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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自助餐,不能只怪商家无良

2015-11-03 08:22:27       作者:舒锐

  近日,6名来自江苏的游客在新疆乌鲁木齐一家自助餐厅就餐离开时,剩下了1200克食物,被餐厅罚款2400元。此事经网上曝光后,餐厅返还了游客的2400元,物价部门、工商部门已介入调查。

  浪费食物是违反道德的不自律行为,但餐厅无权对此作出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自助餐厅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也并非被依法授权的组织,不具有作出处罚的主体资格。同时,在当下,浪费食物也远非违法行为。

  实际上,恐怕连餐厅自身也觉得作出罚款并不恰当,最初仅要求顾客缴纳100元食材费,最终只是在顾客强烈要求下,才按照“店规”标准施以“罚款”。其实,无论餐厅初衷如何,以“店规”对顾客施以罚款的行为本身也须受到法律处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事件具体情节,并且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对于餐厅的处罚应限于责令改正并警告为宜。

  还需指出的是,不少自助餐厅在大厅等处公示有剩饭、剩菜罚款的规定。这些条款虽然多数并未实际执行,但作为明显的违法行为,也须得到执法机关的有效整治。而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忽略浪费行为所带来的商家损失与资源流失。如何在法律范围内杜绝自助餐浪费行为,值得思考。

  纯粹从法律角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杜绝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如果经营者只是对浪费行为作出收取必要材料费的合理规定,并在消费前即以一定形式明确告知消费者,那么浪费后收费就成为了合法的合同约定行为。消费者违约浪费后,经营者自然有权利收取相关费用。可是,如此一来,既增加交易成本,又会影响消费者的体验。而对于收费标准是否合理,双方也容易产生争议。

  可见,若仅仅依靠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自律或约定,浪费问题很可能无解。鉴于此,有必要引入行业标准。由行业协会制定出相关行业标准,对于经营者如何履行告知义务、材料费标准等问题予以明确界定,再由各地立法机关在邀请各方代表召开听证会,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地方性法规,强制执行。此举可实现法律效果、经营利益、消费体验、资源节约的统一。

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wang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