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30 15:16:02 作者:李里峰
在20世纪中国乡村社会的变迁历程中,共产党领导下的土地改革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对这一历史事件的学术探讨,半个多世纪以来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文献。几乎所有研究者都承认,土地改革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可它究竟如何影响了中国历史的发展进程,学界的看法却不尽一致。大陆党史学界一般遵循毛泽东等人关于中国农村阶级状况的估计,认为土地改革的首要意义在于生产关系的变革和生产力的解放,即把地主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①。西方学界在1970年代出版过两部相关著作,借助统计资料来考察土地改革对于中国农业经济发展的意义②。近年来,许多学者开始超越纯粹经济的视角来考察土地改革,他们一方面利用来自社区层面的文献和口述资料,努力再现这场全国性政治运动的微观运作机制;一方面在“国家与社会”的理论框架下,开始关注土地改革在国家权力扩张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这些尝试,将土地改革史研究进一步推向了深入③。
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讨以下问题:土地改革前夕中国乡村社会的阶级分化究竟达到了何种程度?以群众运动和阶级斗争方式展开的土地改革,究竟是乡村社会矛盾激化的产物,还是外部力量嵌入的结果?对于党和国家而言,土地改革的首要功能在于乡村生产关系的变革,抑或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重塑?为此,本文以华北地区为中心,考察了20世纪前半期中国乡村的土地占有和租佃状况,以及中共早期土地和税收政策对乡村社会结构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对土地改革的历史意义进行反思。
一
土地改革在什么情况下最有可能发生?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农业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二是土地占有的不平等程度。只有在农业对国民经济至关重要而土地占有又极不平等的发展中国家,土地改革才会成为政治上极为突出的问题④。共产革命前的中国,无疑属于这种类型的国家,其土地改革的迫切性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有必要进一步追问,中国乡村土地占有的不平等究竟达到了多高的程度,这直接关系到土地改革合法性的强弱和所遇阻力的大小。
中国共产党进行土地改革的基本依据,正是党的高层领导人对乡村土地占有状况和阶级结构的估计。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了解放区土改的基本指导文件《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其中对乡村阶级构成的判断是:雇农、贫农、中农、手工业工人及其他贫民共计约占92%,地主、富农约占8%⑤。1947年底,毛泽东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一文中肯定了这一比例(但强调是以户为单位),并进一步对土地占有状况作了如下估计:8%的地主富农占有全部土地的70-80%,占据乡村人口绝大多数的其他阶层总共只拥有20-30%⑥的土地。因为出自党的最高领导机构和最高领导人,这种估计和这些百分比数字很快深入人心,以至大多数基层干部对此耳熟能详,并用以指导当地的土改实践。
但是近年来,许多研究者对这种估计提出了质疑,认为中国共产党高估了乡村社会的土地集中和贫富分化程度,以此为依据制定的土改政策也相应脱离了乡村社会现实。1993年出版的《现代中国农村经济的演变》一书,搜集了抗战前各阶层土地占有状况的多种零星资料,现将其中属华北地区者整理为表1。
表中七组数字,只有河北南和县的地主、富农合计占到了土地总数的90%,显然属于特例。在余下6个地区中,晋绥5村地富土地占有比例最高,也只有55%;山西屯留县最低,不足30%;其他各组统计均在30-50%之间。将七组数字平均计算,地主土地占有比例为25.3%,富农为21.2%,地富合计为46.5%。河北定县的一份土改文件提到,抗战前该地地主富农占农村总人口的14%,总土地的40%;农民占总人口的86%,总土地的60%⑦。表2显示了土改前夕太行区(含冀、晋、豫等省若干县份)地主、富农的人口和土地占有比例。虽然在老区地主集中地区,地富的土地占有率达到三分之二,但总的看来,地富的人口比例大约在20%左右(而不是10%),占有土地则在总数50%以下(而不是70-80%)⑧。
不仅华北地区如此,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可视为全国的普遍状况。将前述《现代中国农村经济的演变》搜集的所有22组统计数字(涉及华北、华南、东北、西北等地区14省179县423村)合并计算,地主、富农土地占有比例分别为31.6%、19.9%,地富合计为51.5%,都远低于中共中央的估计。再以吴毅研究的川东双村为例,该村土改前夕地主、富农、中农、贫农户均占有土地分别为17亩、17.5亩、15.7亩、5.6亩,占土地总数的比例分别为7.5%、3.8%、36.9%和44.8%,呈现出高度分散化、细碎化的特征,“贫者固贫,富者不富,缺乏分化”⑨。长期从事农业经济史研究的章有义先生对抗战前全国土地占有状况的估计是,地主、富农占有土地的50-60%,中、贫农占有土地的40-50%⑩。一些党史研究者也意识到革命前乡村土地的占有状况与中共中央领导人的估计并不一致,而采用折中的说法,提出旧中国农村土地关系的基本特征是所有权集中(集中在地主、富农手里)而使用权分散(由广大农民分散耕种)(11)。关于土地集中程度不高的原因,学者们提出了各种解释,其中最有说服力的有两种:一是中国传统社会诸子平分家产的继承制度(不同于西方中世纪的长子继承制),会使土地占有状况自然趋向分散;二是战争、灾荒和西方的冲击造成了乡村的经济和社会危机乡村整体贫困程度的加剧促使乡村社区的生存伦理发挥作用,共同抑制了土地集中的趋势(12)。
与党的高层领导人相比,地方干部和基层干部对于乡村土地占有的实际状况有着较为清醒的认识,有时还会因此对党的阶级政策和土地政策提出质疑。但在上级看来,这正是他们思想不通、觉悟不高的表现。高层党政机构与地方干部之间的分歧,在抗战期间的减租减息中已经清楚地体现出来。1945年初山东省行政工作会议的土地组总结报告,对那些“思想没有打通”的地方干部提出了批评,指责他们:
不认识减租减息工作的重要性,在半封建农村,封建势力必然在政治、经济上占支配地位,如不减租减息发动基本群众,民主改革就变成空谈。许多干部宣称山东各根据地土地分散,租佃减借关系很少,减租减息不是主要工作,认为只有合理负担最为重要。其实这仅仅是地富少数人的要求,贫苦农民要求的是减租减息、减轻封建剥削,收回被侵占土地。山东土地并不怎样分散,大地主是相当多的。我们现在住在落后山区,住在一般大地主所不肯住的地方,土地自然比较分散,但土地分散并不等于封建统治薄弱,这里许多比较小的地主土地虽然不多,剥削却更残酷,各种超经济的封建剥削花样更多。把减租减息当作一件平常工作看待,不认识他是一个改造农村、变更阶级力量的革命行动(13)。
对于地方干部“土地分散”、“合理负担最为重要”的具体看法,这份报告并未用具体数据加以反驳,而是从立场和态度上将其称为“地富少数人的要求”,以消解其合法性。报告虽也对土地占有状况作了描述,却显得言不由衷,先称“山东土地并不怎样分散”,言辞闪烁不定;随即又从土地占有状况转向剥削程度,称小地主土地虽不多,“剥削却更残酷”,但如何残酷,仍无明确说法。对其行文细加分析,这段话表达出来的意思是,减租减息绝不只是土地变革、经济变革,更是一种发动乡村民众、改造乡村社会、变更阶级力量的“革命行动”,换言之,其政治意义更甚于经济意义。
二
“土改”运动远非中国共产党改造乡村社会的第一次尝试。中共成立不久就开始关注土地问题。1922年6月,中共中央发表《对于时局的主张》,首次提出没收军阀官僚土地分给贫苦农民的主张。1923年6月,中共三大通过《农民问题决议案》,号召发动抗租抗税斗争。第一次国共合作期间,共产党在广东等地开展减租减息运动,毛泽东撰写了关于农民运动和农村阶级分析的文章,开始进行相关的理论思考。1927年国民党实施清党以后,共产党调整生存策略,将工作重心从城市转向农村,以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为主要内容的“土地革命”,成为随后十年间中共最基本的政策方针和实践活动。
土地革命期间,共产党先后通过、颁布了多种土地法案,主要包括1928年10月的《井冈山土地法》、1929年4月的《兴国土地法》、1930年5月的《土地暂行法》、1930年6月的《富农问题决议案》、1931年2月的《土地法草案》、1931年11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5年12月的《改变富农策略的决定》、1936年7月的《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从这些文件的内容来看,1931年以前中共关于没收对象、土地所有权、分配原则的政策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直到1931年底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俗称“一苏大”土地法),才正式确立了苏区的基本土地政策。关于没收对象,在没收一切土地、没收地主土地、没收地主全部和富农出租土地三种主张之间几经反复,最后确定为没收地主和富农全部土地;关于土地所有权,经历了从土地国有到土地归农民所有的转变,其中关键是对土地买卖和租佃行为的许可;关于分配原则,从按人口平均分配演变为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一苏大”土地法的规定,成为1932年后各地查田运动的基本依据,一直延续到1935年。随着“华北事变”发生和长征红军到达陕北,中共中央根据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化开始调整土地政策,取消“一苏大”土地法对地主、富农的过重打击,将没收富农全部土地和富农分坏地改为没收富农出租土地,保留其经营土地和其他财产;将地主不分地改为分给份地和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并保留小土地所有者和抗日军人的土地。这为抗战爆发后正式转入减租减息作了铺垫(14)。
抗日战争爆发后,与国共合作、统一战线的基本政治形势相适应,共产党迅速调整土地政策。在1937年8月中央政治局洛川会议上,减租减息被列入《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成为抗战时期共产党土地政策的基本原则。此后刘少奇等陆续就减租减息政策作出更具体的阐述。各抗日根据地先后制定减租减息条例,对这一政策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如晋察冀边区于1938年2月颁布《减租减息单行条例》,规定地主之土地收入,一律照原租额减少25%;地主之利息收入,年利率一律不得超过10%;各种苛规陋习及额外附加,一概废止(15)。随后,太行、太岳、冀南、陕甘宁等根据地也都提出了“二五减租”、“分半减息”(利率不得超过15%)等口号。不过直到1939年上半年,减租减息基本上还处于宣传动员状态。1939年底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深入群众工作的决定》,再次强调必须实现减租减息,此后各地开始不同程度地开展群众运动、进行减租减息。经过各抗日根据地几年的实践,中共中央于1942年初通过《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及相关附件,对抗战时期党的土地政策作了系统、全面的阐述。在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基本原则下,又对一些具体问题做了规定:关于减租减息的期限,以抗战爆发为界,减租只减以后的、不减以前的,减息则只减以前的、不减以后的;关于租额,无论何种性质的租佃,均在原租额基础上降低25%;关于息额,应以一分半为标准,付息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超过原本二倍者本利停付;关于佃权,有租佃契约或有永佃权之习惯者应予保留,无永佃权之约定者则不应强迫规定(16)。
在以减租减息调整地主—农民关系的同时,共产党还在抗日根据地进行了税制改革,推行“合理负担”和“累进税制”。合理负担是指以统一比率对所有收入进行征税;累进税制是指根据课税对象数额多少递增税率,对较高收入者按较高比率征税。例如晋察冀边区于1940年底公布《统一累进税暂行办法》,规定以标准亩为土地计量单位,以“富力”为资产收入计量单位(自营土地以一标准亩为一富力,出租土地以一亩半标准亩为一富力,佃耕土地以二标准亩为一富力),根据富力多少划分为十二等进行累进征税,第一等每一富力以一分计算,第二等每一富力以一分一厘计算,以上依次递增,第十二等每一富力以二分六厘计算(17)。根据冀中区3县6村调查,实行统一累进税后,地主、富农、中农、贫农纳税富力对总富力的百分比分别为90.1%、84.89%、68.62%、36.719%;负担与总富力之间的百分比分别为20.37%、17.84%、13.09%、6.96%(18)。不同阶层纳税和负担占其总收入的比例,差距达到三倍左右。累进税制极大地缩小了乡村社会的贫富差距,改变了财富分布结构。
通过减租减息和税制改革,土地和财富逐渐从富裕者向贫困者转移、分散,各抗日根据地已经在事实上出现了相当程度的社会均衡。根据弗里德曼等人的考察,冀中地区到1941年已经出现了明显的社会平均化,36%和20%的雇工分别上升为贫农和中农,28%的贫农上升为中农,35%和8%的富农分别下降为中农和贫农,传统精英的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逐步流失。他们形象地将这种现象称为“静悄悄的革命”(19)。根据1943年北岳区55村调查,抗战六年来乡村经济已经出现了巨大的变动:地主富农的土地大大减少,尤以地主减少者最多,抗战期间共卖出、当出4000多亩土地,买入、当入土地仅有100余亩。中农、贫农、雇农、个人、小工商业者的土地绝对增加,尤以中农、贫农增加最多,他们买入、当入大量土地,卖地者也大多是为了水换旱、远换近、坏换好。许多地主主动或被迫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将出租土地改为雇工经营或者自己耕作(20)。周锡瑞则详细地描述了被称为“封建堡垒”的陕西米脂杨家沟村,在抗战期间是如何一步步为共产党势力所渗透,以及村庄权力结构是如何一步步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他在一户地主的账簿中发现,该户承担的赋税占其开支总数的比例,在民国初年、国民党统治时期分别为1.6%、5.2%,而到中共统治下的1941年骤然上升到57%;税收占其总收入的比例,在1940-1943年分别为16%、47%、48%和79%。在另一个村庄,累进税负担向地主倾斜的程度更加明显,各阶级赋税负担占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贫农0.3%、中农26.4%、富农42.2%、地主222.3%。在此情形下,地主只能靠出卖土地填补亏空(21)。很显然,中共在抗日根据地推行的减租减息和税制改革,直接导致了乡村社会土地财富的分散、贫富差距的缩小和传统精英的衰落。
三
乡村阶级矛盾是共产党推行土地改革的重要依据,“划阶级”也总是各地开展土改运动的首要步骤。1947年12月,中共中央将1933年颁布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作为参考文件重新发给各解放区各级党委,以指导基层土改中的阶级划分实践。根据毛泽东《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一文,各阶级的基本特征是:地主占有土地,通过收取地租剥削农民;富农占有土地,主要剥削雇佣劳动;中农拥有部分土地,有时也受地租剥削;贫农没有或只有少量土地,要受地租和债利剥削;雇农主要靠出卖劳动力为生(22)。地主与农民之间的阶级矛盾主要体现为土地租佃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剥削关系,因此,土地租佃率的高低,可以视为阶级分化程度高低的指标。
土地改革前夕中国乡村的土地租佃率到底有多高呢?珀金斯搜集了抗战前各省佃农在农户总数中所占的比例数字,其中华北各省如表3所示。他根据这些数字指出,20世纪前期约有30%的农户没有土地,另外70%的农户则至少拥有自己耕种土地的一部分;租佃在各地区之间差别显著,表中所示华北各省的佃农比例都在30%以下,各省、各年份平均计算则不足20%。珀金斯的研究还表明,在20世纪30年代,出租土地的大约四分之三为“不在地主”所有,因此村庄内部的租佃关系更加微弱(23)。
其他几组较完整的统计数字,与珀金斯的结论大体一致。据史建云辑录的资料,1930年,河北省的自耕农、佃农比例分别为90.2%、9.8%,山东省完全相同,河南省分别为80.3%、19.7%。到1935年佃农比例均略有上升,但也仅为河北12.9%、山东12.6%、河南27.3%。全国平均计算,自耕农和佃农比例在1930年分别为71.3%、28.7%,在1935年分别为69.3%、307%(24)。另据国民政府1930年代的统计资料,华北约有46%的农户拥有土地并以务农为生;24%的农户是半自耕农和自耕农,靠其他收入来源弥补农业收入;30%为劳动-佃农家庭,靠工资收入弥补从租种的土地上获得的农业收入(25)。还有学者注意到,从清季到民初,山东农村的土地占有格局大体呈现出由集中到分散的总体趋势,以土地租佃和雇工经营方式为主的地主经济,逐渐向以自耕、半自耕为主的小农经济转化,到清末民初自耕农已经占据山东农村人口的绝大部分(26)。
在中共山东分局的一份报告中,分局书记黎玉提供了以下统计数字:山东省有租佃关系的村庄,约占村庄总数的80%到90%以上;出租户数,一般在2户到6户之间;承租户数,一般在10户到15户之间;出租户户均出租地一般为8亩到13亩,承租户户均承租地一般为2.5亩到5亩(27)。这些数字是用来反驳认为当地“租佃关系少”、“不用减租减息”等所谓“特殊论”的,却恰恰证明了租佃关系在乡村社会的重要性极低。从中不难发现,尽管有租佃关系的村庄分布面较广,但平均到各村,租佃关系涉及的户数不足20户,地亩不过几十亩,显然它在村庄内部土地关系中所占的比重是非常低的。
由土地占有状况和租佃关系出发,学界对20世纪前期华北乡村社会的主要矛盾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华北乡村主要的和农民最不能接受的剥削方式是捐税而不是地租,主要矛盾不在地主与农民之间,而是在国家与农民之间。与人们通常的印象不同,许多学者指出,在大部分华北乡村,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很紧张。根据满铁调查资料,即便在地主经济较为流行的寺北柴和吴店村,城居的不在地主仍然占有大部分土地,农民对地主的依赖程度较弱,所以在村庄中很难用阶级观念来动员民众(28)。胡素珊(Suzanne Pepper)的研究表明,在华北地区鼓动民众革命的主要原因在于赋税、土豪和贪污腐败,而减租减息在斗争目标中处于非常次要的地位(29)。班国瑞指出,华北地区“现代”阶级的比重微乎其微,共产党及其军队的成分也比南方具有更强的农民性(30)。纪保宁对陕甘宁边区的考察也显示,佃农之间为租地而产生的矛盾和竞争,有时更甚于佃农与地主之间的矛盾(31)。
从1960年代晚期开始,苏联史学界也开始改变对中国土地问题的看法。1970年穆格鲁津的著作认为,中国并不具备进行土地革命的条件,其原因在于:地少人多的农业结构,使得重新分配土地也无法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农村的主要矛盾不在于租佃制度而在于官民制度;农村的分裂主要发生在“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而且大量赤贫化农民群众的存在“颠覆了所有贫富概念”。这些结论与同时期西方学者的观点非常相似。切什科夫认为,土地革命口号在20年代的提出,是当时反帝民族解放革命的表达,它“要求证明存在着这种革命的对象”,换言之,苏联史学家对中国土地占有制度的估计(集中程度很高的大土地所有制)是为了赋予革命以新民主主义性质及相应的合法性(32)。
上述学者的研究表明,当年土地改革的领导者不仅高估了土地占有的不平等程度,也对土地租佃率和阶级分化程度做出了不切合实际的判断。土地改革帮助大量农民获得了土地,改善了经济和社会地位,但这场规模空前的农民解放运动却很难视为乡村社会阶级矛盾激化的自然产物,而在很大程度上应该视为外部力量嵌入和政治动员的结果。因此,土改领导者们往往发现,激发农民的仇恨情绪、动员农民斗争地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必须在大力宣传和精心组织下,通过串连、诉苦、算账等各种手段,才能逐步实现目标。
四
以上对20世纪前期中国乡村土地占有状况和中共早期经济政策后果的论述,提醒我们超越纯粹经济的视角去探讨土地改革的历史意义,关注它对乡村社会结构造成的深刻变迁。从共产党对所谓“和平土改”的一再批评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土地改革在政治上的重要意义。“为土改而土改”、“为分散土地而分散土地”的做法受到各级党组织的批评,在土改中首先要求“把农民的心翻过来”。除了土地财产的再分配之外,土改还有一系列的具体目标,如“党的组织发展与巩固,政权的改造,农会组织的壮大与整理,群众武装的加强”等(33)。如果仅仅从土地制度变革的目的出发,完全可能通过和平或至少是温和的方式进行,战后台湾的土地改革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34)。土地改革之所以要反复开展(35),固然是要使乡村土地和财富的分配进一步平均,更重要的原因则在于发动农民的政治热情,激发他们对地主、富农进而对蒋介石、国民党的仇恨以及对共产党的支持和信任,以利实施乡村社会治理和资源汲取(36)。在此,土地改革的经济功能是与党的政治目标相互支持、相互依赖的。
土地改革颠覆了传统乡村的权力格局,传统精英不仅在运动中被剥夺了土地和财产,也失去了政治权力、社会地位乃至人身自由,开始全面退出乡村社会生活的中心位置。正如亨廷顿所说,土地改革“涉及一场根本性的权力和地位的再分配,以及原先存在于地主和农民之间的基本社会关系的重新安排。”(37)“一旦被动的障碍消除,土地革命就会帮助穷人把长期深藏的对富人的仇恨发泄出来,并激发他们更积极地参加军事和政治活动。调动农民的这种积极性是土地革命的实质所在。”(38)胡素珊更强调土地改革对于乡村权力更替的意义,认为土改的基本环节就是推翻既有的农村精英阶层,关键不在于这个阶层是否真的“封建”,是否由每个村庄的地主组成,而在于通过斗倒许多斗争对象,摧毁统治阶级的政治与经济垄断,这是创建农村新权力机构的必要步骤(39)。苏联学者梅利克谢托夫也认为用权力更替更能说明共产党与农民的联系机制,从而将共产党乡村社会变革的根本问题从正史中的土地、经济问题置换成了权力、政治问题(40)。
土地改革重构了传统乡村的社会关系,刚性的阶级关系取代血缘、地缘关系,成为乡村社会新型等级秩序的根本标准。《毛泽东选集》中的第一句话就是:“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41)将乡村社会分裂为敌我两个相互对立的阵营,正是共产党实施乡村社会变革的第一步。土改工作队进入乡村社区后,首先就要用阶级身份、阶级利益、阶级矛盾、阶级冲突来取代各种旧的身份、利益、矛盾、冲突,乡村社会原有的亲友、邻里、派别、地域、经历和社会身份等形成的关系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制于甚或等同于阶级关系,原来比较复杂的社会关系被一元化,统一纳入到国家权力的意识形态框架。曾经以工作队员身份参加土改运动的美国人韩丁写道:“新土地法也是检验他们政治立场的尺度。你站在哪一边?”(42)土改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线,或此或彼,没有中间调和的余地,将长期以来农村的自然分化状态推向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形成了两极的分裂和对立。
还有的学者从民众动员、政治文化等方面论述了土地改革的政治意义。许慧文认为,土改中出现的一些政治运作方式和民众动员手段,如阶级划分、典型示范、群众运动、培养积极分子等,对此后的乡村社会运行机制产生了深刻影响,所以她用马克思主义话语指出,土地改革不仅是物质资料的再分配,也是社会关系的再分配(43)。吴毅认为,土地改革不仅颠覆了传统等级结构,而且随着以阶级斗争为内核的革命性新政治话语的输入,村落政治文化和社会价值观被重新建构,过去处于村庄社会结构底层的贫苦农民成为村庄和国家的主人,他们有了在政治上翻身与当家做主的感受,这种政治地位和社会心理的巨大变化,正是土改的真正意义所在(44)。李康则说道:“实际土改过程虽然寥寥数年,但在村民的记忆中,在生活的空间里,土改都早已越出历史书上的那个事件概念所占据的固定时空,在线形时间的坐标轴上向前向后冰冷地伸展,在改变触角所及的同时,也改变了自身。”(45)
伴随着乡村社会的上述变迁,国家权力空前渗透到乡村社会,使后者完全失去了自身发展的独立性,成为“国家政权建设”(State-making)(46)宏伟目标的一部分。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历届政府都曾试图将权力触角延伸到基层乡村社会,但直至共产党领导的乡村革命之前,这些努力都算不上成功:要么国家权力形式上得到了扩张,实际上却仍受制于传统乡村社会的文化、习俗和道德;要么国家权力的扩张破坏了传统文化网络,导致了基层精英流失、基层组织恶化的“国家政权内卷化”(47)。而以土地改革为开端的共产党乡村社会变革,却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状况,通过群众运动将乡村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直接纳入国家权力体系,形成了广泛的组织网络并全面而有效地控制了乡村社会,使国家权力第一次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乡村社会治理(48)。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观之,或许这才是土地改革最根本的历史意义之所在。
注释:
①例如赵效民:《中国土地改革史(1921-1949)》,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董志凯:《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杜润生主编:《中国的土地改革》,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张永泉等:《中国土地改革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②Victor D. Lippit, Land Reform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 a Study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Development, New York: International Arts and Science Press, 1974; John Wong, Land Reform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stitutional Transformation in Agriculture, New York: Praeger Pub, 1973.
③这些成果主要包括田中恭子:《土地与权力——中国的农村革命》(名古屋大学出版会1996年版);张鸣:《动员结构与运动模式——华北地区土地改革运动的政治运作(1946-1949)》(《二十一世纪》网络版2003年6月号);郭于华等:《诉苦:一种农民国家观念的形成机制》(《中国学术》2002年第4期);李里峰:《华北“土改”运动中的贫农团》(《福建论坛》2006年第9期);以及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基于一项口述史研究计划而形成的多篇博、硕士论文,如李康:《西村十五年:从革命走向革命——1938-1952年冀东村庄基层组织机制变迁》(博士论文1999年)、任道远:《革命形势下的阶级斗争——从农民行动的角度看土改时期的阶级斗争》(硕士论文2002年)等。
④亨廷顿(Samuel P.Huntington):《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50-354页。
⑤《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6年5月4日),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年)》,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5页。
⑥《毛泽东选集》一卷本,人民出版社1967年横排袖珍本,第1147页。
⑦《定县专区土地改革的经过及情况》(1953年9月),河北省档案馆藏,档号843-2-6。
⑧在20世纪前半期连年战乱和乡村衰败的背景下,土地的分散、地主与农民经济差距的缩小,是长期而普遍的趋势。以山东耀南县乐礼庄为例,该村9户地主在日据期间经济普遍下降,以至入不敷出,必须从商业收入中填补公粮田赋的空缺,到国民党接管时都已基本没有土地收入,有的已逃亡村外。1户富
农、11户中农、36户贫农,无论在日据时期还是国民党统治时期,生活水平始终呈下降趋势。参见(渤海区)三地委临时调查组:《耀南县淦河区乐礼庄联防土改调查》(1947年5月18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号G026-01-0241-005。“二十亩地的财主,十亩地的穷汉”之类的俗话(渤海区三地委临时调查组:《耀南县淦河区乐礼庄联防土改调查》),也反映出乡村社会贫富分化程度不高的现实。
⑨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106页。
⑩章有义:《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
(11)张永泉等:《中国土地改革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0页。
(12)参见马若孟(Ramon Myers):《土地制度》,载费正清等编:《剑桥中华民国史》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92-308页。
(13)《全省行政工作会议土地组总结报告(草案)》(1945年1月),山东省档案馆藏,档号G004-01-0045-007。
(14)以上论述主要参照赵效民:《中国土地改革史(1921-1949)》和张永泉等:《中国土地改革史》相关章节的叙述。
(15)河北省档案馆编:《河北减租减息档案史料选编》,河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2页。照原租额减少25%,即所谓“二五减租”,系1926年广州国民政府首先提出,要求从原来一般占主要农产品全部收获量50%的租额中减去25%,减租后的租额为37.5%,所以又称“三七五减租”。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背景下,共产党的减租减息政策也以二五减租为主要形式。
(16)参见成汉昌:《中国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20世纪前半期》,中国档案出版社1994年版,第531页。
(17)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财政金融编),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354-360页。
(18)《冀中五年来财政工作总结》(1943年4月25日),“附表二”,载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总论编),第731页。
(19)弗里曼(Edward Friedman)等:《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陶鹤山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1页。
(20)《抗战六年来北岳区农村经济与阶级关系的变化》(1943年5月),载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农业编),第226-227页。
(21)周锡瑞(Joseph W. Esherick):《“封建堡垒”中的革命:陕西米脂杨家沟》,载冯崇义等编:《华北抗日根据地与社会生态》,当代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
(22)《毛泽东选集》一卷本,第113-115页。
(23)珀金斯(Dwight H.Perkins):《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宋海文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13-120页。
(24)史建云:《近代华北平原自耕农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
(25)马若孟:《土地制度》,载《剑桥中华民国史》下卷,第273页。
(26)张佩国:《近代山东农村土地占有权分配的历史演变》,《齐鲁学刊》2000年第2期。
(27)黎玉:《论群众路线与山东群众运动》(1945年9月),山东省档案馆、山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15辑,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81-382页。该文件后附有“各种典型地区租佃关系分布状况”表,见第434-438页。
(28)参见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
(29)参见杜赞奇(Prasenjit Duara):《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9-240页。
(30)班国瑞(Gregor Benton):《华中与华北抗日根据地之比较》,载冯崇义等编:《华北抗日根据地与社会生态》。
(31)纪保宁(Pauline Keating):《组织农民:陕甘宁边区的党、政府与乡村组织》,载冯崇义等编:《华北抗日根据地与社会生态》。
(32)(40)参见梅利克谢托夫:《苏联学者对中国农民土地问题研究的新阶段》,载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科研局编译处编:《国外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研究译文集》第1集,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
(33)《中共晋察冀六地委关于发动群众实行土地改革的结论》(1946年7月21日),河北省档案馆编:《河北土地改革档案史料选编》,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1页。
(34)参见董正华:《现代化的基础工程——论韩国和台湾土地制度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8年秋季卷;徐洛:《五十、六十年代台湾的土地改革》,载王晴佳等主编:《中西历史论辩集——留美历史学者学术文汇》,学林出版社1992年版。
(35)土地改革并不是一次性完成的土地再分配,相反,绝大多数地区都经过了“反奸清算”、“减租减息”、“土地改革”、“土改复查”、“平分土地”、“结束土改”等多次运动。按照土改领导者的说法,这些运动属于土地制度变革的不同阶段,每一阶段都有其侧重点,并在上一阶段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但事实上,这些运动虽然重点不同、程度有别,但从土地分配的公平程度来看却并不一定构成逐步深入的渐进过程,这就提示我们,土地改革的反复开展,应该到经济领域之外去寻找原因。
(36)土地改革与中共乡村资源汲取之关系,参见李里峰:《经纪模式的消解:土地改革与赋税征收》,《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37)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351、273页。
(38)陈志让:《1927-1937年的共产主义运动》,载《剑桥中华民国史》下卷,第216-217页。
(39)转引自李康:《西村十五年:从革命走向革命——1938-1952年冀东村庄基层组织机制变迁》,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学位论文,1999年,第99页。
(41)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1926年3月),《毛泽东选集》一卷本,第3页。
(42)韩丁(William Hinton):《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韩倞等译,北京出版社1980年版,第8页。
(43)Vivienne Shue, Peasant China in Transition: The Dynamics of Development toward Socialism, 1949-1956.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0, Introduction and Chapter 2.
(44)吴毅:《从革命到后革命:一个村庄政治运动的历史轨迹——兼论阶级话语对于历史的建构》,《学习与探索》2003年第2期。
(45)李康:《西村十五年》,第119页。
(46)蒂利(Charles Tilly)语,见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前言”。
(47)参见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
(48)参见李里峰:《土改整党中的精英监控与乡村治理》,《中国研究》第2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