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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证其罪:“文革”式审讯对法治的践踏

2016-01-06 08:01:13       来源: 中国经营报    作者:施京吾

  文化大革命,作为中国当代一场重大的政治运动,已经被执政党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彻底否定。但近年来,社会上要求彻底反思、清算“文革”罪行的呼声仍不绝于耳,在中国决心走向法治国家的今天,这种呼声显得尤为迫切。

  我们为什么呼吁清算“文革”?因为这场中国绝大多数民众都以不同形式主动或被动参与到的运动,对法治的破坏极为彻底,制造了不计其数的冤假错案。这些案件产生的主要依据是“文革”期间那些众所周知的规定、通知,同时在具体执行中,有些专案组还制定过一套“审讯程序”,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微观材料更能展示“文革”的荒谬性。只有彻底揭破这种荒谬性,才能让我们的国家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健康的肌体,才不会重蹈那场代价沉重的历史浩劫。

  审讯范本:十五个“怎么办”

  笔者手头有一本“文革”时期的原始材料《审讯工作的十五个怎么办?(草稿)》,这是一本珍贵的手抄本,如实反映了“文革”时期政治生活的一个侧面。

  作为一份资料,材料自身缺陷不少。可能是原收藏者担心文本的流出单位,将封面撕去,结尾只落款了日期为“一九七一年六月八日写”。所用纸张为常见的普通双行信笺,信笺页眉印有“最高指示:要斗私,批修。”

  因为字数较多,前后笔迹有些变化,出现多种笔迹,但主要誊写者笔迹占四分之三。

  从文字上看,编纂者文化水平不高,文字能力相当一般,文字体例不统一,尤其“交代”与“交待”使用很随意,虽然两个词的词性一致,但在同一文案、同一内容事件的指向中,应统一使用。编纂者语言明显贫乏,多次反复使用一个俗语,如“竹筒倒豆子”,用了有六七次。此外,材料中有相当数量的错字、别字。

  可能在审讯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反复出现又比较典型的问题,编纂者集中提出了十五个问题:

  一、当敌人矢口否认罪行时,怎么办?

  二、当敌人对反动派抱有幻想,拒不交代罪行时,怎么办?

  三、当敌人回避犯罪事实,想蒙混过关时,怎么办?

  四、当敌人反动气焰嚣张,猖狂反扑时,怎么办?

  五、当敌人畏罪,怕交代了也不能从宽处理,准备长期坐监时,怎么办?

  六、当敌人有侥幸心理,认为他的罪行不会暴露时,怎么办?

  七、当敌人耍两(面)派,口头表示认罪,实际上避重就轻不老实交代时,怎么办?

  八、当敌人耍花招以假代真掩盖真实罪行时怎么办?

  九、当敌人否认罪行动机和目的时,怎么办?

  十、当敌人只讲供认现行活动,不交代历史罪行时,怎么办?

  十一、当敌人怕罪恶大,得不到从宽处理,对党的政策半信半疑时,怎么办?

  十二、当敌人对前途感到绝望,有想死的念头时,怎么办?

  十三、当敌人表示已经进了监狱,就是交代也晚了得不到从宽时,怎么办?

  十四、当敌人不交代罪(行),试探摸底时,怎么办?

  十五、当敌人翻按(案)时,怎么办?

  在这十五个问题中,一律使用了“敌人”的概念。这个词完全符合“文革”语言特征,本身又具有军事化和政治化色彩,说明这些“敌人”并非或者说首先不是刑事方面的犯罪分子,而是被认为对政权有敌对性的那类人。

  什么样的人才算“敌人”、对政权有“敌对行为”呢?对于编纂者和审讯人员来说,“敌人”的类型是不言自明的,因此没有解释。虽然材料没有明确界定“敌人”的具体范围、没有进行任何定义,但从整个文本并结合“文革”期间发布的几个文件规定来看,无非是“地富反坏右”这样的黑五类,以及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军政警人员、国民党员、三青团员这类带有公务、党务性质的人员。

  材料中,除“敌人”是通称外,在具体条款中均使用了特称,这样也能大体可以看出“敌人”的范围。材料中只指出了“罪名”(当然不是法定罪名),没有对“罪行”进行定义,但只要被审讯者够得上“敌人”,这个材料就可以成为具有指导性的通用范本。

  在每一个问题的下面都有如何对付“敌人”的办法,最重要和最常见的手段是向“敌人”宣讲政策,所谓“政策攻心”。能促使“敌人”认罪的完全不是法律条文,而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威力,所有十五个问题中,除个别条款外,都要向“敌人”宣读最高指示、毛泽东语录,有时候还要宣讲马恩语录,其中几条还特别规定了“敌人”要学习毛泽东著作的范围。

  审讯工具:“指示”而非法律

  整个“审讯工作”无一涉及法律的字眼和词汇,也就谈不上具有什么法律效力,唯一使用了“法律”这两个字的在第十五条:“敌人是唯心主义者,他们只是以主观幻想代替客观现实,用反动的资产阶级法律观代替无产阶级政策。”无产阶级的“政策”效力显然比法律大得多得多。

  宣讲语录、责令学习,其目的都是要求“被审讯者”做主动、彻底的交代,把自己的“罪行”大曝天下。

  审讯的“罪名”也就是“敌人”的身份,是什么样的历史身份,就犯什么样的罪,但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没有进行任何界定,反复强调的是:第一要彻底交代,第二是“给出路”。我们可以根据内容推断审讯所要达到的目的,到底要“敌人”交代什么。

  在第一个问题中有这样一段话:“我们对任何事情都是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既然要清算你的罪行,那是事出有因、查有实据的。”这表明“审讯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对历史问题的清算,并非被审讯者犯了什么实际的罪行,这使得至关重要的“犯罪行为”本身存在与否,变得也不很重要了,重要的是表态——也就是认罪,材料至少五次以上指出“犯罪不在大小,关键在于态度”。

  其中第五条写到:“清算罪恶的根本目的是要同反动思想决裂,将破坏因素转变为有利因素。”这一条表述相当有意思,把敌人“逮捕起来,就是事出有因,有事实根据的”,但在“彻底交待了,就可以从宽,可以重新作人”之后,就等于给了出路:在“转变了反动立场,得到了改造,还可以回到人民的行列,有的还可以称‘同志’,能把自己的名字和同志联系在一起,这是很光荣的”。一个“反动分子”,没多久就变成自己的“同志”并且“光荣”了。

  无论如何,逮捕“敌人”总需要一个理由,这些“敌人”究竟为什么会遭遇“逮捕”?材料是这样表示的:“我们是伟大的无产阶级,我们要解放全人类,要改造旧世界观,也就包括你在内。”于是,“敌人”就这样被逮捕了。

  材料中有句话非常传神地表现了从逮捕到审讯的非法律化特征:“我们不会无缘无故把你弄到这里来,罪恶是客观存在的,企图否认是一种幻想,是无济于事的。”一个“弄”字,多么随心所欲,多么趾高气扬。

  在材料中,足以表明对“敌人”的抓捕和审讯,是完全出自“敌人”的身份、依据身份定罪的是另外两句话:“革命人民从革命立场出发,说你对人民犯了罪,而你对人民的态度是矢口否认自己的罪行,这正说明你还决(疑似‘坚’字)持反动立场,力图再玩(顽)抗一下,所以你和人民没有共同的语言”,“我们既然把你‘请’来,就有办法把你制服。把你的问题搞清楚,只不过是个时间早晚问题。”这就是说,被审讯对象到底有什么“问题”此时是不清楚的,是“说你对人民犯了罪”,于是就成了罪犯,被逮捕、审讯,不就顺理成章了么?

  要求“敌人”所交代的“犯罪事实”主要是历史问题,只在个别情况下才涉及“现行”问题的交代。虽然材料并未就“历史问题”进行时间上的划界,但主要指国民政府时期是确定无疑的。从1949年到1966年“文革”爆发已历时17年,再到1971年已经22年,有多少人能够对17年至22年前的行为有准确记忆呢?即便有记忆,那就是“犯罪”吗?

  这个材料所展现的逻辑就是:由于当事人历史上曾经从事过什么样的职业或者做过什么样的职务,所以就是敌人,因此就是罪犯,就要受到逮捕、审讯乃至接受最后的判决。在这样的逻辑指导下,对于审讯人员来说,没有任何举证的要求,他们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更谈不上对法定证据的甄别、取舍了);而对于被审讯者来讲,则必须要自我供述、自证其罪,否则,不符合“敌人”的身份。不做坏事怎么能叫“敌人”呢。

  在此情况下抓捕来的“敌人”,经过如此方式的审讯,不刑讯逼供、不屈打成招几乎是不可能的。尽管明确规定不许搞“逼供信”,但由于这些“逮捕”本身就不合法,刑讯逼供现象在“文革”中使用之普遍、手段之残忍,闻所未闻。而一旦“上手段”(这是一个“文革”中的专有名词)什么样的“证据”弄不到?什么样的“结论”又做不出?在“文革”是完全不讲法律的,法律的观念被视为是“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罪行的范围被无限扩大,这是“文革”运动具有破坏性和毁灭性的一个重要特征。

  审讯对象:被扩大化的“敌人”

  “文革”是一个大事件,在这一事件过程中,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发布了一连串文件,从运动初期《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即《公安六条》)、《中共中央关于“抓叛徒”的通知》、《关于不准地、富、反、坏、右乘机翻案问题的规定》,到1968年5月的“清理阶级队伍”,“文革”不断升级。1970年又开展了“一打三反”运动,全面加强了打击“敌对分子”的力度。据统计,从1970年2月到11月仅十个月的时间就挖出各种敌人184余万,逮捕了28.48万人,死刑数以千计。

  正是这个背景,“文革”中出现了大量的专案组,几乎每个单位都有各种专案组的存在,这些专案组的成员五花八门,在“清队”之前的专案组中,绝大多数成员没有从事过任何司法工作。“清队”之后,一些“文革”初期被“打倒”的公检法人员陆续被“解放”,回到自己的岗位,一方面,他们对审讯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另一方面,又全不按照法律程序执行(已经没有法律了),许多所谓“大案、要案”的口供都是他们审讯出来的,那些被审讯者很少见过这种架势,岂有不“招供”之理。

  这里又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此规模庞大的“敌人”到底是如何出现的?这些被打上“敌人”烙迹的人完全是“文革”的产物吗?

  上述文件和运动是打击范围扩大化和惩处极端化的依据,也是“敌人”由来的依据,它主要来自《公安六条》。《公安六条》确实涉及了“阶级敌人”的各种类型,但它并不是甄别身份的基本依据,它只是对这些“敌人”的行为进行了强制规定,而且,从1949年到这个文件颁布的1967年,已达18年之久,不可能到了“文革”才进行身份鉴定。

  实际上,这些“敌人”的范围早在“文革”前十年的文件中就有了明确规定。本材料中出现的各种类型“敌人”在这几个文件中有着十分详细的规定。这些文件连同前面所及若干文件在“文革”中时有汇编成册,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历史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实际上,每个人的出身和身份都早已写在档案里、户口簿上,“文革”时期的揪斗、抓捕行动,不过是按图索骥而已——“文革”运动具有深远的社会基础和政治基础。

  由于有了这些文件作为运动的依据、“敌人”的范围早有定性,文革的打击不过是翻历史旧账,范围十分容易确定。

  审讯目的:对历史问题进行清算

  这是一份指导性的材料,没有提供具体的审讯案例,但通过其他的审讯案例却完全可以印证。这里撷取几段审讯案例(限于篇幅,仅提供讯问内容,回答部分略),从中能轻易看出方法上的一致性。

  A:遇罗克案的审讯记录:

  1968年1月13日

  问:你的表演是你阶级本质的暴露……你坚持下去必然会得到更惨重的失败。你听见没有?

  1968年9月3日

  问:你对社会主义恨之入骨,……你不向人民低头认罪,说明你顽抗……以上问题不管你承认不承认,都给你定罪。

  问:我们给你交代党的政策你听进去没有?

  问:我们用毛泽东思想看穿了你的罪行。

  B:张重一案的审讯记录:(此案中的受审者张重一,是当时河北北京师范学院外语系教授,他既不认识刘少奇,也不熟悉王光美,却成为“刘少奇案”中关键人物,在病床上一直被审讯到死亡为止。)

  1967年10月31日

  问:……你想把问题带到棺材里去吗!

  问:你在捣乱,失败,直到灭亡啊!

  问:你为什么不交代?你与人民顽抗到底吗!——王光美是什么人?

  这些审讯的话语结构和方法,与材料中所描述的大同小异。类似的讯问内容,在张志新案、时传祥案的审讯记录中都有记载。

  为了证实这份材料的准确性,还走访了一位“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受到残酷迫害的方子奋老人。方老先生在阅读该材料后表示,材料符合当时的历史特征。

  以上几个案例表明,虽然讯问内容有所差异,但审讯方式和材料中所描述的没有本质区别,因此,材料能够反映“文革”中审讯的基本特征。

  这份材料着重于对被审讯者历史问题的清算,所涉及对象并不局限于出身不好的家庭,也有一些“成分”较好的人因各种原因受到调查。像遇罗克这样“出身不好”自己又有文化、又能够表达对社会看法的人,下场大都比较悲惨。而那些“出身好”,即便有过所谓“历史问题”,有些甚至有过实际违法犯罪行为的,往往都得到了从轻发落。

  “文革”中的冤假错案,在粉碎“四人帮”后都得到了平反,但这些审讯材料却始终没有公开,也无法查询,因此,并不能完全准确确定审讯的方式和内容,现在,这些审讯的档案到底是不是还都完好保存,也无从知晓。而散落在外的材料,随着时光不断流逝,也会越来越少,材料流失的越多,离历史的真相就会越远。“文化大革命”的发动者在社会顶层,但参与者、受害者绝大多数都在社会底层,当他们被作为“阶级敌人”被清算的时候,已经仅仅是普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职员等等。

  一份材料只能反映一个微观的、具体的事实,“文革”作为一场长达十年之久的全民运动,正是由这样无数个微观的、具体的事件构成。在这份材料的“指导”下到底审讯过多少“敌人”,制造过多少起冤假错案,我们可能永远无法得知,但它无法掩盖一个时代的罪愆。

  “文革”的荒谬性、悲剧性和残酷性,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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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