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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解放区农民对土改的心理样态及其变革

2016-01-07 08:09:15       来源: 《江汉论坛》    作者:李敏昌 陈巍

  全国解放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华东、中南、西南、西北新解放区的人民,继续实行土地改革。广大新解放区范围内(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台湾除外)从1950年起展开的土地改革运动最初在广大农民心目中是什么样子?这种心理认识与农民传统的社会心态和地权观念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的答案即土改前农民的土改心态。其中“贫农欢喜,中农怀疑,富农怕斗,地主怕死”①的描述,为研究提供了基本的视角和出发点。

  一、新区地改中社会各阶层的心理样态

  1950年8月4日,政务院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作为评定农村阶级成份的依据。按照这一标准,乡村农民大致可以分为地主、富农、中农、贫、雇农及其他成分。在土地改革运动中,阶级区隔形成后,原有的血缘和地缘关系被解构,阶级身份成为农民做出行为选择的基本依据,被“阶级”化的农民必须时刻意识到自己的阶级身份,并按这种身份的特征选择和行事。我们无法将任何一个阶层的单一个体置入整体性的概念中去,分析其社会行为。不过,我们可以通过呈现相对复杂的群体在革命面前的不同态度,进而展现和揭示土改的复杂性。

  在新解放区的土改过程中,地主处于被斗争和批判的位置。富农和中农处于自保和中立的位置,他们面对土地改革的态度,取决于他们的位置关系和土改中与“地主”亲疏远近的程度,而非伦理的判断。对于地主、富农和中农的土改态度的展示,其实是理解和研究整个土改过程的一个大的背景呈现。不管是从整个土地改革的进程因素还是人口比例方面来看,更重要的是了解土地改革的中坚力量——贫、雇农对于土地改革的态度,只有这样,才能更清晰地了解传统社会心理和农民的地权观念在遭遇土地改革过程中的转变细节与嬗变历程。

  1.地主的恐惧、抗拒与无奈

  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中,相对于以前的土地改革,对地主采取了较为宽大的政策,规定只没收其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其他财产不没收,经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没收。但在“阶级斗争”思想的指引下,地主阶级作为斗争和批判的对象,其声望、权力注定要被打击和压制,财产和土地注定要被剥夺和再分配。所以初期地主普遍对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怀有恐惧感。一部分大地主担心贫雇农在改革过程中剥夺其财产和土地;另一部分中小地主则害怕土改工作队会抓人打人甚至动肉刑。②所以,部分中小地主希望土地改革迅速进行,早点结束,“长痛不如短痛”。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以后,很多地主认为已经没有希望,采取消极抗拒的办法。有的地主破坏房屋、家具,破坏生产,认为“要共我的产,我把所有东西都毁了”④;有的地主造谣“变天说”来威胁贫雇农,让他们不敢支持和进行土地改革,也有的组织暴乱。在湖北土地改革过程中,孝感县赵垸乡地主娄玉田,把已经没收分配的耕牛夺回,并威胁分牛户贫农娄炳田说:“只要我儿子(在押)有条命,就不怕你们农会狠,总要我的半天”⑤;还有地主挑拨离间各方面关系,贿赂、收买土改干部阻碍土地改革。⑥

  在新解放区的一些附近区域早已进行了土地改革,很多地主在这种恐慌下,既想逃避土改,又想保住自己的财产和权利,只有采取各种无奈的措施以求自保。比如,有的分散土地和家产,献田、送田;有的利用土地改革的政策进行“合法”化的活动。比如,在山东省垦利县商家店村一地主变卖了自己的土地财产,购买了几辆货车准备跑运输,土改过程中,贫雇农和农会想将其没收,他立即到县里地委状告说村里在土地改革过程中破坏工商业。⑦

  2.富农的庆幸、担忧与疑虑

  全国解放后,根据新的形势,1950年6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做出了保存富农经济的新规定,不再笼统地提没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而是对富农所有自耕地和雇人耕种的土地一律不动,小量的出租土地一律不动,只征收其大量出租的土地。把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为保存富农经济。

  新解放区土改转变过去按照人口进行平分土地的方法,实施“中间不动,两头平”的政策,将地主的土地和财产平分给贫雇农,保存富农经济,从而一定程度上中立了富农。进而,那些能够保存自己土地和财产的富农,自然从心底感到庆幸与高兴。但是,新解放区土改对于富农的阶级政策执行和操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中规定的“不动富农土地财产”,后来被修改为:“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富农所有已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⑧杜润生在自己的著述中也有回忆说西南中南两大区实则全部消灭了富农经济。⑨并且部分民众“对不动富农不满意,要求普遍分富农的出租土地”⑩。所有这些因素,让富农对新解放区土改又充满了焦虑和恐慌,担心土地政策会随时改变,自己富农的成分会被提升,进而成为被“批斗”的一员,也担心自己的土地财产会被没收均分。另一部分富农还担心,目前的土地政策只是新解放区土改前的阶段性政策:政府规定有步骤有计划地消灭封建阶级,第一步先斗地主,第二步再斗富农。也有富农认为:“富农不动是为着土改后多征粮,三年后还要再来一次土地改革。”(11)因此,有些富农会分散田产,以求政治和经济上的安全,即“现在保存,将来当头等户,负担重,倒不如现在分了。”(12)通过这种消极自保的应对方式,争取更少的损失和更多的安全。

  新解放区土改前的富农处于担忧和疑虑的压力之下,情绪不稳定,害怕进行土改,同时,对于新解放区土改的政策不是太了解和信任,“进而严重影响了生产的积极性,失去了过去那种精耕细作、埋头苦干的生产热情和发家致富的强烈愿望。”(13)

  3.中农的渴望、自私与忐忑

  新解放区土改过程中,改变了过去说服中农拿出一些土地以及按人口彻底平分土地的政策,明确规定“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财产,不得侵犯”。过去,为了满足贫雇农的土地要求,往往说服一部分中农拿出一部分土地,甚至按人口彻底平分土地,因而很容易引起中农的恐慌和不满,影响中农的生产积极性以及中农与贫农之间的团结。现在明确规定中农包括富裕中农的土地财产不得侵犯,就避免了对中农利益的损害,牢固地团结了中农。(14)

  以阶级话语来分析,中农阶层在农村中最具生产和耕作的积极性,希望通过自己的生产和经营而富裕起来,中农在一定程度上有这样的能力和实力。但也意味着对斗地主、分田产的土改缺乏政治热情,积极性不高。进而他们只是被作为“团结”的对象而不是“依靠”的力量。土改初期,中农和贫雇农一样,渴望获得土地和财富,有人说“整天开会也不知开得啥?弄得的东西咱能多分一点?得罪人是自己的!”(15)这表现出中农从运动中分一杯羹的愿望。同时“嫌贫爱富”的心理让部分中农既希望富农被打压,又不愿意看到贫雇农分得土地。

  与地主和贫雇农不同的是,中农处于敌我的“中间”地位,在新解放区土地改革中,既是受益者,也随时可能成为斗争的对象,其阶级地位决定了他们对土地改革忐忑迟疑的态度。当然,在运动的初期,中农也有着可能被划分为富农的顾虑,因此,这部分中农在划高成分的压力下,其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因为生产好了反而有可能被升为富农或地主,成为被平分和“共产”的对象。

  4.贫雇农的冲突、迟疑与彷徨

  贫雇农在整个阶级话语体系中一直处于核心的位置,在任何一次土改的资源的再分配中,贫雇农都是最大受益者。在面对土改的心理考量中,贫雇农和富、中农出发点和取向的标准都不一样,前者是考虑如何在土改中变得更好,而后者很多时候在土改中考虑的是怎么样避免变的更坏。

  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地主、富农和中农对于土地改革的态度可以说都是基于自保和不受损的前提下“理性人”的反应,他们的选择直接关系到自身的生命以及财产安全,生存的基本需求往往压倒伦理情感的冲突等其他因素。但较之于富农和中农,在土地革命的最初阶段,作为受益者的贫雇农,他们的选择取向更多涉及个人的财富利益和道德伦理这两方面的综合考量,因此,贫雇农对新解放区土改的态度也就复杂多了。

  贫雇农的大多数都少地或无地,所以,党和政府在发动土地改革时,“必须满足贫农和雇农的要求,这是土地改革的最基本的任务”。(16)同时希望占人口优势的贫雇农在土地改革的过程中能够成为先锋,成为主力军,也一直认为“土地改革所依靠的基本力量,只能和必须是贫农”(17)。一直以来,历史留给我们的印象便是如此。可是,近年来随着口述史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对土地改革研究的深入与拓展,越来越多的各种材料却表明,新解放区土改初期,当土改工作小组下到村里后,发现广大贫雇农对于土地改革的实际态度与他们的预想存在巨大差距。这种差距不是很多学者认为的“中国农民对革命和政治缺乏热情”这么简单。农民最初对土改的认识,是多方因素的互动作用而成的,其中,客观基础是中国农村传统的地权配置和占有状况;而主观基础则是血缘、地缘以及传统的社会心理和地权观念。这都不利于农民阶级意识的形成与发展。

  二、传统地权观的瓦解与平均主义地权观的形成

  在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整个过程中,除了分地,更重要的是必须通过政治动员让农民认同和培养阶级意识,学会以阶级的眼光看待身边的人和物。这一政治动员的过程,实质就是驻村的土改工作队打破传统植入阶级意识,完成思想和观念重塑,进而发动农民参加阶级斗争的过程,这是新解放区土改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它主要包括宣传和教育、诉苦、串联、斗地主等等过程。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成功的确立了一个小农的社会,它以土地平均占有为基本特征,其极高的平均程度,也可以说是历史罕见:到土改运动结束时起,占总人口数5.3%的富农占有耕地总数的6.4%,人均占有3.8亩土地;占总人口数39.9%的中农占有耕地总数的44.3%,人均占有3.67亩土地;占人口总数52.2%的贫雇农占有耕地总数的47.1%,人均占有2.93亩土地;占人口总数2.6%的地主占有耕地总数的2.2%,人均占有2.52亩土地。(18)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可以说完成了历来社会革命所倡导的最高理想,瓦解了农民的传统地权观,从农民到国家层面,平均主义开始成为主导话语。

  1.农民心态中,“平均主义”的坚守

  对农民来说,1950年的新解放区土地改革使广大贫雇农获得了梦寐以求的土地,曾经高深的阶级革命理论转化成为实在的土地,似乎是对其颠覆历史传统伦理和经济价值标准的最好回报。但是,这次改革更加重要和持久的影响,却是在农民中间树立了新的地权观念。这种新的以阶级伦理和平均主义为基础的观念是1950年后政治和社会变革所必须的。对于农民而言,他们不一定能够明白什么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但是中国古代“千秋大同”的梦境却深深的印在每一位农民的心中。而通过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这一切不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而是真实的正在不断践行的目标,因此,新解放区土地改革运动转变了农民心中伦理和土地价值的同时,也在潜移默化之中铸就了中国农村社会发展和变迁的一个新的路径起点。

  一方面,新的农民社会心态(地权观念)的核心是“平均主义”,它消弭了“勤劳致富”、“尊重财富”等传统伦理的影响,通过土改,取而代之形成了“贫穷光荣”和“越穷越革命”的观念。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广大贫雇农通过平分土地尝到了“平均”的甜头,而这一切在阶级革命的语境下被给予了合理和合法的维护。由此,广大民众内心深藏的“均平”思想因子被激活和强化。在激荡的运动过程中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和行为取向。但是,新解放区土地改革没有完全实现绝对的平均,贫富差距仍然存在。同时,土改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生产和发展,由于生产和经营能力的差异,新一轮的贫富竞争在各方面又凸显出来。于是,贫雇农有希望再进行一次更为平均的财富分配革命的渴望。(19)

  另一方面,经过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阶级意识完全取代了传统血缘、地缘等传统伦理观念,并成为新的主流社会心态。这种阶级意识在土改后完全脱离经济基础,演化成为一种符号化的政治标签,并在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延伸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自我认同是个体根据个人的经历反思性的理解到的自我。”(20)于是,农民在经历了新解放区土地改革之后进行“自我归类”,阶级意识及其行动逻辑将传统伦理所维系的整体分解为“界限”分明的几个群体。这种政治化的身份标签,本人无法改变,而且其后人也将毫无选择和无法反抗的沿袭。这样,以道德伦理来判断善恶美丑的标准,被政治化的阶级差异所取代。这种阶级差异使人们形成高低贵贱的路径心理,在经历了跌宕起伏的新解放区土改之后,这种心理急剧膨胀和强化。保守、封闭的广大贫雇农逐渐变得激进和政治化,他们越来越不能容忍现实生活中的贫富差别,他们需要财富上的绝对平均,在新的路径心理的作用下,“平财均富”的再次分配也是呼之欲出。

  2.国家层面上,“平均主义”的延续

  对国家和执政党而言,土地改革的完成不是社会改造的最终目标。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人的本质属性主要表现为阶级性。阶级和阶级斗争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分析的逻辑起点,进而认为:工人和资本家的阶级观念和利益要求并不相同,互相对立,在现代社会中,劳动资料被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所垄断,正是由于他们对“生活源泉”的掌控和垄断,从而造成工人阶级的依附性,进而产生贫困和奴役,因此,需要通过一系列革命把它们变为社会的公共财产,从而由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直接垄断和掌控。(21)1950年的新解放区土改运动兑现了对农民的革命承诺,通过土地的普遍平均分配,建立了完全平等的“耕者有其田”的社会。但是正如以上分析所言,革命承诺只是兑现了一半,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指导思想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消灭土地私有,实现土地公有,进而消除一切不平等,建立理想社会。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社会绩效不会就此结束,它不仅是1950年前进行阶级革命动员的重要砝码,更是1950年后社会系列发展和变革的重要基础。

  在强制和半强制的阶级氛围中,贫雇农(基层民众)的平均主义诉求与新的国家和执政党的共产主义理想彼此呼应,便形成了整个中国农村乃至整个中国社会共同奔向社会主义的洪流。所以我们也可以理解,新解放区土地改革之后的农村社会为什么会马上进行合作化和集体化运动。从土地配置方面来看,合作化和集体化的目的似乎与土地改革的初衷相违背,但是究其深层逻辑,仍然可以发现其中的内在关联。有的学者就指出:从新中国解放、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再到人民公社的建立,其实就是一个连续的消除贫富差距的故事,同时也是传统伦理和经济价值不断被冲击,并最终被新的伦理和理性所取代的故事。土地改革作为这个故事的宏大开端,它分别从政治和经济上摧毁和削弱了地主和富农的优势,极大提升了贫雇农的经济地位;合作化运动是这个故事的精彩延续,它巧妙的削弱了广大中农对于贫雇农而言的相对经济优势,同时彻底摧毁了富农的经济优势;公社化运动是这个故事的高潮结局,它从家底上彻底拉平了农民间的财富和心理差距。(22)

  3.历史进程里,“平均主义”的质疑

  在人民公社时代,集体化运动承接着土改的绩效进一步加深了广大贫雇农的平均主义心态。借着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东风,这种心态大获全胜并成为了当时支配社会资源配置的强大动力。在贫雇农心目中,“土地是集体的,大家的,不是我自己的”,这是当时十分普遍的一种心态。普通农民由于无法直接与国家层面进行对话,同时“大锅饭”式的平均分配体制与小农的社会心理和利益动机不符合,从而抑制了农民的创造性和生产积极性,他们更加注重财富的分配而不是财富的创造。人民公社虽然从社会革命的角度实现了高度公平,但在社会发展方面却导致了低效率,阻碍了农村社会及生产力的发展。

  直到大跃进之后,社会发展面临绝境之时,这种强烈的平均主义理念才不得不搁置下来。但也正是由于这整体性的危机(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使平均主义进一步的固化,耗尽了其所有的能量,在经历了这一系列的变革后进入到历史之路的路径封闭之中。这其实是在“平均主义”的土地配置和制度安排之下,农村社会改造所呈现的必然结果。正是这种高度的平均主义理念导致了意外的经济学困境。农村土地高度细碎化,不仅难以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而且严重抑制了农村中最擅长经营和生产的富农、中农的生产能力,从而让整个乡村社会在经济方面进入了“均贫”的状态。在整个理想化的过程中,从追求者到跟进者,谁也没有预料到这个结果,这就是制度选择的悖论与历史的吊诡。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市场化地权观念的超越与建立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农民地权问题再次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而共同指向则是对农民传统地权观和上世纪50年代土地改革后地权观的彻底颠覆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平均主义”的再选择与影响

  人民公社化运动后,在新的历史机缘面前,中国农村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另一个新的拐点。于是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农村再次实行土地制度改革,各地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此宣告轰轰烈烈的人民公社制度的终结。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一旦出现土地流转的情况,就形成了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这种制度和观念是历史选择基础之上的再一次选择,是用常态的价值和理性来面对被“平均主义”重塑的生活。从经济学的角度,即在保证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将剩余的农业所有权让渡给农民,以重新拉开差距进而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农民萎缩的生产积极性。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实施,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生产和经营的热情,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但是,如同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后一样,土地零散化和细碎化问题也再度凸显出来,并且因为以下两方面原因而更加突出。首先,集体所有制改为土地分户承包,在当时的经济背景下,政策制定者的主要目的是解放被集体化压抑的农业生产力,因而,最为方便和最低成本的选择是回到家庭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这种模式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后的小农经营相比,两者实质不同但形式相似。前者是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的小农经济,而后者是个人土地所有下的小农经济。改革开放以后的小农经济中,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是“公有与私用”。(23)在这一关系中,土地“公有”存在主体界限模糊的问题,致使“平均主义”地权观念在后革命时代仍然具有影响力,农民普遍认为,既然土地是“大家的”,所以,每个农民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由此,在实践过程中便存在调配集体土地所有制中“村民成员权”的问题,即随着农村家庭中因生死娶嫁等人口的变化,就需要不断调整和分配家庭的土地配置和权益,这使土地细碎化趋势不断加强,进而为了保护农地最基本的生产功能和粮食安全,国家才出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其二,相对于1950年新解放区土地改革时期,80年代改革开放时的农村户籍总量已经大大增加,土地平均承包到户的结果自然使土地细碎化的程度更为明显。

  与新解放区土改和集体化不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制度创新的一条崭新道路。在这个过程中,对于传统意识和价值理念(包括“平均主义”地权观念),我们采取的是继承中求变革的稳妥战术,因此,农民广泛的财富价值理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因为农地集体所有制在改革中的延续,农民的地权观念并没有发生相应的变化。于是,一方面,农民走出农村,在其他领域参与市场竞争,承认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和市场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而另一方面,在农业领域,农民并没有将土地——这一最大的农村资源列入参与市场竞争的资源范畴之列,一般在村庄中,平均占有土地的观念仍然处于主导地位,并已经构成了村民维护利益的路径依赖,进而让农民的心态与国家的制度创新形成错位。比如,近年来很多农民对国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不理解甚至抵触,有的村民即使理解,也因为自身的理性利益,无法做出妥协和让步,所以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这一政策都难以实现和落实。

  众所周知,自20世纪80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实施以来,并没有解决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这个问题。并且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我们依然可以感觉到广大农村社会对那隐约可见,甚至仍未彻底消失的“平均主义”地权观念的坚守与执着。所以,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措施,比如,加快城市化进程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的贯彻落实,这种土地分散和细碎化的局势很难得到扭转,总有一天,这种无限的细碎化会使我国的农地丧失最基本的生产功能。从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的角度来看,我国的传统农业如何实现发展与超越?

  2.新的背景下,现代市场化地权观念的超越与建立

  如何实现传统农业的转型与跨越,改革开放30年来,农村发展的实践已经给出了答案,那就是要还权于民,重建一个有适度规模、有效益的农地配置和经营制度,通过合法的规模经营和土地流转,逐步解决因为“平均主义”地权观而导致的土地细碎化和分散化的问题。即要在保障“耕者有其田”而不是“平均主义”占有的基础上,实现既适合现代人地关系的特征,又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适度规模化配置。不过,路径依赖是有一定惯性的,如何超越“平均主义”观念形成的路径依赖,即如何化解“平均主义”地权观念的历史影响,如何在新的历史路径中让意识观念,尤其是农民的土地观念在新的基础上与常识和传统实现融合,是能否有效解决以上问题的关键。由此看来,这又将是一次价值观念的选择与转变。

  这一次价值观念的选择和转变相对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观念重塑,将会更加困难。首先,这一次观念的转变不是土地改革前传统观念的简单回归。一方面:需要认识和处理好改革前土地观念与改革所带来的土地观念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处理好当下土地观念与现实需求间的融合与再选择。另一方面:在整个改革的过程中,社会主义核心意识形态的连贯性不会发生变化,但是,对于能够体现社会主义精神的具体价值伦理秩序,包括农民的土地观念等,却需要重新进行探索和构建。

  其次,第一次观念的转变,具备了理性心理驱动、国家强力推动和主义强行灌输这三大因素的有机结合,最终能以整体颠覆性的革命化操作来“断然”完成。而正在和将要发生的第二次转变,在目前民主和开放的环境下,不可能再以革命方式进行操作。目前长时期的市场改革和制度变迁都以渐进化的方式进行,就决定了相关伦理价值观念的再选择和转变,也只能通过渐进改良的方式来实现,依靠农民对于社会改革和制度变迁的重新体验、适应和跟进,并在这一过程中去选择和转变关于土地占有和使用的现代秩序观念,即既保障公平正义,又保障土地合理有效配置的市场化地权观念。同时,我们也必须清楚,在这一观念再转变的过程中,确立新的价值不等于要丢弃老的价值,农民是否愿意跟进和接受这一过程,或者即使一时接受,但在遭遇市场损失、竞争力受挫等特殊情况下,原有的传统思想未必不会让农民迟疑,甚至形成对再转变过程的质疑和否定。

  所有这些,都在告诉我们,足下的道路比曾经经历的选择和转变要复杂的多,因为,我们无法回避第一次转变的成功及其延续,对第二次选择和重塑所造成的困难和阻隔。事实上,新的制度创新已经启程,但既有的历史心态和利益纠葛让一些农民和学者的地权观念无法适应和转变,广大农民的地权观念,基本停留在自土地改革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所形成的“平均主义”格局上,从而形成了地权观念转变相对于土地制度变迁的滞后现状。所以,在新时期条件下,我们要对这一过程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有足够清醒的认识,理清现实和历史、延续和再生的关系,才能超越历史沉积的观念,顺利实现新时期市场化地权观念的选择和重塑。

  注释:

  ①《刘杰同志关于察哈尔省土地改革的汇报》(1947年1月),河北省档案馆编《河北土地改革档案史料选编》,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41页。

  ②③④(12)中国社会科学院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农村经济体制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04、104、103、107页。

  ⑤中共湖北省委政研室:《湖北土地改革工作中的复查问题》(1951年4月17日),湖北省档案馆馆藏档案,编号:SZ1-02-0058-005。

  ⑥参见中共苏南区党委《无锡、武进、镇江等各地关于各试验乡土改工作报告》,江苏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3006,短期,案卷号359。

  ⑦《垦利地委关于结束土改工作的综合报告》(1950年3月),山东省档案馆馆藏档案,编号:G026-0282-002。

  ⑧(11)罗平汉:《土地改革运动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50、366页。

  ⑨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⑩中共湖北省委政研室:《农民的要求是些什么?》,湖北省档案馆馆藏档案,编号:SZ1-02-0070-030。

  (13)莫宏伟:《苏南土地改革后农村各阶层思想动态述析(1950—1952)》,《党史研究与教学》2006年第2期。

  (14)郭德宏:《关于土地改革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东疆学刊》1988年第1-2期合刊。

  (15)郭于华、孙立平:《诉苦:一种农民国家观念形成的中介机制》,《中国学术》2002年第4期。

  (16)(17)《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50-1252、1313-1317页。

  (18)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151页。

  (19)莫里斯·梅斯纳:《毛泽东的中国及其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71-172页。

  (20)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75页。

  (21)参见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马克思《论土地国有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2)卢晖临:《集体化与农民平均主义心态的形成——关于房屋的故事》,《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6期。

  (23)赵阳:《公有与私用: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三联书店20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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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