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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背后的法律困局

2016-02-23 10:01:52       来源: 南方都市报-奥一网    作者:韩戍

  

民告官背后的法律困局

  1948年《大公报》报道“邮资加价案”版面。

  1948年1月20日,上海律师程孟明一纸诉状,将上海市邮政局局长李进禄告上法庭。事情起因于1947年12月,程孟明寄往外埠的信件,被上海市邮政局原封不动地退回原址,理由是“邮资不足”。程孟明担任律师职务,经常与外埠通信往来,寄平邮贴500元邮票素无问题,为何此次遭到退回?原因是此前不久,上海市邮政局奉行政院命令,将各类邮费统一增加2倍。这意味着,程孟明寄平信一封,邮费便要从过去的500元提高到1500元。程孟明对此次邮资加价不满,遂于1947年12月26日向上海市地方法院控告邮政局长李进禄。地方法院对此未予回复,程孟明愤怒,将诉状补充修改后再次提交,并将此事披露于媒体,以扩大影响,争取社会舆论的支持。

  “邮资加价案”的法律问题

  程孟明的控诉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立法程序问题,二是人民同意问题。

  先说立法程序。此次修改邮资法,由行政院提出,经第十六次国务会议通过,由行政院直接颁布实行。然而,国务会议作为国民政府最高国务机关,仅具备确立立法原则的职权,并不能直接制定法律、修改法律。正常的程序应该是,由行政院将修改邮资法的拟定方案提交立法院,由立法院通过,并在国务会议上三读通过之后,由行政院予以实行。然而,在以党治国的政治架构之下,立法院很多时候只是一种虚设的花瓶,许多修改法律的议案,都未经立法院,由国务会议直接决定,这就是所谓“权宜处理”。然而,程孟明认为,以往对于类似事件,或许可以“权宜处理”,但如今“制宪大会”已开,宪法已经颁布,不久中国将进入“宪政”阶段,就要求政府一切施政措施,都按照宪法的要求办事,不能再如过去般因循苟且。否则,政府宣布实行“宪政”,要求民众守法,自己却罔顾立法程序,首先破坏宪法,如何能说得过去?

  其次是人民同意问题。当时通讯不发达,信件是民众最主要的通讯手段。因此,邮资加价虽然只是小事,却关乎每一位民众的利益。然而,执政者从来不屑于征求民众的意见,更无调查听证会之类的举动,完全由当局一手包办。在一个即将进入所谓“宪政”时代的国家,“民主”表现在哪里?当然,国共内战时期,通货膨胀极其严重,物价飞速上涨,邮资加价不过是顺应物价增长的趋势而已。但邮资加价需要修改法律,因此不能如物价一样随便上涨。正如当时报刊上的评论称:“年来物价狂涨不已,各项公用事业为维持成本开支,亦莫不在加价中,惟独邮资定价,因须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常呈呆滞状态,甚难加价一次……邮政总局积欠储汇局总数已达千亿,亏累数字,至堪惊人。”这说明,政府确实有难处。然而,物价疯涨的原因是什么?还不是政府疯狂打内战,抽空社会资本,引起通货膨胀?因此,邮政赔本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一意孤行打内战,政府却不思检讨,将填补亏空的重担转嫁到民众身上,实际上是最大的不合理。

  实际上,“邮资加价案”推出时,因违反立法程序,立法院曾首先起而反对。立法院要求行政院院长张群来院解释情况,其后副院长王云五代替张群来立法院解释,仍未获立委满意。其中有立委称,民众可以仍按旧的邮资标准寄信,如果作欠资论,民众可以提出控诉。然而,此种反对注定无效,此事以继续实行邮资新法,并将议案补送立法院备案而告终。立法院的反对尚且无果,程孟明受立法院的启发,控诉邮政局的官司当然也必输无疑。1948年1月27日,上海地方法院民事法庭审判此案,推事凌元庆判决“原告之诉驳回,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在卷宗上,上海地方法院援引了法制审查委员会对此案的意见。该会认为,国务会议是国民政府最高国务机关,有制定立法原则的职权,以往修改法律一向按此步骤进行。此次加价,行政院在颁布法令之后,通知了立法院,补足了合法程序。而且,相关法令在报纸杂志上都已经刊登,已既成事实。已经既成事实的法律,现在怎么能改动或收回?因此,在他们看来,程孟明的控告,实属无理取闹。

  媒体舆论中的“邮资加价案”

  从国民政府法制审查委员会的回复中,可见权力傲慢到了何种程度。首先是态度蛮横,说我们的上司行政院国务会议是国家最高机关,以往修改法律都是按照我们这个规矩办的,不容置疑。其次是混淆是非,不问程序是否妥当,而是说此事已经生米煮成熟饭,强迫让你接受既成事实。此种傲慢腔调见诸报端,引起舆论大哗。各家媒体纷纷报道,几乎出现了一边倒支持程孟明的声音。

  最著名的是储安平在《观察》上发表的文章《论程孟明案兼论社会有心人能否合拢来做一点事情》。储安平首先肯定,程孟明反对邮资加价,争的是原则,而不是钱。他说,在这个混乱、消沉、没有是非的时代中,法治两个字已经成为笑谈,立法过程实属一笔糊涂账。然而,对于此种知法犯法的行为,社会上历来无人敢表示异议。唯独程孟明,在万马齐喑的环境下,挺身而出反对此种行为。以目前的社会情形,程孟明的官司恐怕无法打赢,但他非要试一下,这是一种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精神。由此案他发表感想,认为目前中国最缺乏的便是这种大无畏的精神。在国民党治下,有权力者可以横冲直撞,四处潜伏着不平和不合理的现象。因此,有血气的中国人应当起来,像程孟明那样,为正义而争,为是非而争。就律师界而言,如果大家都愿意牺牲一点时间,集中就一些不合理的现象或冤假错案进行抗争,必将实现一个伟大的司法独立的改革运动。

  储安平的文章刊发之后,引起读者的热烈讨论。一位了解此事内幕的法官认为,实际上海地方法院内部很多人认为程孟明做得对,法院的判决是违心之举。但是,法官是公务员,饭碗靠政府赐给,如果秉公办理此事,必定会被“上峰”惩戒。另一位作者来信抨击了当时“权大于法”的现象:“现在的司法界,遵从国家的法律,不如顺从政府的意思。顺从政府的意思而违背了法律,没有关系。假如遵从了法律而违背了政府的意思,恐怕法官的位置就要发生问题了。”还有一位读者,同意储安平的意见,认为要为社会争一个真正的是非,就要有不怕死的人挺身而出。然而,有名望有地位的人责任更重。因为“无名小卒”如果批评政府控告政府,有可能“自行落水或失踪”。而那些有威望有名气的大人物出来发言,虽然政府常常恨得牙根直痒,却忌惮于舆论,不敢予以加害。

  由于媒体的支持,不服判决的程孟明选择继续斗争。1948年2月,程孟明向上海市高级法院上诉控告上海市邮政局长,并向上海市地方法院控告负责宣判的凌元庆渎职。同时,程孟明又致函监察院和司法院,控告李进禄和凌元庆两人。迫于媒体压力,地方法院不得不再次开庭审理。2月3日下午4时,上海市地方法院刑事庭开审“枉法裁判案”。不过,地方法院显然只是在走过场,借口“法律规定”禁止他人旁听。而且,凌元庆并未到场,原告程孟明反而成为被讯问者。一番“捣糨糊”之后,程孟明被饬令回去等候消息,改日将再传凌元庆讯问。然而,所谓改日不过是借口而已,报刊上并未看到继续报道,想来应是不了了之,没有下文。

  “邮资加价案”背后的制度困局

  程孟明反对邮资加价,表现了1940年代末民众意识的觉醒。有识之士不仅在言论上扮演起监督政府的角色,更付诸行动,通过法律途径抗议政府违法。然而,仔细观察此案,发现其中不只是民告官失败问题。从程孟明的角度可看到,他对控告政府一事似乎颇有顾虑。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其判决虽不合理,却也是无奈之举。

  此案最根本的原因是,行政院国务会议以命令代替法律,违反立法程序,进而违反宪法规定。由此,被告方应该是行政院。当时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如果民众对国家的行政机关存在异议,可以对其诉愿、再诉愿,遭到驳回或三十天没有回音后,再向司法院的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从理论上讲,民众是有权利控告行政院和国务会议的。然而,对于普通律师而言,这近似于“冒犯天颜”。所以,程孟明只敢控告法律的实行者——— 上海市邮政局长和负责实际审判的推事。而且,当时的宪法规定,行政法院的判决结果,需要司法院转呈国民政府,由行政院训令予以执行。那么,让行政院宣布自身违法,并训令自己改革,显然是不可能之事。

  由此,程孟明抗议行政院的邮资加价政策,却将上海市邮政局长和法院推事推上被告席,显然不无错位之嫌。而且,程孟明将行政诉讼变成了民事诉讼。实际上,普通司法机关根本无权审理类似案件,亦无权裁判国家的某项法律是否有效。如果一项新法律出台,这个法院认为有效,那个法院认为无效,必将失去统一的标准,民众也无从遵守。因此,上海市地方法院选择开庭审理此案,实际并不正确。对于类似诉状,普通法院最适当的做法便是拒绝受理,拒绝审查某项法律或命令是否合于宪法,将此种责任推给行政法院。不过,其初衷或许也是“为上峰分忧”,希望将此案结束于地方层面。由此,无论上海市邮政局局长还是地方法院推事,都清楚自己只是替罪羊,不过在执行上级的命令。所以,两人拒绝出席,实际也未必真是“权力的傲慢”,只是觉得此事与自己风马牛不相及,不愿代人受过而已。

  此次程孟明抗议邮资加价无效,媒体反对亦未被政府听取。其后,随着通货膨胀的加深,行政院又短时间内数次修改邮资法,继续加价。到1948年7月,每封平信的邮资已经增加到3万元,比半年前翻了近20倍。此次邮资加价激起了社会的广泛抗议,其中受到冲击最大的是民营的报纸杂志,给他们的发行成本造成巨大负担。由此,上海十六家新闻半月刊选择短期自动停刊,以示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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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