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8 17:04:44 来源: 南方日报 作者:王腾腾
1月6日,朝鲜宣布成功进行氢弹试验。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坚决反对,并强调实现半岛无核化、防止核扩散、维护东北亚和平稳定,是中方的坚定立场。
回顾人类拥有核武器的历史,中国在拥有核武器之初便明确其维护和平的目的,此后也一直严守自己的立场,不用核武器威胁他国,并在全球核不扩散的进程中发挥了自己的作用。
1960S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通过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就有国家通过和平条约对核武器的部署和扩散做了一定的限制。之后有地区性的协定对在南极洲部署核武器进行限制。
1954年,当时的印度领导人尼赫鲁首先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缔结一项禁止核试验国际协议的要求。并先后签订了《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和《限制地下核武器试验条约》。
联合国在1956年9月召开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大会并达成协议,于1957年7月29日成立国际原子能机构。同年,联合国框架内的谈判已涉及核不扩散原则。
在1963年,中国政府前瞻性地发表了我国对核武器的观点:“在禁止核武器和防止核战争这样重大的问题上;不允许欺骗世界人民的办法。应当毫不含糊地肯定;必须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步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防止核战争;维护世界和平。”
1967年签署的《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第一次在世界人口居住区建立无核武器区,之后签署的条约有《拉罗汤加条约》《曼谷条约》和《佩林达巴条约》。这些条约的签订使整个南半球成为无核武器区。
到六十年代中期,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的决议,包括防止核武器的广泛散布,停止核试验及热核试验,防止核武器的广泛散布,防止核武器之繁衍。至此,一项维持核不扩散作为国际行为规范的条约结构已经明晰,形成了一系列多边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所构成的核不扩散体系。到1968年6月12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在联大通过。
该条约有11条规定,主要内容是:核国家保证不直接或间接地把核武器转让给非核国家,不援助非核国家制造核武器;非核国家保证不制造核武器,不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其他国家的核武器转让,不寻求或接受制造核武器的援助,也不向别国提供这种援助;停止核军备竞赛,推动核裁军;把和平核设施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国际保障之下,并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术合作。
1970S
苏联提出“全面禁试”想法
1976年5月,美苏又签订了《和平核爆炸条约》。但从1977年到80年代后期,美苏在全面禁试问题上尖锐对立。苏联为谋求核均势地位频频发起以全面禁试为内容的核裁军攻势,以图限制美国的核武器技术发展。美国则坚持反对全面禁试,并于1981年和1983年先后提出了全面加强更新核力量的“战略核武器计划”和“战略防御计划”。
在70年代后期,中国面临的国际形势发生了极大变化,邓小平作出了“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主要问题的论断,中国国防建设指导思想也于1985年发生了战略性转变,从“早打、大打、打核战争”,转变到和平时期经济建设的轨道。在这个时期,中国战略核力量的发展取得长足进展,初步建成了小而全的战略核力量,在核武器的发展方面强调维持最低限度核反击能力的需要。
我国一直坚持的核战略态度就是:“中国始终坚持自卫防御的核战略,对发展核武器一直采取极为克制态度,从未在其他国家部署核武器,过去没有、今后也不会参加任何形式的核军备竞赛。”虽然在一定时期内,中国还将保留有限的核力量,但已经积极参与到了国际核裁军和核不扩散的建设中去。我国核战略的终极目标是:“愿与各国一道为建立一个无核武器世界的崇高目标继续做出自己的应有贡献。”中国于1991年12月28日决定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92年3月9日递交加入书,同时对中国生效。
1990S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通过
广大无核国家,包括一些西方无核国家,强烈要求缔结全面核禁试条约。90年代,国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苏联解体后,美国失去了核军备竞赛的对手,世界上开始出现一些接近掌握核武器技术的“核门槛”国家。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在核技术方面掌握了以实验室模拟核试验替代真实核爆炸的新手段。因此,美国对其核武器计划及禁试政策作了调整,于1993年7月宣布赞成早日开始多边谈判和早日缔结全面禁试条约。全面禁试条约谈判也就得以在1994年1月开始。由38个国家(后扩大为61国)组成了禁核试特委会,分成两个工作组负责各项条款的谈判。
为了推动全面禁止核试验谈判进程,联大于1995年通过决议,要求在1996年9月份第51届联大开幕前达成协议,并将文本提交联大审议通过,然后供各国签署。在谈判进行过程中,包括中国在内的5个核国家先后都作出了暂停核试验的承诺。
经过两年半的努力,于1996年8月20日拟订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文本。在参加谈判的61个国家中,尽管绝大多数国家对文本有不同程度的保留意见,但最终都表示可以接受这一文本。但是印度认为草案中的生效条款带有强迫它批准条约的性质,有损它行使国家主权,因此拒绝接受。而按照议事规则,只要任何一国反对,都不能将条约提交联大。在这种情况下,澳大利亚为了打破僵局,决定直接将草案提交联大审议,因为该条约在大会只需简单多数即可获得通过,从而使搁浅的条约起死回生。
在1996年9月10日的联大表决中,共有158票支持这项条约,印度、不丹和利比亚投反对票,古巴、黎巴嫩、叙利亚、坦桑尼亚和毛里求斯弃权,这项条约终获通过。
我国在1996年7月29日发表声明宣布,从1996年7月30日起中国开始暂停核试验。中国作出这一重要决定,既是为了响应广大无核国家的要求,也是为了推动核裁军而采取的一项实际行动。在一个半月左右的时间之后,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记者 王腾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