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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的第二次宪政运动:以黄炎培为中心的考察与研究

2016-01-04 09:14:37       来源: 《近代中国研究》    作者:闻黎明

  “抗战建国”是中国抗日民族解放战争的最高原则,但实际操作中人们的认识与侧重则往往有所不同。本文旨在以黄炎培为中心,对第二次宪政运动的社会实践及其特点做以初步考察。

  

  1943年9月6日,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开幕。蒋介石在会中训词谈到美国总统罗斯福的三点献议,其中包括“中国宜从早实施宪政”,和“国民党退为平民,与国内各党派处同等地位,以解纠纷”[1]。 这个信息引起黄炎培高度注意,并估计到国民党可能会有新的举动。其实, 黄炎培获知此事的两天前即9月8日,五届十一中全会已通过《关于实施宪政总报告之决议案》,其核心是重新提出“筹备国民大会及开始实施宪政各项应有之准备”[2]。国民党的这个决议原是做给盟邦看的一个姿态[3], 却为遭受压抑的中间党派提供了一个天赐良机,它们联合起来, 促使蒋介石不得不同意组织“宪政实施筹备会”。9月26日,国民参政会三届二次大会通过《设立宪政实施筹备会案》, 抗日战争期间的第二次宪政运动,由此揭开了帷幕。

  10月13日,国防最高委员会议决设立宪政实施协进会。20日,54人的会员名单正式公布,蒋介石亲任会长,黄炎培不仅被指定为只有11人的常务会员之一,还与孙科、王世杰一起被指定为召集人。国民党中枢对黄炎培的这一任命,反映了黄炎培在中间党派中的特殊地位。这里,需要指出,宪政实施协进会的任务虽与第一次宪政运动中的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大致相同,但是二者的成份却有重大区别。众所周知,宪政期成会是隶属于国民参政会的一个机构,它是代表国民参政会参与宪政运动的。而宪政实施协进会则不然,它的成员除了国民参政员及富有政治学识经验或对宪政有特殊研究者外,还有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也就是说,宪政实施协进会不是隶属于国民参政会,而是受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的直接领导。黄炎培能够被指定为这样一种性质的机构的召集人,可以说既有偶然因素,也有必然因素。

  如果追寻第二次宪政运动的发动过程的话,就能够看出它最初的发动者并不是黄炎培,而是张君劢与左舜生。9月16日三届二次参政会开幕前夕,正是这二人率先提出由国民政府与参政会出面, 共同组织一宪政筹备机关。他俩还软中有硬地表示,此提议能否获得蒋介石同意,是其能否出席本届参政会的前提[4]。 参政会开幕后,张、左还采取了个有攻有守的策略,即仅向大会报到而未出席会议,结果气得蒋介石七窍生烟。故尔蒋看到草拟的宪政实施筹备会名单中有左舜生时大发脾气,对于张君劢,其在第一次宪政运动中策划的“国民大会议政会”方案,也令蒋耿耿于怀。此时,由于王世杰的转寰,蒋虽网开一面,却无论如何不可能让张、左做召集人。倘若把民主政团同盟视作中间党派的代表者的话,那么作为民主政团同盟主席的张澜,应当说是比黄炎培更适合担任宪政实施协进会召集人。然而,张澜在刚刚自行印发的《中国需要真正民主政治》中痛斥蒋介石独裁专制,使蒋难于容忍,结果根本被排除在宪政实施协进会之外。

  相比之下,处事谨慎、态度缓和,且一生从事职业教育的黄炎培则成为朝野各方都能接受的人选。黄炎培在政治上一向主张统一,认为小民族灭亡大民族的唯一方法,就是采取“分化”,用挑拨离间把大民族分化成若干小单位,再让各小单位之间自相残杀。为此,他提出在“整个中求生命”,呼吁在“统一”的口号下,由一个政府一个领袖领导人民争取国家至上与民族至上[5]。 正是由于黄炎培的一切努力都建立在促进国家统一这个基本点上,因此在某些问题上常常采取妥协。这种处事态度,使国民党认为与黄炎培合作,要比张君劢、左舜生、张澜等容易些。

  宪政实施协进会召集人职位,为黄炎培提供了发挥个人作用与体现个人价值的机会。尽管当时有些人对宪政实施不抱幻想,认为国民党“于兹百忙中急急召集国民大会”,目的不外乎是目的“以此迫共产党交出军队”[6],但黄炎培却想象着“惺忪漏尽钟鸣际,想像嫣红姹紫来”,故尔唱出“著花妍丑拼忘老,负锸辛勤漫自贤”之诗句[7]。 他甚至对中央社记者说:“自抗战以来,除制定抗战建国纲领外,当以宪政实施协进会之成立最为重要”。黄觉得,既然宪政运动可以“使全国人民了解宪政实施即为提高民族的地位、发挥人民的主张、改善人民的生活”,同时又能“将三民主义如何实现之方式,告之全国人民,使之有深切的了解”,这何乐而不为呢[8]。

  在这种心态支配下,黄炎培为推动第二次宪政运动竭尽其力。首先,他致力宪政宣传,为此特意创办了以“促进民主、宪政、抗战、团结”为宗旨,以协助政府从事宣传、组织研讨、收集资料、介绍著述、提供交换意见机会为任务的《宪政月刊》。该刊一直坚持到1946年3月,共出27期, 在宣传宪政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桥梁作用。由宪政月刊社发起的宪政座谈会于1月4日首次举行,它虽比张君劢、左舜生组织的座谈会晚一天,可是却坚持时间最久,范围最广,影响最著。最初,参加这个座谈会的人数只有几十人,但很快就扩大至几百人乃至上千人,会场也数次易地,后来不得不在国泰大戏院举行会议。重庆的各大报纸,也经常用较大篇幅刊登他们的座谈记录。黄炎培的这些努力,与国统区各地及文化、学术、妇女、青年、新闻等界的宪政呼声,相互配合,遥相呼应,对民主观念的普及起到重要作用。其结果这正如《宪政月刊》所说:一年以来社会已有了惊人的进步,“民主已由静默的意愿而成为普遍公开的主张,全国人士都在殷切盼望着宪政民主之实现,积极准备着为其实现而奋斗”[9]。

  宪政月刊社组织的座谈采取“以文会友”原则,其特点是除动员了学术界、文化界外,还把触角延伸到当时还不愿与政治派别发生关系的法律、实业、金融等界上层人物。《宪政月刊》编辑委员个及赞助者名单,便证明当时重庆的社会名流几乎全被网罗进来,这在当时可谓独一无二。如果不是黄炎培而是另一个具有党派色彩的人,要做到这一点显然很困难。显然,黄炎培异常重视反映民族资产阶级关于国家现代化的建议与意见。座谈的内容大致分为两类。一类为有关宪政的一般性问题,如:中国是否需要宪政、需要什么宪政、在未实施宪政前在民治大道上应有何种设施、对现有法令改进的建议、目前应怎样推进宪政运动、建国最基本之地方政象刷新、妇女与宪政等。另一类则体现了如何发展中国工业化的特点,内容主要围绕民生主义中的保护私人企业问题展开,略计:平均地权与节制资本应否分别先后有所置重,何种私人企业应由国家保护并奖励、现阶段节制私人资本与保护私人企业应双方并重抑应偏重一方、国营企业与应受保护及奖励之私人企业之关系等。有些问题讨论得比较深入,如关于节制私人资本的标准,就分作:“应以企业之性质为标准,抑以企业之大小为标准,抑兼以二者为标准”,和“应仅节制个人之资本,抑兼节制私人公司之资本”两个部分。再如如何保护并奖励私人企业,也分作“资本借贷”、“物资及交通等便利之供给”、“营业税所得税等之累进率”等积极与消极的具体问题。这种交换意见的活动不仅在宪政运动中独具特色,并且由于它逐步把民族工商业家凝聚到一起,从而为后来黄炎培与胡厥文等创建中国民主建国会奠定了基础[10]。由此之故,黄炎培具有着中华职业教育社与民族工商业界代言人的双重身份。

  

  如果说宪政座谈还是坐而论道的的话,那么黄炎培争取维护人民言论自由与身体自由努力,则是他在第二次宪政运动中关于民主建国主张的具体实践。

  在人民自由权利中,言论自由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第二次宪政运动争取言论自由的焦点,集中在改善出版检查办法上。尚在宪政实施协进会成立后的首次会议上,张志让就提出“关于改善新闻检查及书籍审查办法”案。该案其实代表着黄炎培的意见,1943年11月1 日黄以宪政实施协进会召集人名义邀请孔祥熙、吴铁城、熊式辉、张厉生等商量进行事项时,所谈三事中其一即言论开放。11月31日,黄主持宪政实施协进会第三组(负责研究关于宪政有关法令实施状况,黄与许孝炎为本组召集人)第三次会议。会上,他极力主张对新闻检查及图书杂志审查应定出标准,并建议由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邀请各方专家组织评议会,凡作家对于审查其作品有不服时,得声请该会复审[11]。不久,张君劢提出包括关于言论、人身、结社集会自由的《人民基本权利三项保障案》。黄炎培马上给予响应,并在1944年2月12 日宪政实施协进会三小组联席会上提出一《意见书──对于张会员君劢人民基本权利三项保障案处理方法之意见》。1944年4月初, 黄炎培谈到成都金陵大学和乐山武汉大学的考察观感时,又“详述旅行所见知识分子对政府离心力”,再次“坚主开放言论出版自由”[12]。

  言论开放不仅是黄炎培的主张,也是宪政实施协进会许多会员的共识。当时,社会舆论对言论自由要求迫切,学术界尤其强烈,即便是国民党内分工负责参政会与宪政实施协进会的王世杰,同样认为如能“调整出版物及报纸之检查办法”,也算“有了相当成绩”[13]。在这种情况下,宪政实施协进会一致认为“现时图书杂志审查与新闻检查制度必须改善”,唯在程序和方法上分“改善事前检查”与“废止事前检查”两种意见,并于1944年9月21日通过“改善书报检查办法”。 这个办法虽然仍被束之高阁,但它毕竟是第二次宪政运动一个不小的成绩。

  对于人民失去身体自由的危害,黄炎培感受同样极为深刻。因为在人民的一切自由权利中,身体自由是最根本的权利,假如身体自由没有合理合法的保障,其他自由便根本无法实现。侵害人民身体自由,最常见的是以非常手段任意逮捕与拘禁人民,所以第二次宪政运动在维护人民身体自由上的努力,首先表现在应否提前实行提审制度方面。五五宪草在人民自由权利问题上,采取着法律限制做法,即规定“人民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尽管宪草起草者做出种种解释,但人民的身体自由确实被剥夺了。在西昌县德昌镇某区署,黄炎培见到拘留着许多人,大都由豪家送押,被押时间竟有一年以上者。他痛心地说“此等现象,可云万方一概,机关权力愈大,非法拘禁愈多,生命保障愈少”[14]。使黄炎培感触更深的,是“一般人民受法律以内之痛苦少,受法律以外之痛苦多”,至于“非法逮捕拘禁,几于到处皆有,或怀挟私怨,滥用职权,或假借公务,肆行敲诈,甚至地非监狱,人无罪名,而久久不见天日”。因而,他认为“提审法之实施,直是人道主义一线曙光之表现”,所以力主政府“应请权衡民害之轻重,力求人道之昌明,断然施行提审法。”[15]基于这种认识,黄炎培拟成“关于滥用职权捕押久禁情事整肃办法案”,于宪政实施协进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得到通过[16]。

  实际上,不仅一般民众缺乏身体自由,即使律师也同样没有保障。1944年4月, 正当重庆“律师界法令座谈会”决议请求政府提早实施提审法时,律师温代荣却莫名其妙地被重庆市稽查处拘留,宅内的信函亦遭查抄。重庆律师公会20余人随即联署请保,未见回覆。事后,稽查处方知将温代荣当作温作民误拘。为此,沈钧儒等80位律师联名向宪政实施协进会呈上《关于保障人权意见》,提出“请政府明令提审法实行日期”、“被损害人得依法向国家请求赔偿”等四项建议。黄炎培读后忿忿不平,随即提出四项建议以和之。他首先“请求政府将有逮捕权之机关名称早日公布”;其次要求“逮捕拘禁在手续上时间上”,应纠正与“保障人民身体自由办法令所不许者”;再之,希望严惩故意违法者;最后,凡“遇有贫苦无力者请求辩护”时,应“予以无条件之接受”[17]。1944年6月14日, 宪政实施协进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黄炎培所提《关于滥用职权捕押久禁情事整肃改善办法案》[18],宪政实施协进会据此起草了保障人民身体自由的八条办法。这个办法除了突出“无逮捕权之机关不得擅自捕人”外,特别强调提前实行提审制度。7月15日,国民政府颁布《保障人民身体自由办法》。

  《保障人民身体自由办法》也是第二次宪政运动的一项重要成果,它颁布之初确实给某些人带来一线希望。黄炎培乘机致函陈布雷、邵力子,请其寻机建议蒋介石释放羁押已久的萨空了[19]。但是,黄炎培未免有些天真,他没有想到国民党政府马上制定了《特种刑事诉讼条例》,接着公布了14个具有逮捕权的机关,这些机关除普通执法者外,仍有军法执行总监部、战区司令长官部、卫戍总司令部、省保安司令部、戒严司令部等特别机关。这件事让黄炎培坐立不安,他随即邀请法律专家座谈“保障人身自由问题”。会上,人们一致指出政府颁布的各项办法与训政时期约法抵触,反对制定特别法,认为它不但轻视约法而且轻视人权[20]。

  

  倘若仅就第二次宪政运动来说,它的最高潮似乎表现在呼吁实施《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方面。人们知道,人民的言论自由与身体自由等权利,在1931年6月1日公布的“训政时期约法”里已有所规定。尽管国民党制定约法的目的,是为了从法律上确定其专制统治,但它毕竟在形式上抄袭了若干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同时,在宪法未经国民大会通过之前,这部得到国民会议批准的训政时期约法,还算是具备了起码的法律手续,如果能切实实施,多少可以成为人民维护自由的凭藉。第二次宪政运动开始之际,黄炎培已意识到这一点。

  1944年1月30日, 黄炎培在宪政实施协进会第二次会议上率先提出实施“训政时期约法”案,举出七项理由及请政府办理的四件事。该案竟“惹起热烈之讨论”[21],幸亏有人唱和,获得通过,并交常会整理。2月4日,宪政实施协进会第四次常务会员会修正通过黄案,正式形成《倡导全国上下切实奉行训政时期约法及现行一切重要法规以立宪政实施基础案》,其内容基本上是黄炎培意见的重申与补充。

  该案首先申述了七项理由。主要说明:“欲求宪法有效,必使全国上下养成守法习惯,责之于宪法既颁之后,不如养成于未颁之前”,倘若以不须守法为荣,则“虽修订宪法至最精最美,辉煌典范悬之国门,吾敢断言其绝对无效”。现在宪法尚未制定,但训政时期约法早经国民政府公布,其他法规亦粲然略备。所以“欲养成全国上下守法之习惯,与其求之于未来,何不返而求其于现时有效之约法与一切法规”。况且目前“豪强无法无天,有所恃而不恐,法律制止权能,有所不及,于法律之前不易人人平等;无权无势者一任豪强欺压,无所控诉,法律保障权能,有所不及,于是法律之内不易人人自由”。同时,“欲养成守法习惯,不患平民之不畏法,而患各地土豪与不肖官吏之公然毁法且工于玩法”,因此应根据抗战建国纲领第15条整饬纲纪,“首先责成各级官吏严守纪律,服从命令,为民众倡导”。

  随后,该案提出四项解决办法。大略为:一,“训政时期约法”或因修订较早,现在情势变更,须补充修正者。二,由行政院查明有无涉及人民权利义务之一切设施,尚未订有法律者否?如其有之,应迅速完成立法程序,凡超过战时需要程度者,应予纠正。三,通令全国文武官员,申明养成上下守法习惯,凡有无逾越或怠忽之处,应立予纠正。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均应尽量灌输法律常识,并令司法行政部编订法律须知等刊物,以充分培养法律观念[22]。

  提出奉行“训政时期约法”显然是一种巧妙的斗争策略。1944年2月中旬,黄炎培因公赴蓉, 应邀在成都民主宪政促进会演讲时。他特别申明“凡宪草所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各条”,在约法在“大体均已备具”,因而在宪法未制定公布以前,全国上下宜先切实奉行约法,“藉此养成官员与人民共同守法之习惯”[23]。张澜、邵从恩等深以为然,于是成都民主宪政促进会正式向宪政实施协进会提出实施训政时期约法的请求,他们声称:训政时期约法虽有89条,但“先其所急,将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共20条,使之成为全国上下共守之信条,则抗战与建国前途均受其利”[24]。与此同时,昆明学术界宪政研究会也正式提出同样建议。

  1944年9月1日,黄炎培、张志让、杨卫玉等30人联名发表《民主与胜利献言》,重申训政时期约法可以作为目前实施的根本大法,希望全国上下切实执行。他们强调:“约法所规定人民应尽之义务”,“如身体与财产之保护,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之自由等,亦须予以实际的充分的享受与保障,无论为人权人道,无迟疑之余地”。进而,它要求国民党政府“必须严厉告诫文武官员一致守法,一切设施力行法制,有犯必惩”[25]。这样,切实奉行训政时期约法的呼吁很快获得各方人士响应,大有成为第二次宪政运动后期主调的趋势。

  宪政实施协进会通过《倡导全国上下切实奉行训政时期约法及现行一切重要法规以立宪政实施基础案》后,国防最高委员会避重就轻,对其中最重要的第一项,即调查违反约法规定之人民自由权利等事项,未做任何表示。但是,黄炎培的估计却较乐观,他似乎认为最高执政当局对奉行“训政时期约法”问题的态度是明确的;另外,既然行政院已有通令调查之指示,那么今后的问题就是宪政实施协进会如何“辅助其考察”了[26]。

  然而,黄炎培又一次发现事与愿违。蒋介石很清楚实施训政时期约法的要害必然危及其专制统治,于是百般玩弄花样,回避实质问题,而是强调训政时期约法是国民会议制定的国家组织法,只有国民大会制定的宪法才能够代替它,在宪法尚未颁行前,它是根本有效的,决不能先行废止[27]。这种借助维护国民党统治合法性的做法,显然不是黄炎培的本意。1945年1月1日黄炎培与褚辅成、王云王等60余人联名发表《为转捩当前局势献言》中,便未再强调这一问题,并且不久就改变成要求废止约法的斗争。

  约法存废之争是第二次宪政运动中重要一页。黄炎培作为首创者,其动机是善意的。同时,他能及时根据社会现实调整个人的斗争策略,对一个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人来说,这既很不容易也很了不起。正是由于黄炎培的不懈斗争,三届三次国民参政会选举驻会委员时,国民党玩弄了个花招,使黄炎培仅以45票列位25名当选者的末席[28]。更有甚者,黄炎培与张志让主持第十三次宪政座谈会时,许多人冒雨前来,特务却乘机混入,将谴责军队黑暗的青年军人绑架而去,甚至还枪走了签名薄[29]。这些雕虫小技,促使黄炎培认识到他所采取的“侧面周旋”[30],并不能被国民党理解。在黄炎培后期的政治转变中,这不能不是一个重要因素。

  在中国现代民主运动史上,第二次宪政运动占有重要的位置,虽然联合政府问题提出后,宪政运动的焦点已开始转移,但黄炎培的民主建国思想与努力,对中国的民主化进程来说,仍不失具有独特价值。

  首先,黄炎培积极参加宪政运动的基本出以点,在于谋求中国的统一,并将此视为任何一个国家实现现代化的最低前提。。纵观黄炎培的一生,他把“统一”看得比什么都重。因此,他特别推崇孙中山的“和平、奋斗、救中国”的主张,处处希望以相爱、相信、相让、相助来换取团结,并靠这种团结去抵抗外来势力[31]。这种观念自然不是黄炎培所独有,但在他身上却表现得尤为突出。

  其次,作为一个职业教育家,黄炎培需要通过国家做后盾,这便决定了他的一些做法不可避免地带有实用主义的痕迹。尤其是鉴于第一次宪政运动的失败,他意识到对现实政治进行更大手术,特别是结束一党专制的时机,还不够成熟,因此转而着眼于一点一滴的改良。他认为任何一个政治家、思想家或教育家,都“应发挥求真求善的精神”,“慎重而坚决地提出主张”,以“为群众的先导”,并“前仆后继而完成之”。他最信奉的名言是“成功不必在我”,说如果“其道大行,而其骨已朽”也不必计较[32]。他在复旦大学宪政研究会演讲中谈到对于解决国事问题的态度时,亦说“要想想我自己对这种事,应从那里努力,怎样努力”。用这个要求来对待第二次宪政运动,那就是要“看我们每个人自己在这大洪涛中应该做些什么”[33]。因此,他在第二次宪政运动中,主要是解决比较现实的问题,而不愿在在一些暂时做不到的问题上空耗精力。这样,他便不得不以平稳、和缓、中庸为武器。

  再次,黄炎培的民主观具有一般中间分子所未具备的特点。在很长时间里,相当多数人对民主的理解,是进行包括请愿游行、抵制活动、组织社团等要求政治与经济自由的活动。这种方式,无疑以反对国民党统治为出点,也是不可缺少的斗争手段。不过,在许多西方国家,民主的权利主要是通过法律与法规的制订而获得,黄炎培显然接受了这种影响,他在第二次宪政运动中所力争者,均未超出这一范畴。本文所述黄炎培在宪政宣传、维护人民自由权利、奉行约法等方面的实践,都集中体现了力求建立民主法制与法治这一核心。

  然而,黄炎培的上述认识与行为,并未受到足够重视。在现代史著述中,除了《宪政月刊》及其主持之宪政座谈会有所叙述外,对本文第二、三部分所涉及的问题还缺乏研究。可是,他的这些社会实践,却与国统区各地及文化、学术、妇女、青年、新闻等界的宪政呼声,相互配合,遥相呼应,对民主观念的普及起到重要作用。其结果这正如《宪政月刊》所说:一年以来社会已有了惊人的进步,“民主已由静默的意愿而成为普遍公开的主张,全国人士都在殷切盼望着宪政民主之实现,积极准备着为其实现而奋斗”[34]。当我们承认包括黄炎培在内的中间力量的努力,的确为1944年秋季社会各阶层拥护中共提出联合政府建议进行了必要的精神准备的话,如果承认这一形势对战后中国的政治走向产生着直接影响的话,就能对黄炎培的精神世界与他在第二次宪政运动中的作用,进行比较深入的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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