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9 10:25:18 来源: 《近代史研究》 作者:虞和平
近年来,有关民国时期的乡村建设运动已有不少研究,涉及了乡村建设运动的领导人物及其乡村建设思想,乡村政治制度改革、乡村平民教育、乡村合作社建设等各项乡村建设事业的情况叙述及其政治性质评价,研究的内容已相当全面。[1]但是,已有的研究大多是从思想史、文化史和政治史的角度进行的,本文试图从社会经济史和现代化史的角度,考察乡村建设运动具有什么样的社会性质和经济性质,在中国农村改造的历程中具有什么样的历史作用和意义。笔者认为,乡村建设运动的主体目的和内容是试图对旧有的农村政治、农业经济和农民素质进行具有一定现代化性质的改造,即对乡村政治进行自治化和民主化的制度改革;对农业经济推行企业化和市场化的股份制合作社建设;对农民素质实施知识化和文明化的普及教育,从而显示了一种农村改造的现代性模式。
一、乡村政治的自治化和民主化追求
以开展乡村自治、合作社和平民教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乡村建设,最初萌芽于1904年河北省定县翟城村米氏父子的“村治”活动。此后,斐以礼(Joseph Baillie)创立的金陵大学农学院所进行的农村活动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乡村建设,并引起了中国某些知识分子与美国康乃尔大学等某些团体和个人的合作,开始从事中国农村的建设活动。[2]到1923年时,又有“华洋义赈救灾会”在河北省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此同时,中国人的这一思想和实践也在逐渐产生,孙中山在其民生主义讲义里提到合作的理想,认为合作社将在一个既非资本主义,也非马克思主义的理想社会中起重要作用,并提到了农业合作,工业合作、交易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合作、以及农民与政府合作等等。[3]二十年代初,晏阳初于从美国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后即提出“乡村建设”这一概念,并创办了一个名为“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的民间组织,逐渐把其工作重点放到农村,于1926年选择河北定县进行以识字教育为中心的乡村建设试验。但是这些都属于萌芽和理想的状态,到1927年以后逐渐成为一种潮流,进入三十年代后形成高潮,相继出现了以梁漱溟为首的山东邹平乡村建设实验区、中华职业教育社所进行的江苏徐公桥等实验区、江苏省立教育学院所从事的各实验区、金陵大学农学院所举办的安徽乌江农业推广实验区,等等,总计达千余处,其中尤以邹平和定县的实验区为典型。[4]下面以邹平和定县为主要对象,对三十年代乡村建设运动的农村改造模式作具体考察。
乡村建设运动的内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大部分,试图寻找一条全面改造农村的道路。从当时报刊的有关记载和报告来看,乡村建设的具体内容包括:改善农村政权,组织乡村自卫;组建各种合作社,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设立各种教育机构,推进基础教育;改善卫生和医疗状况,整治村容和道路,禁绝鸦片和赌博,破除迷信,等等。从这些内容来看,乡村建设运动的目标是力图对农村政治、农业经济和农民素质进行全面的改造。
力图实行农村政治的自治化和民主化,是乡村建设运动中最早和最明确提出的目标,虽然各实验区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各有不同,但是他们的实质都是在追求这一目标。在乡村建设运动出现之初,王鸿一等人于1929年在河南设立了村治学院,形成所谓村治派,提出了实行乡村自治的理念。他们明确表示,成立村治学院的目的在于:“研究乡村自治及一切乡村问题,并培养乡村自治及其他服务人才,以期指导本省乡村自治之完成。”[5]其理由则出于他们所提出的“农村立国”主张,认为: 中国以农立国已有数千年之久,人民绝大多数住在农村,因此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应该以农村为基础和重心。就政治而言,即应建设“村本政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一切权利,根本在民,政权操于民众,治权始于乡村,权力无由而齐,阶级无由而生,全国农村组织划一,权虽分而仍无害于统一”。还指出: 实行乡村自治的途径,“一面由学术上积极阐发教养精神,而使学者悍然于推恩尽性,服务乡村之本分;一面由政治上积极实施教养原则,痛革中国专制传统和西洋阶级传统之积弊”。[6]这种“村本政治”的理论不仅提出了农村政治的民主化建设问题,而且涉及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与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关系问题,认为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只有乡村普遍建立了良好的民主自治制度,国家的政治才能实现民主和统一。
1930年,支持村治学院的河南省政府主席韩复榘调任山东省政府主席,河南的村治学院停息,原有的以梁漱溟为首的一些骨干人员移师山东,于1931年6月在邹平重建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从村治运动转向乡村建设运动,仍以乡村自治作为其中心任务之一。1931年,邹平县废除了原来的7区157乡镇及各区乡镇公所,改划为14乡336村,相应设立村学和乡学。1933年邹平被划为县政建设实验县之后,进一步开展了以乡村自治为中心,以设立村学、乡学为途径的县政改革。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县以下之地方行政改革实验:此包括行政制度之改革,及各项行政之讲求刷新,未举办者如何次第举办等”;二是“自县以下之地方自治推行实验:此包括各级地方自治之推行,以讫县自治之完成”。[7]
邹平推行地方自治的具体办法是实行“政教合一”的自治制度,即以“村学”、“乡学”和“乡农学校”作为乡村的自治组织。村学、乡学何以能够作为乡村的自治组织?在理念上,梁漱溟把它们设计为乡村自治组织的核心。他指出:“我们说到地方自治,必须注意而不可忘记地是:‘地方自治’为一个‘团体组织’,要过‘团体生活’,实行地方自治,就是实行组织团体来过团体生活。”“所谓地方自治,必须地方本身是一个团体组织,如一个村庄是一个自然形成的团体,而且是有他‘自己’的团体组织。”[8]组建村学、乡学就是组建这种具有地方自治性质的团体组织,因为它们“不仅是个机关,并且是个团体”。[9]因此,“村学乡学应处处着眼为地方自治团体之完成——原所为设立村学乡学之意,即在促成自治。是以村学之组织隐然即一村之自治组织;村学之工作(尤其是乙项社会改良运动社会建设事业的工作)实即一村之自治工作。乡学之组织隐然即一乡之自治组织;乡学之工作实即一乡之自治工作。”[10]其中的村学相当于乡级政府的乡公所,乡学相当于区级政府的区公所。
在实践上,梁漱溟把它们办成为既是乡村的文化教育组织,更是行政自治组织。是这样操作的:村学、乡学由学董、学长、教员和学众组成。其中村学的学董由实验区县政府遴选“村中或乡中有办事能力的人”数名作为人选,经村民开会同意后,再由县政府正式聘任3-5人,一年一聘;乡学的学董有两种,一种为当然学董,由县政府从本乡各村现任村理事及未设村学之各村村长中聘请资望素孚、热心公益者1-3人担任,另一种为聘任学董,其聘任程序同村学学董。村学和乡学的学董分别组成村和乡的学董会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村学和乡学的各项公众事务。学董会设常务学董(又称理事)1人,由学董互选产生,并报经县政府聘任,执行学董会交办的各项事务,在学董会开会时担任主席。学长由学董会推举“村中或乡中品德最高”、年龄较长者1人,报经县政府聘任。教员由学董会直接聘任,大多是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研究部和训练部的毕业生。学众包括“全村或全乡的男女老幼”,其所要遵守的规则除了社会道德伦理方面的内容之外,还有关于参与村、乡公共事务的内容,如以团体为重;开会必到,事事都要认真地考虑;有何意见要对众说出;要尊重多数,舍己从人;要知道尊敬学长;要知道信任理事,对理事不可存挑剔反对之心。[11]可见,村学、乡学和乡农学校,是一种全员性的乡村社会组织,并要求全体学众遵守民主集中制和传统优秀伦理道德的原则;其主要领导者和办事人员不仅由民主推选产生,而且都要求德才兼备,热心于乡村建设事业;其职责除了从事教学工作之外,主要是办理本村、本乡的一切公共事务和上级政府交办的事务。
晏阳初组织的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以下简称“平教会”),于1929年将总会机关迁往河北定县,开始对定县进行全面的乡村建设实验,其中的一项主要任务也是乡村自治建设,特别是1933年定县被划为县政建设实验县之后,乡村自治建设更加受到重视。平教会将县政机构设计为三级:最基层的第一级机构为公民服务团,以此作为“培养民力、组织民力、运用民力”的“政治初步组织”;其团员包括全体人民,在全县各级行政区域逐级设立组织,以保甲为单位设立甲团、保团或称分团,各甲团中的各类专业人员再联合组成经济组、政务组、保健组、教育组,还计划设立区团和县总团;“保团长、秘书、各组正副组长,均用选举方法产生之”。第二级为乡镇建设委员会,其委员由公民投票选举“当地之有资望阅历者”担任,并以“本乡镇之小学教师为当然委员及秘书”,再由委员互选主席、副主席,并由县政府加委为乡镇长、副乡镇长。同时,为限制和监督乡镇建设委员会的权力,又设乡镇公民大会,作为“全村公民行使政权之组织”,拥有选举和罢免乡镇建设委员会委员;议决乡镇建设委员会的提案、预算和决算;向乡镇建设委员会提出创制案等五项权利。第三级为县政府,其组成的办法是:“设一县政委员会,于秘书长、科长等实际行政人员之外,另罗致一部分名誉职之学者专家,遇有要政兴革特请参与。”这种做法的目的在于推行乡村政治的民主自治,他们在设立示范村时就明确表示:“以客观事实为根据,实验县政建设中地方自治组织之效能。”[12]
其他乡村建设运动实验区也都把乡村自治作为主要内容之一。如中华职业教育社的徐公桥实验区,以组织建设“为主要的指导训练目标”之一。其目的“在使人人能自治,能合群,视公事如己事,扩大爱家爱乡之心以爱国。”[13]又如江苏省立教育学院创办的位于无锡附近的各个民众教育实验区,同样以改善农村的政治制度为目的之一。1929年春设立的黄巷实验区,“主旨在普及民众教育,促成地方自治,……以政治教育为中心,从组织乡村改进会入手,办理地方自治各种事业”。1932年设立的北夏实验区,其宗旨之一亦是:“以民众教育培起国民力量,树立自治基础。”[14]
乡村的政治自治建设,在乡村建设派的理论及其所发起的乡村建设运动中,不仅是中心内容之一,而且是整个乡村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如晏阳初认为,乡村建设要达到目的就必须要借助乡村政府的力量,但是原有的乡村政府只知道剥削农民,因此要进行乡村建设,首先就要改革乡村政治。他指出:“一方面地方政府在那里剥削农民,另一方面我们帮助农民增加生产、改良品种或组织合作,增加他们的收益,可是这种收益有限,而地方政府的剥削无穷。所以,从消极方面说,如果单以县为单位而帮助农民,救济农村,则非改革政治不可;从积极方面,要把我们研究实验的结果——教育的内容及乡村建设的方案——推到民间去,亦非利用政治机构不可。”[15]梁漱溟则认为:农村衰落的主要原因,“不外有两大缺乏:一大缺乏是团体组织;一大缺乏是科学技术”。要克服这两大缺乏,就“要从团体组织入手”。这一是因为“团体组织是人的本身的事情,人是主,科学是工具。从团体组织入手,才能引进科学技术”;[16]二是因为面对国际国内的严重压迫和天灾人祸的严重摧毁,“在知识短浅而又零散单弱的农人或农家有什么办法呢?非我们使他们发生公共观念,教他们大家合起来如何解决问题不可。合起来成为有组织的力量,然后乡村才可以起死回生”。[17]而这种“团体组织”正是梁漱溟所说的乡村自治。
二、农村经济的企业化和市场化尝试
努力引导农村经济走向企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道路,是乡村建设运动的第二项主要内容,其主要方法是推行各种合作社。在思想认识上,乡村建设派认为合作社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最好途径。梁漱溟说:“所谓经济进步,无非是生产技术与经营技术的进步,此种进步,均从小规模进于大规模,从零碎生产进于大批生产。这种情形,都是竞争的结果。……农业进步亦需要大规模的经营,与工业同。……农业既不能走竞争吞并的路,其经营复须相当的大规模,则舍农民同意的自觉的‘合作’,殆无他途。”[18]这里,反映了梁漱溟以合作社促进农村经济企业化的用意,他把合作社作为农业经营技术的一种进步,企图通过合作社把中国传统的农家农业引上规模经营、大农业和农业工业化的道路。
在实际行动上,各乡村建设实验区都成立了多少不等的各类合作社,主要有金融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销合作社。金融合作社主要是信用合作社,种类比较单一,但数量最多,设置最广。生产合作社种类最多,各地根据其农业资源和出产的不同而设立不同的合作社。如邹平的蚕业合作社、林业合作社、机织合作社;无锡各实验区成立的戽水合作社、养鱼合作社、养猪合作社、养蚕合作社、垦殖合作社;乌江实验区的灌输合作社、养鱼合作社;湖塘的植棉合作社、水利合作社、养蚕合作社等。运销合作社的种类较少,各地的种类也有所不同,如邹平的美棉运销合作社、蚕业产销合作社,乌江的棉花运销合作社,无锡北夏的鲜茧运销合作社、农村工艺品产销合作社,以及有些地区设立的生产供销合作社等。各类合作社大多有程度不同的企业化和市场化表现。
表现之一是,它们都程度不同地利用集体的资金和力量开展生产和经营,具有一定的股份制企业的性质。在资金上,无论是哪种合作社都采用了合股的形式,并具有一定的现代股份制企业的性质,尤以信用合作社为突出。合作社的股金,或按产缴纳,或按户缴纳,如邹平的棉花运销合作社规定,凡入社者,每30亩棉田缴纳股金1股,每超过10亩增加1股;蚕业生产合作社、林业生产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都规定,每个社员至少认购1股,最多不得超过20股,每股2元。[19]整个邹平实验区,到1936年时,所成立的合作社总共有307个,其种类构成和股金交纳状况如下表所示:
1936年邹平合作社种类构成状况表(股金数单位:元)
项目
种类
|
社 数
|
社 员 人 数
|
股 金 数
|
||||||
数量
|
比重
|
数量
|
比重
|
社均
|
数量
|
比重
|
社均
|
人均
|
|
棉花运销
|
156
|
0.508
|
3826
|
0.4178
|
24.53
|
4149
|
0.2831
|
26.60
|
1.08
|
蚕业产销
|
21
|
0.068
|
167
|
0.0182
|
7.95
|
174
|
0.0119
|
8.29
|
1.04
|
林业生产
|
23
|
0.075
|
1115
|
0.1218
|
48.48
|
1279
|
0.0873
|
55.61
|
1.16
|
信用庄仓
|
58
|
0.189
|
2914
|
0.3182
|
50.24
|
5161
|
0.3522
|
88.98
|
1.77
|
信 用
|
48
|
0.156
|
1059*
|
0.1157
|
22.06
|
3807
|
0.2598
|
79.31
|
3.59
|
购 买
|
1
|
0.004
|
76
|
0.0083
|
76.00
|
84
|
0.0057
|
84.00
|
1.11
|
合 计
|
307
|
1.000
|
9157
|
1.000
|
29.83
|
14654
|
1.000
|
47.73
|
1.60 |
资料来源:《梁邹美棉运销合作社第五届概况报告》,第3页;《邹平蚕业产销合作社第五届概况报告》,第1页;《邹平林业生产合作社第四届概况报告》,第3页;《邹平信用庄仓合作社第三届概况报告》,第6页;《邹平信用合作社第三届概况报告》第7页;《绪言》,第1页,《乡村建设》第6卷第17~18合刊(邹平实验县二十五年度各种合作社概况报告专号),1937年6月1日。
说明:(1)其中信用合作社的社员人数原资料为1069人,经笔者核计后为1059人。
(2)《乡村建设》第6卷第17-18合刊中,罗子为所撰《绪言》中也有上表所列的各项数据,其中有不少与上表所采用的数据有差异,它们是:社员总数8828户,已缴股金总额为12422元9角3分;美棉运销合作社社员数3632户,股金数3826元;林业生产合作社社员数944户,股金数957元;信用合作社社员数1095户,股金数2479元;信用庄仓合作社股金数4481元。现有的研究著作都采用这一统计数据。但笔者以为,《绪言》应是在各个专项报告的基础上写成的,当其所述的数据与各个专项报告的数据不一致时,后者的数据可能更为准确,故上表一律采用了各个专项报告的数据。
(3)表中所列的“股金”栏目,为实缴股金数额;“比重”栏目,系指各种合作社的社数、人数、股金数分别占其合计数的比重。
从上表可见,各种合作社的社员总数为9 157人,平均每社29.83人;缴纳股金共计14654元,平均每社47.73元,平均每人1.60元。其中的信用合作社有48个;拥有社员1 059人、平均每社22.06人;拥有股金3 807元、平均每社股金79.31元,各占第三位,平均每人股金3.59元,远远高于其他各类合作社,比全体合作社的平均每社股金多出66.16%,平均每人股金多出124.38%。如果再加上信用庄仓合作社,那么信用类合作社所占的各项比重就更高了,尤其是股金数额占全体合作社股金总额的比重高达61.2%。而且呈现了较好的发展势头,从1934年开始设立信用合作社,到1936年时,社数从21个增至48个,增加了128.57%。社员人数从314人增至1 059人,增加了237.26%;社均人数从14.96人增至22.06人,增加了47.46%。股金数从870元增至3 807元,增加了337.59%;社均股金数从41.43元增至79.31,增加了91.43%;人均股金数从2.77元增至3.59元,增加了29.60%。贷款数从6 600元增至23 626元,增加了257.97%;社均贷款数从314.29元增至492.21元,增加了56.61%;人均贷款数从21.02元增至22.31元,增加了6.14%。除了人均贷款数之外,各项指标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社均人数、社均股金数和社均贷款数都有大幅度的增加,这表明信用合作社的成员规模、资金规模和经营规模都在较快的扩展。其详情见下表所示:
邹平信用合作社组织和经营发展状况表(股金、贷款单位:元)
邹平信用合作社组织和经营发展状况表(股金、贷款单位:元)
项目 年份
|
社
数
|
社员人数
|
股 金 数
|
贷 款 数
|
|||||
数量
|
社均
|
数量
|
社均
|
人均
|
数量
|
社均
|
人均
|
||
1934
|
21
|
314
|
14.96
|
870
|
41.43
|
2.77
|
6600
|
314.29
|
21.02
|
1935
|
35
|
614
|
17.54
|
1466
|
41.89
|
2.39
|
9803
|
280.09
|
15.97
|
1936
|
48
|
1059
|
22.06
|
3807
|
79.31
|
3.59
|
23626
|
492.21
|
22.31 |
资料来源:《邹平信用合作社第三届报告》,第2页,《乡村建设》第6卷第17~18期合刊(邹平实验县二十五年度各种合作社概况报告专号)。
合作社不仅分股集资,而且采用了各种类型的责任制。如邹平各类合作社采用了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和保证责任三种体制。蚕业生产合作社的章程规定其正式名称是:“有限责任邹平县第×乡×村蚕业生产合作社”,并明确规定:“社员均负有限责任”,“本社如有亏损,以本年度盈余、公积金、社股金及其他财产以次抵补之”。林业生产合作社也冠有“有限责任”之称谓,也有同样的责任规定。信用庄仓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均为“无限责任”合作社,并规定:“本社如有亏损,除将公积金、社股金抵补外,不足之数由全体社员负责清偿”。[20]美棉运销合作社则采取连带保证责任制,其章程规定自己的名称为:“保证责任梁邹县第×乡×村美棉运销合作社”,“本会会员负保证责任,其保证额为社股五十倍”,“本社如有损失应按照社员委销棉花数量比例分担之”。[21]这种连带保证责任制,其性质介于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之间。这种股份责任制,虽然从贫苦农民加入合作社的角度来说,它增加了农民入社的困难和障碍,抑制了合作社社员构成的广泛性及其乡村建设的社会动员作用,也削弱了合作社为贫苦农民谋利的意义,但是从经济组织特性的角度来说,这些合作社既不是福利组织,也不是互助组织,而是带有一定现代性的农业企业组织。
合作社还按股分利,注意资本积累。各合作社根据自己所实行的责任制办法,采用不同的利润分配结构。在邹平,蚕业生产合作社和林业生产合作社都规定:盈余的30%为公积金、20%为公益金,股息为年利6厘,其余按照各社员育蚕产茧(或造林)之成绩分配。信用庄仓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大概是由于采用“无限责任”体制之故,其盈利分配办法特别重视公积金的积累,以增加合作社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其章程规定:以50%为公积金、20%为公益金(信用合作社以此作为发展业务和公益事业资金)、15%为职员酬金、15%为储蓄奖励金;信用合作社还按股发放最高不超过7厘的股息。美棉运销合作社,可能是由于实行连带保证责任制,其亏损风险几乎全部由社员承担,因此利润分配办法特别向社员倾斜,社员既可以得到较高的股息还可以得到较多的盈余,其分配原则是:除照章程规定按年提付一分股息外,所余20%为公积金、10%为公益金、5%为职员酬金、65%按运销额平均摊还各村社员。[22]
在力量上,所有合作社都有一定数量的社员,且有一定的社间联合。1936年时,各种合作社的平均每社社员为29.83人;特别是信用庄仓合作社,由于以粮入股,社均人数为50.24人,居首位(购买合作社仅有1个,不计);林业生产合作社,社均人数为48.48人,居第二位;运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也拥有较多的社员数。有些实验区还建立了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在邹平,建有全县的总社和联合会,统一安排棉花的种植和运销;蚕业产销合作社也组有联合社,具有与美棉运销合作社联合会同样的功能和作用;信用合作社和信用庄仓合作社,则有实验区所设的农村金融流通处给予资金支持。又如定县的信用合作社,成立了各村合作社联合组成的县联合社,协调和办理全县各村社的运销购买和储蓄贷款业务,形成了“基本组织在村,而其功用完成之机能则在于县联合社”[23]的全县合作系统。由于合作社有一定数量的社员,又有一定的社间联合,就增强了的能力,有利于开展乡村建设工作,正如梁漱溟所言:“农民散漫的时候,农业推广实不好做。乡村有了组织,大家聚合成一气,农业改良推广的工夫才好做。举凡品种的改良,病虫害的防除,水利工程,新农具的利用、等等,一切莫不如是。”[24]
表现之二是,有些合作社实行了产销联合,具有一定的农工商联合企业的性质。这类合作社主要有农产品运销合作社、农村工艺品产销合作社、生产供销合作社等。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运销合作社,它既组织和指导社员进行生产,又把社员和其他农民所生产的物品经过粗加工运往所需地区直接销售,使农产品的市场效益得到充分实现。如邹平的美棉运销合作社,既是一种美棉的加工、运输和销售组织,也是一种美棉的种植和推广组织,还建立了一定的经营管理系统。从组成情况来看,美棉运销合作社的社员和组织构成,不仅有从事运输和销售的人员和机构,而且有更多的从事种植和推广的人员和机构。它是在1932年开始推行美棉种植的基础上成立的,以219户第一批试种美棉的表证农家为社员,以村为范围组成15个合作社,后以各村的合作社为分社联合成立总社;到1934年,随着各村分社的增设,组织体制进行了调整,各村分社改为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村级合作社,再由各村合作社组成联合会取代原先的总社;分社、村社和总社、联合会的任务各有侧重,前两者主要是进行棉花的种植,也兼及借款、收花和轧花,后两者主要是进行棉花的加工、运输和销售,也提供生产资金贷款和优良品种。[25]从业务范围来看,美棉运销合作社不仅从事运销,而且从事种植。它所从事的业务,总的来说是:“一面在谋社员经济收益的加增,同时兼助棉农生产技术的改良”。[26]具体而言,一是棉花的收购及分等;二是加工,将收购来的棉花去籽、打包;三是运销,将加工、打包后的棉花运往济南等城市直接售给纱厂或棉商;四是向社员提供棉花的种植费用贷款和销售预付贷款;五是指导棉花种植,要求社员必须一律种植脱里斯美棉,由总社供给种子,并指导种植。
表现之三是,有些合作社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生产和经营管理系统。邹平的美棉运销合作社是其中的一个典型。在生产方面,社员和各级合作社的办事机构各有分工,农家社员从事种植,各村社办事机构从事种植指导、产品收购和加工,总社或联合会办事机构从事运输和销售。还采用了一定程度的现代性生产方法,在种植上,由技术人员指导农民植棉,力求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在加工上,采用机器轧棉,不仅总社设有1家轧花厂,各村分社也联合设立了1家轧花厂,共有动力轧花机25台,此外还有各分社社员个人用合作社贷款购置的人力轧花机123台。[27]在经营管理方面,建立了职责分明的各种办事机构,如联合会内设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务委员,并组成会务委员会总理会务,为最高执行机关;会务委员会推选主席1人,为会务主管人员。1936年改为理事及监事制,除继续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和监事,并组成会务委员会外,还由理事组成理事会,推举主席1人,总理会务;由监事组成监事会,推举主席1人,监查财产状况及理事执行事务情况;还设有棉花育种场、技术改进机关、轧花厂和仓库等。此外,蚕业产销合作社、林业生产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也建立了一定的经营管理体系,每社设正副理事、监事,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理事和监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28]信用庄仓合作社则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另有自己的管理体系,它先“由保管委员会负责处理社务”,后经改组,“既不用保管委员会名义,亦不用理监事制度,系由全体社员选举社务委员,组织社务委员会,负责处理社务及业务”;并“由各委员分任会计、金柜、仓库等职务;如外再推选信用审查委员若干人,组织信用审查委员会,审查各社员之信用程度,使合作社对各社员之信用贷款得安全保障”。[29]
表现之四是,有些合作社在经营理念上有较强的市场观念,在实际操作上有较强的效益追求。这主要表现在运销合作社身上,它们都是为了扩大农产品的销售市场和提高农产品的经济收益而设立的和运作的。如邹平的美棉运销合作社,在1932年开始成立时,其动机是为了帮助第一批试种美棉的农家推销产品,既重视产品质量,又追求经济效益。它除了以保证棉花的质量、适应市场需要为出发点指导社员种植棉花之外,还十分注意树立自己所售产品的优质品牌形象。1933年11月,它将所运销的美棉取样送请上海华商纱厂联合会检验,经上海商品检验局及申新纱厂试验,被鉴定为国产棉花之优级者;各收购厂商也一致称道其品质优良,“足敷42以上纱支纺织之用”,“各纱厂争购”不已,使棉花销量大增,售价亦随之上涨。[30]在运销过程中,努力寻求与纺纱厂家或城市棉花商的直接销售,减少中间流通环节,争取获得较高的效益。它所运销的棉花,1932年时,改良美棉每百斤售价比当地棉花商的收购市价高出8.3元,普通美棉高出6.3元;1933年时高出3-4元;1934年时更要高出14元。[31]
其他运销合作社的组成形式和经营管理方法也类似于邹平的美棉运销合作社。如邹平的蚕业产销合作社,也是仿照美棉运销合作社而建立的一种产销结合的组织,由邹平乡村建设研究院所设之农场指导各蚕业合作社共同烘茧缫丝直接运销,其所运销的蚕丝每斤能较以前多得6~10分的余利。[32]又如乌江的棉花运销合作社,除指导农民种植棉花,收购棉花之外,还用自己配备的棉碾机和打包机进行加工,(有打包机一具,棉碾机15部)并将棉花直接销售给无锡的申新纱厂和庆丰纱厂,1933~1934年度的售价“较当地不加入运销者每石增加三元”,1934~1935年度更高出17元左右。[33]再如无锡北夏实验区的鲜茧运销合作社,既指导农民养蚕,又收购鲜茧直接售给缫丝厂,在1934年和1935年,每石售价高出茧商市场收购价的4~5元;农村工艺品产销合作社,不仅帮助社员推销产品,而且根据市场需求指导社员进行生产,在1934年12月时,鉴于原先生产的稿杆、藤柳、竹器工艺品已不太好售,于是便组织和指导社员改产销售市场看好,且有希望输出国外的美术草地毯,使该地区的农村工艺品生产持续发展。[34]
当然,上述各种合作社,无论从资金上来看,还是从人员上来看,其规模都是很小的;其生产经营的市场化程度也是有限的,距离真正的企业化和市场化还很远,但它显示了企业化和市场化的方向,具有了初步的企业化和市场化性质。至于这些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如何?给农民带来了多少实际利益?则不属于模式研究之内,有待另行研究。
三、农民素质的知识化和文明化举措
力图促进农民素质的知识化和文明化,是乡村建设运动的第三项主要内容,其途径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教育。乡村建设运动的各个实验区都建立了数量众多、形式多样的农村教育机构。在邹平,先设有乡农学校,后改设村学、乡学,以及各种专业和各种级别的培训班。在定县,则有各级平民学校、同学会(平民学校毕业生的继续教育组织)、生计巡回训练学校、公民训练班等。在徐公桥,既“有固定的”,如乡村小学、补习学校,统称之为“农村学校教育”;又“有活动的,如农品陈列室、农品展览会、各种讲演会、阅书报室、农友问事处、农友谈话会,以及包罗多种的农民教育馆”,统称之为“农村社会教育”。[35]在无锡,有男女各级民校、工余学校、义校、小学校等。
乡村建设派进行乡村教育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为推进农村乃至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培养新型的农民和公民。总的来说,他们办教育,是为了培养有知识力、生产力、强健力、团结力的现代公民,从而构筑一切社会改造的基础,把培养农民的现代化素质作为乡村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农村教育最为投入的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其农民教育部的报告中指出:“我们想产生的教育建设方案不是偏于心理,或物质,或社会,或国家的任何一方面的建设,而是集中在一切建设的基础上作工夫;简言之,就是人的建设,或新民的建设。此种建设成功,则其他一切建设都易着手进行。”[36]平教会的领导者晏阳初,对平民教育培养新型农民的目的有非常明确的认识,在1929年时就接连发表了《有文化的中国新农民》和《中国的新民》两篇文章,不仅明确指出了开展平民教育的这一目的,而且详细陈述了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和办法。他很明白地表示:开展乡村教育,“不仅是使一个不识字的工匠成为一个‘读书人’,或把一个纯朴的农民塑造成懂得科学知识的人,而且,还应该使他们成为有聪明才智和进取心的中华民国公民。因此,我们的口号是‘作新民’”,即以培养“既有了科学的头脑,又有农工的身手”的新农民为宗旨。[37]
邹平乡村建设实验区的领导者梁漱溟对乡村教育的这一目的有更为深刻的认识。他不仅也把培养新农民作为乡村教育的总体目标,指出:“抑农业教育之目的固在求一新农业社会之出现,即从此目的以为言,亦莫要于养成新农民”,[38]而且还特别重视培养农民的社会革新能力。他认为,新农民应具有“实现他自己,完成他自己”的能力,也就是具有“参加现社会并从而改进现社会之生活能力”。因此,他提出了重在培养改进社会能力的教育方针,这就是:教育“不惟能适合此社会的生活,并且能从而改进之。必不可忘记的就是他(指学生)除了很有参加现社会的能力之外,还要有改进现社会的能力。在任何时候都要这样:一面让他能参加,一面让他能改进。此刻的中国教育,更应当着重第二层——能改进社会。……现在农业技术、社会制度,一切一切都要改进的,我们不能迁就这个,所以这个时候参加现社会的话不能不放轻一点,改进现社会的话不能不放重一点。”[39]他还把乡村教育作为对农民进行乡村建设社会动员的主要途径,认为乡村建设必须有农民的“自觉”行动才能成就,而农民的“自觉”则需要由教育去启发。他指出:“乡村建设之教育一面,眼前可做之事甚多;而要以民众教育为先,小学教育犹在其次。民众教育随在可施,要以提高一般民众之知能为主旨。经济一面、政治一面之得有些微进步,统赖于此。……倘于此多数民众不能有所开启振拔,则凡百俱不相干,什么都说不上。”[40]因此,他在邹平的乡村建设实验中,以乡村教育机构及其所进行的民众教育为整个乡村建设的基础,所设立的村学和乡学,既是民众教育机构又是乡村行政机构,意在“用教育方法辅导人民自治”,通过教育唤起农民,进而开展乡村建设。
其他乡村建设实验区的领导者们也有类同的认识。中华职业教育社的徐公桥实验区,“纯以教育、经济、组织三项为主要的指导训练目标”,并把教育放在三项主要目标的第一位。“其教育目的,在使全区儿童完全入学,不识字之青年成人完全减除,知识开明,风俗敦厚。”[41]其所开展的学校教育,目的在于:“供给一般农童的需要,教他们识字、读书、作文、写信、记账;教他们认识了解各种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道理”;社会教育的目的是:“促起其反应,开通其知识,增长其经验”。[42]江苏省立教育学院创办的位于无锡附近的各个民众教育实验区,同样以改善农村教育为乡村建设的入手办法。1929年春设立的黄巷实验区,“主旨在普及民众教育,促进地方自治,以期发展乡村经济,改善民众生活;以政治教育为中心,从组织乡村改进会入手,办理地方自治各种事业。”1932年设立的北夏实验区,其宗旨亦是:“以民众教育培起国民力量,树立自治基础,增进农业生产,改善经济组织。”[43]
从上述这些指导思想出发,各实验区都选择相应的教育任务,即向农民传授现代的政治和农业科技知识。邹平实验区在其计划中规定:“(一)本实验区为改进社会、促成自治,以教育的设施为中心,于乡设乡学,于村设村学。(二)乡学村学以各该区域之全社会民众为教育对象而施其教育。”[44]乡学实施教育的主要目标是:“(甲)酌设成人部、妇女部、儿童部等,施以其生活必需之教育,期于本乡社会中之各分子皆有参加现社会,并从而改进现社会之生活能力。(乙)相机倡导本乡所需要之各项社会改良运动(如禁缠足、戒早婚等),兴办本乡所需要之各项社会建设事业(如合作社等),期于一乡之生活逐渐改善,文化逐渐增高,并以协进大社会之进步。”[45]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在现在这个改造期间的社会,大多数的成人对于新式的生活,如地方自治、合作、新农业,他们都不会的,必须使得他们会,才能实现地方自治、合作和新农业,而新文化才能有。”[46]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提出自己办乡村教育的目的和任务是:“我们并不满足于仅仅教人们阅读,我们还想帮助农民实现农业现代化,引进先进的农业方法和提高中国农民的生产效率”;并十分注意从实际出发,强调这种教育工作的重点,“不是探索中国农民耕作的最现代的方法,而是探索现代科学和经验的实际应用。这些科学和经验能使中国农民现在所持有的,也许在今后许多年里仍然必须持有的那些工具、习俗和经验变得尽可能的有用,尽可能的发挥出生产潜力。……通过采用中国民力所能及的现代方法来使这些老的东西得以扩大和改进。”[47]其目标是:“应用最经济最基本的教育方法,训练一般青年农民,使获得接受农村建设之意识与能力。”[48]中华职业教育社负责乡村教育和乡村建设工作的办事部主任江恒源,曾对乡村建设的教育事项作过这样的解释:“在农村特设机关,认定农民一般生活需要,以实施种种改善农民生活的方法,是为农村教育”。再进而言之,则是“教他们练成会做工、会做公民的技能习惯,……增加许多农事上的知识技能”。[49]这也就是说,农村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向农民传授各种先进的生产科技知识。
本着这种指导思想和所定任务,各实验区都开展了程度不同的乡村教育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使农民及其子弟受文化教育的普及面有所扩大。在定县,1933年时,全县成立民校645所,其中初级校605所,高级校40所;共有842班,其中初级799班,高级43班;共有学生21 170名,其中初级生18 601名(内有女生6 927名),高级生2 569名(内有女生163名);已毕业者434班,其中初级393班,高级42班;共计有毕业生7 639名,其中初级生6 847名(内有女生2 329名),高级生792名(内有女生74名)。[50]在邹平,1932年时,就已设有乡农学校91处,其中高级部16处,普通部75处;已有3 996人受到教育,其中既有青少年农家子弟也有中老年农民,平均年龄为25.33岁,50岁以上者为96人,年逾70者6人;此外还办有蚕桑班1班、30人,儿童班2班、28人。到1934年时,乡农学校改成为村学、乡学,全县13乡均已成立乡学,并设立村学共计55所,学生总数为8 828人。[51]各乡学中设有升学预备部,相当于高级小学,1935年时共计有17班。除了村学和乡学之外,还开办各种职业培训班和青年义务教育训练班。到1935年时,在全县14乡共举办青年义务培训班269班,培训学员8 603名,其中按等级水平划分,有高级水平者225人、中级水平者8名、初级班4 684名、无等级者3 686名;按业别划分,学农业者7 679名、学工业者506名、学商业者406名、其他12名。[52]在无锡,1933年时,惠北地区已设有“民校35班,内妇女班20,学生612人;男子班15,学生343人;又儿童87人,共计1042人。凡43学级,计高级18级,初级25级,毕业者95人。”北夏地区“共开民校17所、23班。内成人班11班,学生422人;青年班6班,学生169人;儿童班6班,学生402人。其中男占642人,女占351人,……毕业206人,内男138人,女68人。”[53]
与此相应,各实验区乡村教育机构所实施的教学内容,除了国民政府所规定的教科书和日常生活知识之外,主要是有关乡村建设所需的先进科学技术知识。以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为例,其乡学升学预备部的课程,“仍沿用教育部颁发之课程,外酌加乡建大意、合作簿记等”。养蚕训练班,设有“研究养蚕制丝及合作社等课目”。棉业合作社讲习会,设有“研究植棉方法,及合作运销、合作簿记等课目”。青年义务教育训练班所开设的课程则包括有:“1. 国语(识字教育、应用文、演说竞赛等);2. 音乐;3. 常识(自然科学、农业改良,及一切日常生活指导);4. 军事训练;5. 国术(国术团体操,及其他有关体育活动);6. 公民(村学乡学须知、时事报告、社会问题讨论、精神陶炼等)。”并规定:“各教育单位均应采用乡农的书、识字明理、小学各科教科书、村学乡学须知、县公报、大公报、山东民国日报、县政府各种政令、乡村常用契约、柬帖及其他适宜读物。”[54]
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还设有乡村服务人员训练部,就地培养乡村建设工作人员。该培训部以培养乡村建设工作人员的服务精神、知识、技能为目的。其开设的主要课程有这样几项:一是党义教育,包括三民主义、建国大纲、建国方略等;二是各种精神陶冶;三是自卫技能训练,如军事知识、拳术等;四是经济知识教育,涉及经济学、农村经济、各项合作、会计、社会调查及统计、农业常识及技术、农产制造、水利、造林等的;五是政治知识教育,如政治学、乡村自治、乡村教育、风俗改良等。[55]由此,不仅将先进的文化和科技知识传授给了乡村建设工作人员,而且通过这些工作人员传播给了广大的农民。
此外,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还于1931年开办了农场,以此作为试验、传授和推广先进农业科技的机构,既给学员提供学习农业科技知识的实验场所,又向农民推广先进的农耕和畜牧技术,力图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素质的现代化。它规定自己的宗旨就是向农民推广和传授先进的农业科技知识和生产工具,宣称:“本场就是让最进步的知识、技术、器具多量的为农业所采用的一个机关;更具体言之,则本场之开办,不外欲介绍农业上新技术、新机器以及种种新的科学方法于农民,以增加其农业生产。”并据此规定了实验、推广、研究农业科学技术的工作方针:“(1)收集各地农业机关试验已有成效之品种,作一度之区域试验;再将有效之结果,以表证的方法推广于当地农民。(2)为求推广之易于收效,当提倡农民组织合作社,运用新机器、新技术,作大规模之生产,促使农业社会化。(3)推广发生困难或为提供推广材料,乃从事于研究实验。(4)供给院内学生研究及实习材料,以便推广于本省各县。”[56]在良种试验方面,设有“园艺及各种作物育种场”、“棉麦育种场”、“棉种繁殖场”、“养鸡场”、“养蜂场”,实验的品种涉及小麦、高粱、粟、大豆、中国棉花、美国棉花、苹果、葡萄、中国梨、外国梨、桃、白菜等农作物和猪、牛、鸡、羊、兔、蚕、蜂等禽畜。在良种推广方面,以美棉最有成效,所设的“棉种繁殖场”,以试验繁殖美棉为主,并发布“本院为推广脱里斯美棉告农民书”[57],动员农民种植美棉;还发放美棉种子和《种棉浅说》、《选种浅说》,推动和指导农民种植美棉。这些措施使改良美棉的种植面积迅速扩大,在1932-1934年的3年中,种植面积从874亩增至23 266亩、41 283亩,“行将普及全县”。[58]在改良蚕种方面,推广优良蚕种数量从1932年的593张,逐年增加为1933年的740张、1935年的1 685张。在改良猪种方面,引进波支猪与本地猪杂交,繁殖出新品种波邹猪。该猪种与邹平猪相比,每头每年可多长肉50斤,价值8元;自1931年8月至1934年12月,共繁殖养殖18 113头,“共为农民增加生产144 914元”。[59]随着优良品种的推广,自然会使广大农民掌握相应先进的作物种植和禽畜饲养的科技知识。
该农场还把推广优良品种的过程成为促使农民树立科学兴农观念的过程。要向农民推广优良品种和新的种植、饲养方法,自然首先要使农民相信这些优良品种和新方法。对此,该农场有清楚的认识,他们指出:“农业推广之意义,系对民众施行关于农业生产及农民生活方法改良上之各种教育;……故每一新方法或新品种推广之际,当先使之明了其原有者与新推广者优劣点之所在,然后方能接受;否则农民之守旧心重,积习难改,虽有推广良法,绝难诚意接受。……本场认为过去从事推广者之无甚成绩,在于少下教育工夫。”因此,他们确定推广优良品种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村学乡学为推广策源地”,既通过村学乡学向农民讲解新品种、新方法的好处,又“以村学乡学为推广机关(受本场指导之村学乡学教员),先与农民(村学乡学学生)在感情上有深切之联络,继之施以精神陶炼,使有向上学好求进步之要求;再指点其问题所在,进而研讨改进方法,即自然追寻至新种子新方法之采用方面矣,……对新技术、新方法遂争相采用,而推广之效果见矣”。[60]
在实际推广工作中,该农场也是这样做的。在推广改良美棉中,早在1931年冬乡村建设研究院“学生下乡办理乡农学校之际,即行宣讲邹平棉业改良之必要,及种脱里斯美棉之利益等,农民早已跃跃欲试。次年春季乃于十一乡各乡农学校学生中,择其成绩优良者作为棉花表证农家”,从而开始推广改良美棉。[61]此后,又在其发布的“本院为推广脱里斯美棉告农民书”中,详细陈述种植改良美棉的种种实际利益,促使美棉种植大步推广。[62]在蚕业改良中,乡农学校成了主要的推广者。“当开创改良伊始,先由研究院师生全体下乡创办‘乡农学校’,同时并由院务会议议决,乡农学校所讲农业问题,须就各区情形择其重要者一二种特加提倡,……于是在蚕业改进区内各乡校,对于养蚕问题甚为注重;并邀请青岛大学农学院任济民先生来邹分赴各乡学讲演(蚕业),……及至乡校春季开学,研究院遂与青大农学院会商,请郑普一先生来邹担任蚕业导师,并聘助理员数人负责指导。实施进行之先,召开蚕业改进会各乡校懂会议,讨论拟定蚕业合作社规程,……规程既定之后,就由各乡校懂会通知各村乡农学校,分别组织蚕业合作社”,使蚕业改良工作逐步推进。[63]此外,还举办农产品展览会,“陈设本场各项表证材料,广为宣传,俾农民互相比较观摩,引发其采用新种及种植方法之兴趣”,[64]由此增进农民的科技观念。
由此可见,通过举办各种乡村教育,农民逐步破除了守旧心理和传统观念,逐步学习、掌握、运用和相信部分农业科技知识,使新式农民的素质有所培育。
上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乡村建设运动,当然存在着不少缺陷,如它的改良主义的政治出发点、依赖地方政府和国内外社会力量资助的经费来源,及其所推行地区和所取得实际成效的局限性,相对于当时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情背景和普遍贫穷的广大农村,显然不能成为乡村建设派所期望的解决近代中国农村问题的有效途径,更不能成为解决近代中国问题的根本之路。但是它的改造农村的一些思想认识和具体做法,既把改造农村问题作为中国现代化的关键问题,又企图寻找一条改造农村的有效途径,并显示了一种比较系统的具有一定现代化意义的农村建设路径,也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成效,可以说是中国近代以来农村改造多种模式中的一种,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1] 专门研究的著作有:郑大华:《民国乡村建设运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部分涉及的著作有:马勇:《梁漱溟评传》,安徽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詹一之、李国音:《一项为和平与发展奠基工程——平民教育之父晏阳初评介》,四川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研究会编:《乡村:中国文化之本》,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李德芳著《民国乡村自治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徐秀丽主编:《中国农村治理的历史与现状:以定县、邹平和江宁为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2] 《泰勒(J. R, Tayler)论中国的乡村运动》,《乡村建设》第4卷第7-8期合刊,1934年10月11日,第35页。
[3] 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84辑,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0年版,第206页。
[4] 关于乡村建设运动的兴起过程,参见许莹涟等:《全国乡村建设运动概况》,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出版股1935年版;郑大华:《民国乡村建设运动》。
[5] 《河南村治学院组织大纲》,《河南省政府公报》第852号,转引自郑大华:《民国乡村建设运动》,第93页。
[6] 王鸿一:《建设村本政治》,村治月刊社编:《村治之理论与实施》,村治月刊社1930年版。
[7] 梁漱溟:《县政建设实验区实验计划绪言》,梁漱溟:《乡村建设论文集》,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1934年版,第48页。
[8] 梁漱溟:《中国之地方自治问题》,梁漱溟:《乡村建设论文集》,第109~110页。
[9] 梁漱溟:《村学乡学须知》,梁漱溟:《乡村建设论文集》,第57页。
[10] 梁漱溟:《村学乡学须知》,梁漱溟:《乡村建设论文集》,第75页。
[11] 梁漱溟:《邹平县县政建设实验区计划摘要》;《村学乡学须知》,梁漱溟:《乡村建设论文集》,第54~56;57~76页;梁漱溟:《乡村建设大意》,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编:《梁漱溟全集》第1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76~697页。
[12] 晏阳初、陈筑山:《定县实验区工作概略》,乡村工作讨论会(江问渔、梁漱溟)编:《乡村建设实验》第3集,香港中华书局1938年版,第226~231、237~238、235页。
[13] 江恒源:《中华职业教育社之农村工作》,章元善、许士廉编:《乡村建设实验》第1集,上海中华书局1934年版,第40页。
[14] 孔雪雄:《中国今日之农村运动》,中山文化教育馆(地点不详)1934年版,第133;135页。
[15] 晏阳初:《平民教育促进会工作演进的几个阶段》,宋恩荣主编:《晏阳初全集》,湖南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391页。
[16] 梁漱溟:《村学乡学释义》,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编:《梁漱溟全集》第5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38页。
[17] 梁漱溟:《乡农学校的办法及其意义》,梁漱溟:《乡村建设论文集》,第79页。
[18] 梁漱溟:《中国之地方自治问题》,梁漱溟:《乡村建设论文集》,第131~132页。
[19] 《梁邹美棉运销合作社第五届概况报告》,第86页;《邹平蚕业生产合作社第五届概况报告》,第14页;《邹平林业生产合作社第四届概况报告》,第4~5页;《邹平信用合作社第三届报告》,第17页,《乡村建设》第6卷第17~18期合刊。
[20] 《邹平蚕业生产合作社第五届概况报告》,第13、14、15页;《邹平林业生产合作社第四届概况报告》,第4、5页;《邹平信用庄仓合作社第三届报告》,第12页;《邹平信用合作社第三届报告》,第16、18页,《乡村建设》第6卷,第17~18期合刊。
[21] 《梁邹美棉运销合作社第五届概况报告》,第85、87页,《乡村建设》第6卷第17~18期合刊。
[22]《邹平蚕业生产合作社第五届概况报告》,第15页;《邹平林业生产合作社第四届概况报告》,第5页;《邹平信用庄仓合作社第三届报告》,第13页;《邹平信用合作社第三届报告》,第17~18页;《梁邹美棉运销合作社第五届概况报告》,第86、87页,《乡村建设》第6卷第17~18期合刊。
[23] 晏阳初、陈筑山:《定县实验区工作概略》,乡村工作讨论会(江问渔、梁漱溟)编:《乡村建设实验》第3集,第252页。
[24] 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编:《梁漱溟全集》第2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26页。
[25] 参见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编印:《梁邹美棉运销合作社第二届概况报告》,该院1933年版,第1、11~14、45页。于鲁溪:《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农场四年来工作之回顾》,第5页,《乡村建设》第5卷第4期,1935年9月30日。
[26] 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编印:《梁邹美棉运销合作社第二届概况报告》,第6页。
[27] 于鲁溪:《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农场四年来工作之回顾》,第6页,《乡村建设》第5卷第4期,1935年9月30日。
[28] 《组织》第14页,《乡村建设》第5卷第16~17期合刊(梁邹美棉运销合作社第四届概况报告专号),1936年5月1日;参见各合作社、联合会的章程,《乡村建设》第6卷第17~18期合刊。
[29] 《邹平信用庄仓合作社第三届报告》,第2页,《乡村建设》第6卷第17~18期合刊。
[30] 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编印:《梁邹美棉运销合作社第二届概况报告》,第42~43页。
[31]于鲁溪:《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农场四年来工作之回顾》第6页,《乡村建设》第5卷第4期。
[32] 于鲁溪:《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农场四年来工作之回顾》第9页,《乡村建设》第5卷第4期。
[33] 王倘、姜和:《乌江农业推广实验区印象记》,《教育与民众》第5卷第7期,1934年3月,第5页(总第1247页);马鸣琴:《乌江农业推广实验区工作报告》,乡村建设讨论会(江问渔、梁漱溟)编:《乡村建设实验》第3集,第526页。
[34] 《北夏第二年》(下);《北夏第三年》(上);尤蔚祖:《农村工艺品产销合作社之初步尝试》,《教育与民众》第6卷第7期,1935年3月;第7卷第3期,1935年11月。转引自郑大华:《民国乡村建设运动》,第355、359页。
[35] 江恒源:《两个名词的解释》,江恒源:《农村改进的理论与实际》,生活书店1935年版,第1~2页。
[36] 汤茂如主编:《定县农民教育》,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学校式教育部1932年版,第1~2页。
[37] 晏阳初:《中国的新民》、《在定县展览会上的演说》,宋恩荣主编:《晏阳初全集》第1卷,第171、173页。
[38] 梁漱溟:《社会本位的教育系统草案》,梁漱溟:《乡村建设论文集》,第105页。
[39] 梁漱溟:《目前中国小学教育方针之商榷》,马秋帆编:《梁漱溟教育论著选》,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07~208页。
[40] 梁漱溟:《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设立旨趣及办法概要》,马秋帆编:《梁漱溟教育论著选》,第46~47页。
[41] 江恒源:《中华职业教育社之农村工作》,章元善、许士廉编:《乡村建设实验》第1集,第40页。
[42] 江恒源:《两个名词的解释》,江恒源:《农村改进的理论与实际》,第1~2页。
[43] 孔雪雄:《中国今日之农村运动》,第133;135页。
[44] 梁漱溟:《邹平县县政建设实验区计划摘录》,梁漱溟:《乡村建设论文集》,第53页。
[45] 梁漱溟:《社会本位的教育系统草案》,梁漱溟:《乡村建设论文集》),99页。
[46] 梁漱溟:《目前中国小学教育方针之商榷》,马秋帆编:《梁漱溟教育论著选》,第210页。
[47] 晏阳初:《有文化的中国新农民》,宋恩荣主编:《晏阳初全集》第1卷,第143、155~156页。
[48] 晏阳初、陈筑山:《定县实验区工作概略》,乡村工作讨论会(江问渔、梁漱溟)编:《乡村建设实验》第3集,第242页。
[49] 江恒源:《两个名词的解释》,江恒源:《农村改进的理论与实际》,第1~2页。
[50] 晏阳初、陈筑山:《定县实验区工作概略》,乡村工作讨论会(江问渔、梁漱溟)编:《乡村建设实验》第3集,第242~243页。
[51] 许莹涟等:《全国乡村建设运动概况》,第1辑上册,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出版股1935年版,第203~204;233~234页。其中乡农学校学生的平均年龄,根据该资料数据计算。
[52] 张石方等:《邹平乡学概述》,第4、6页,《乡村建设》第5卷第4期。该资料之统计略有错误,其中开办班数原资料为271班;学员中无等级者为2 686,这也可能是印刷不清楚。本文所用的数字,是依据该资料的数据进行重新计算后得出的。
[53] 《江苏省立教育学院乡村民众教育实验工作报告》,乡村工作讨论会编:《乡村建设实验》第3集,广州中华书局1938年版,第74~75页。
[54] 张石方等:《邹平乡学概述》,第4、5、6页,《乡村建设》第5卷第4期。
[55] 许莹涟等:《全国乡村建设运动概况》第1辑,第74~77、84页。
[56] 于鲁溪:《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农场四年来工作之回顾》,第1、2页,《乡村建设》第5卷第4期。
[57] 《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农场工作报告》,第7~8页,《乡村建设》第5卷第1期,1935年8月16日。
[58] 于鲁溪:《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农场四年来工作之回顾》,第4页,《乡村建设》第5卷第4期。
[59] 于鲁溪:《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农场四年来工作之回顾》,第9、10页,《乡村建设》第5卷第4期。
[60] 于鲁溪:《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农场四年来工作之回顾》,第2~3,《乡村建设》第5卷第4期。
[61] 于鲁溪:《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农场四年来工作之回顾》,第4页,《乡村建设》第5卷第4期。
[62] 《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农场工作报告》第7~8页,《乡村建设》第5卷第1期。
[63] 《蚕业合作概况,第1页,《乡村建设》第5卷第11、12期合刊(邹平实验县合作事业报告专号),1936年2月16日。
[64] 于鲁溪:《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农场四年来工作之回顾》,第10页,《乡村建设》第5卷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