。而另一个人有着很好的声誉,被称为社会栋梁,但事实上他做的每一件事都极为卑劣,腐败、不诚实,而且还犯罪。但因为别人把他看得那么好,他活得高寿、富有、有权力而且受人尊敬。那么,为什么要像第一个人那样有德性而穷困,而不应像第二个人那样无德性而幸福?[2](P48-49)

  概括地说,格老孔的问题就是,如果德性不能带来幸福,而不道德却能带来幸福,为什么还要遵守德性?甚至如果遵守德性不仅不能带来幸福,甚至带来不幸,而不道德却能够带来荣誉和幸福,那么为什么还要遵守德性?

  苏格拉底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道德与正义符合人的本性,而恶行与人的本性相反,是灵魂的疾病,“若身体的本质已坏,虽拥有一切食物和饮料,拥有一切财富和权力,它也被认为是死了。若我们赖以活着的生命要素的本质已遭破坏和灭亡,活着也没有价值了。”[3](P174-175)因此,要遵守德性,道德的本性是与幸福相和谐的。苏格拉底在受审而为自己辩护时仍然表达了他对此坚定不移的信念:“好人不会遭逢恶果,诸神不会抛弃他。”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苏格拉底所做的这个讲演,正是他为自己被错误地判罪并处以死刑而作的申辩。

  显然,苏格拉底的回答并没有终结这个问题,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无数伦理学家以自己的方式寻求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对这一问题的解答方式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假定德性与幸福绝对一致以消解这一问题,二是断言德性与幸福存在二律背反从而搁置这一问题。

  2 德性与幸福绝对一致:消解问题

  如果德性与幸福相一致,人们的生活追求就不会发生矛盾,成为道德的人亦即成为幸福的人,将成为人的第一追求。很多西方伦理学史上的思想家就试图从这一思路来解决德性与幸福的关系问题。而这一思路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认为德性就是幸福,二是认为幸福就是德性。前者以斯多葛派为代表,后者以伊壁鸠鲁派以及功利主义为代表。

  斯多葛派认为,善是依据本性、理性的生活,而按照理性的生活就是有德性的生活,善本身就是幸福,有道德的人总是有福的,没有道德的人总是不幸的。幸福就在德性之中,如果一个人没有德性,无论他有多少财富、权势,他也不可能幸福。服从自然、理性的规定本身就是幸福,在一切行为中都服从理性的人,将会远离恐惧、痛苦、欲望和快乐。人可以穷困潦倒,可能病痛缠身,但他仍然可以坚定地与自然相和谐而生活下去,仍然可以有德性,可以像苏格拉底那样高贵地死去。

  斯多葛派的代表人物埃皮克泰德曾经描述过一个近乎神圣的道德形象,他指出这个人虽然有病,面临危险,含垢忍辱,生计艰难,但是他仍然可以是幸福的。因为,他的灵魂是完善的,道德上是完善的。他不怨天尤人,摆脱了世俗的愤怒、嫉妒、憎恨的感情,这种道德上完善的人将与神相会合。晚期斯多葛派的塞涅卡则认为最高幸福是人安于命运的安排,毫无怨言地忍受命运的一切打击,不做身外事物的奴隶,达到精神上的无动于衷。

  显然,德性与幸福在斯多葛派那里达到了“一致”,但这种一致是虚幻的。当然其中包含了精神的、意志的因素,但它是以对幸福的感性因素的否定为前提的。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不论现实中的痛苦,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认为痛苦也是幸福。在幸福的内涵中,不只是有理性的内容,也有不可否认的感性成分。

  与斯多葛派相反,伊壁鸠鲁派把幸福定义为善,认为能够给我们带来幸福和快乐的就是善的,善的标准就是幸福与否、感官的快乐与否。伊壁鸠鲁也把追求快乐和幸福视为自己的目的,“因为我们认为幸福生活是我们天生的最高的善,我们的一切取舍都会从快乐出发;我们的最终目的乃是得到快乐,而以感触为标准来判断一切的善”[4]。他认为如果排斥一切感觉,人们就会变得没有标准,也就无以判定自己所斥责的错误的东西了。所以,当幸福在时,我们就拥有一切,当幸福不在时,我们便尽力去谋得幸福。

  边沁的功利论则立足于他对人性的判断,他认为避苦求乐是人的本性,苦乐是人类至上的主人,我们的所行、所言和所思都受它们的支配,它们是人类行为的根本原因。只有快乐和痛苦能够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为此,边沁提出了功利原理,也称最大幸福原理,即我们赞成或非难一个行动的根据是这个行动增大还是减少利益相关者的福利。最大幸福原理把功利或曰幸福作为衡量和检验一切德行的标准,作为一切行为的出发点。边沁还设计了快乐和痛苦的计算方法,虽然后来密尔对功利主义有所改进,但最大幸福原理仍旧是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

  显然,德性与幸福在伊壁鸠鲁派与功利主义那里也达到了“一致”,这种绝对的一致同样也是虚幻的。如果幸福就是德性,那么为什么会有孟子所说的“由是而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在某些条件下,人会放弃生的希望,不避祸患,做出背离个人的幸福的行为选择。这显然是伊壁鸠鲁或边沁所无法解释的。

  只要我们不是无视这样的事实:“善良的人表现上并不总是过得很好。一个人即使是节制和明知的,也还是可能得病;相反一个无视他的身体的人却还是可能保持身体强健和精神饱满。一个能干和诚实的人尽管十分努力却还是可能失败,而一个恶棍却可能通过不义的手段积蓄大量财富。坦率常常给我们招来权势者的厌恶,而奉承却得到他们的喜好”,[5](P343)我们就不能否认德性与幸福之间的矛盾。正如麦金太尔所评述的:“道德法则和人类生活的目的的逐渐分离达到这样一种程度:法则的遵守和目的的实现之间的联系仅仅是一种偶然性的联系;并且如果它就是如此,那是无法忍受的。正是由于康德认识到了这一点,认识到了目的的模糊导致幸福概念的模糊和不确定,致使他责令我们不是去寻求幸福,而是去寻求应得的幸福。”[6]

  3 德性与幸福存在二律背反:搁置问题

  康德秉承了西方伦理学自梭伦以来的传统,将德性与幸福的一致视为至善,但在康德看来,至善是人生的终极眷注而在现实生活中又无法实现的目标,其间蕴含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

  康德认为,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他既是感性世界中的一员,又生活在理智世界中。在理智世界中,他是遵守道德法则而行动的理性存在,他以德性作为其道德追求,作为其存在的最高目的。在感性世界中,人是由自然法则所支配的自然存在,他以幸福作为其生存目的。人类理性应该以德性作为高于幸福的生存目标,应当做一个有德性的人。但是,人也是感性存在。德性作为无上的善,并不是整个的和完满的善,为了成就至善,还需要加上幸福。在德性这一至上条件和最高限制之下,人也应该配享幸福,德性与幸福就此紧密地联结在一起。

  在康德看来,德性与幸福以两种方式联结在一起。一是成就德行的努力和对幸福的合理要求是同一的;二是二者以因果关系的方式统一在一起,即德性是幸福的原因。康德认为,德性的准则与个人幸福的准则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德性与幸福只能以因果关系的方式联结在一起。

  如果德性与幸福之间是因果关系,那么,就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人们遵守德性准则的动机是为了幸福;另一种是遵守德性准则能够带来幸福的结果。对康德来说,第一种情况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将个人幸福作为动机而不是依据德性的准则本身来行动,这本身就是不道德的。第二种情况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世界上一切原因和结果的实践连接,并不取决于意志的道德意向,而取决于自然法则的知识以及把它们用于实现目标的能力。而如果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可能的,那么,通过一丝不苟地遵循道德法则而成就幸福与德行之间的“必然的和足以达到至善的连接”,在这个世界上是无法指望的。[7]

  即便德性与幸福之间存在二律背反,德性与幸福相一致的至善无法实现,康德仍旧坚定不移地主张道德法则的自律性和纯洁性,将主观的情感以及爱好、欲望和功利因素完全排除在道德价值之外。无疑,康德在理论上的彻底性是令人敬佩的,但他对格老孔的问题——如果德性不能给我们带来幸福,为什么我们还要遵守德性——的回答却不能令人满意,德性与幸福相一致的追求在康德这里变成了一个无解的悖论。

  4 对德福一致的理论探讨

  德性与幸福的一致性是人们不倦的追求,即便康德认为德性与幸福之间存在悖论,也将他的追求诉诸上帝。那么二者之间是否真的风马牛不相及,抑或存在着某种联系?

  这个问题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考察,从道德原则层面来看,德性原则与幸福原则是否存在一致性?从具体行为层面看,道德的行为是否会给个人带来幸福?或者利益?从具体个人的一生来看,有德的人是否有福?

  4.1 道德原则层面

  在道德原则层面,德性原则与幸福原则在目标上是否一致是探讨德福一致的前提,如果德性原则与幸福原则根本是背离的,那么二者的一致性也就无从谈起。

  首先,从德性原则来看,道德反映了利益关系,代表着共同体的整体利益。这样,信守德性原则从理论上讲也就应当使共同体的利益得到实现。但是共同体的利益的实现能否意味着个体利益的实现,能否意味着个人幸福的实现,则取决于共同体的利益是否代表了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是否寓于共同体的利益之中。如果共同体的利益并不能代表个人利益,显然,遵守这样的德性原则必定不能给人带来个人利益的实现,也不能给人带来个人幸福。

  如果共同体的利益代表了共同体成员的个人利益,那么遵守德性原则就意味着共同体利益的实现,意味着不同程度的个人利益的实现。但是,共同体的利益毕竟并不直接等同于共同体成员的个人利益,它体现的是个人利益的总体性,并不是每时每刻都与具体的个人利益直接等同。也就是说,如果共同体的利益代表了共同体成员的个人利益,那么遵守德性原则就在总体上,在总的趋向上会给人带来幸福,但这并不意味着德性原则与幸福原则直接等同,并不意味着遵守德性原则每时每刻都会给人带来直接的利益,带来直接的感性幸福。

  需要说明的是,利益与幸福也并不是直接同一的。幸福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精神上的幸福,即人们在创造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条件的实践中,由于感受到目标和理性的实现而得到的精神上的满足;另一个层面的含义是指与人们的物质生活相关的有利遭遇与处境。在这两个层面中,幸福都要求有直接的感受性,要求道德主体能够在当下直接感受到幸福。而利益则具有多层面性,有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有长远利益、眼前利益,也有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也就是说,当道德主体所获得的利益并不为其感受到,或者并不为其所期待时,利益就并不等于幸福。虽然利益并不等于幸福,但它为幸福提供了条件。直接的、当下的物质利益是个人生活幸福的基本条件,而精神利益、政治利益、长远利益、公共利益的实现也是精神幸福的内容。

  应当说,在道德原则的层面,德性原则与幸福原则并不是绝对一致的,其一致性体现在如果共同体的利益代表共同体成员的个人利益,那么遵守德性原则就在总体上,在总的趋向上会给人带来幸福,或者说在这种情况下,德性原则为幸福原则提供条件。由于德性与幸福的一致性要求共同体的整体利益代表共同体成员的个人利益,下面就以此为前提进行讨论。

  4.2 具体行为层面

  在具体的行为的层面,德性与幸福的一致性需要具体分析。在具体的行为中,德行与个人的感性幸福并不是直接地对当的。借用康德的论述,如果我们认为德行是幸福的条件,我们只能说德行是幸福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没有德行终究是不可能幸福的,因为德行体现了社会道德的要求,体现了社会对个人幸福的共同性的探索与认同,背弃道德既是对集体利益的损害,也是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当然也意味着对个人幸福的损害。但并不是有了德性就一定能够幸福,要得到幸福,除了要有德性,还需要很多其他的条件,甚至有时这些其他条件在某些情况下会暂时地成为主导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有时无德也会获得意外之利,这是事物发展的复杂性所决定的。但是,长久地看,幸福不可能长久地离开德性这一必要条件。

  同时,我们还必须承认德行与理性的幸福、精神的快乐是对当的。对此,先哲们多有论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柏拉图把那些高尚的、善良的人称作幸福的,把那些邪恶、卑贱的人称作不幸的。德国伦理学家包尔生也认为,外在的幸福或好运并不总是落在有德性人的身上,但有德性的人即使没有得到外在的幸福,他们也能够感受到精神的幸福,能够在自己的内心发现幸福。

  需要说明的是,在具体的行为中,应当遵循的是道德的原则而不是直接的个人幸福的原则,或者说不是完全从个人的利益出发行事。这就存在遵循道德原则与个人利益或个人感性幸福相冲突的情况,比如见义勇为就是这种情况。从道德原则来看,见义勇为是应当的、善的,但从个人利益的角度看,这种行为可能会直接对个人造成物质上的损害,如果把幸福完全理解为感性幸福,那么,见义勇为就是不幸福的。在这种情况下,德性与幸福的一致性,主要体现在,见义勇为对社会是好的,而我们是社会的成员,对社会的好同时也是对我们的好,它最终会使我们得到幸福。或者说这种德性与幸福的一致是在终极的意义上的。

  4.3 个人生活层面

  就具体个人而言,首先,德性与幸福是在一定条件下达到一致的。

  德性与幸福的一致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马克思曾经指出:“在古代的奴隶和奴隶主之间,在中世纪的农奴和领主之间,难道谈得上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吗?被压迫阶级追求幸福的欲望不是被冷酷无情地和‘由正当理由’变成了统治阶级的这种欲望的牺牲品吗?”“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所关心的,是使绝大多数权利平等的人有最必需的东西来勉强维持生活,所以资本主义对多数人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所给予的尊重,即使一般说多些,也未必比奴隶制或农奴制给予的多。”[8]在一定的社会中,如果本阶级的道德是社会中主导的道德,社会道德代表了本阶级的利益,那么德性与个人幸福才有可能实现一致。

  德性与幸福一致需要一定的个人条件。德性只是实现幸福的必要条件。一个有德性的人能否实现幸福还要一些个人条件。首先,精神上的幸福需要有开阔的胸襟、豁达的情怀,还要有智慧,从而能对自己的境遇有很好的把握,当幸福来临时能够有深切的体会和感受。其次,物质上的丰裕、前途上的顺利、个人成就的取得既需要有个人德性,也需要有个人才能,有时还需要有良好的机遇。幸福的取得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德性是其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其次,德性与幸福的一致性还表现在有德是有福的必要条件上,也许有德未必有福,但是无德必无福。其实,福蕴含着这样一个深意,即福是无害之利的拥有,只有有德性的人才有可能拥有无害之利。不德虽然可以获利,但其所获之利中必然含有有害的成分,或者损害了他人,或者损害了自己的长远利益,从而使其受到众人的阻碍与抵抗,这种利也就成为有弊之利,它仅仅是利,而不是福。

  最后,个人的德性与幸福的一致体现在一生的漫长过程中,而不是体现在一时一事上。得与失并不在一时之间,而在长远。

  至于那些无德而得福的现象,包尔生的分析是意味深长的:“这些现象并不是常规,而是例外。”

  原文参考文献:

  [1][2][3]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47,47-48,174-175.

  [4]周辅成主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03-104.

  [5]弗里德里希·包尔生.伦理学体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43.

  [6]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343-344.

  [7]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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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