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24 06:54:45 作者:王启航
近来纪念胡耀邦百年诞辰的文章很多,但少有从宪法的角度对其所产生的影响做以专门论述的。
恰好前几日翻书,找出一本1954年8月中国青年出版社刊印的题为《迎接祖国第一个宪法》的小册子。许是机缘,首篇文章便是胡耀邦在团中央书记处书记、第一书记任上所写之《为幸福欢呼,为更幸福战斗!——迎接祖国第一个宪法》。此文简短,原已载于时年六月十七日的《中国青年报》,为了开展青年中的宪法精神及内容之学习并促进宪法草案全民讨论运动的进程,专门汇集了八篇从不同角度介绍“五四宪法”的文章,其余作者还有刘导生,陈翰伯,周方,王克,千家驹,周嵩峯等六人。
很难说胡耀邦在早期这篇时代色彩浓厚的宣传性文章里表达了其宪法思想的轮廓,但不妨作为一个发现胡耀邦在“五四宪法”与“八二宪法”之间其法治思维形成的切入点。
文章开头首先强调了“五四宪草”的对外影响“将引起一切敌人们的咆哮和污蔑,不过,他们是无法掩盖他们内心的悲哀的。”除了时代背景下与帝国主义的立场对抗外。胡耀邦明白,宪法意味着对一个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授权和确认,而且紧接着提到这是一部“真正的人民的宪法”,从语义上表明了权力来源是人民。
在这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一些细节透露了当时起草者更加真实的逻辑。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由32人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其后不久又设立了由毛泽东,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等四人组成的宪法起草小组,其中田家英在解释宪法结构时说:“第一部分总纲,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总任务和国家的根本政策。第二部分国家组织系统。国家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机器。这部分就是说,国家机器有这么一些东西。至于标题,还可以考虑。第三部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于第二章与第三章是否对调,各国宪法写法不一致。我曾说过,我们的宪法和阿尔巴尼亚的宪法很相似。但这一点上却不同,阿尔巴尼亚的宪法是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放在总纲里。我们所以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放在后面,是因为公民的权利是在政治制度中产生的,并且前边已经讲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把公民的权利放在后边,并不会贬低公民的地位。”田家英说得明白,“权力”与“权利”是不同位阶上的两种产物,前者由人民授予,后者则赋予人民。前者关乎政权性质,后者则更关乎制度运作。
其实,简单来说在田家英的逻辑里“五四宪草”的结构是体现了某种意义上“缔约过程”的存在的,但是他将公民权利置后也在心里产生了对孰本孰末的顾虑。这样的宪法结构淡化了“授予权力”的环节而强调了“权利被制度赋予”的派生性。而近代以来宪政基于人民主权说产生了两个基本的宪法原理:一是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二是国家权力本质上派生于公民权利。田家英心中的顾虑不是没来由的,这种宪法结构显得权利与权力的派生关系颠倒了过来,淡化了公民在整个宪法关系中的主体地位,继而使得整部“五四宪法”从结构上看更显得是部“自上而下”的权利规制。如果说,宪法是宪政的起点,那么这种单线下放的逻辑很难形成宪政作为政治生态的良性制衡。人们将习惯于制度赐予权利,而淡忘本身作为权力来源的角色。这与“五四宪法”的短命也不无关系。直到“八二宪法”,这种宪法结构才被改正,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从第三章改为第二章。
胡耀邦在写下这篇文章不久,《人民日报》又于同年九月十八日刊发了他“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关于宪法草案和报告的发言”,发言的内容着重强调了“五四宪法”对青年人的保障意义,对比了旧中国青年人的恶劣境况并对团中央工作中的缺陷做了汇报。有意思的是其在末段的一个提法,即:“宪法是中国青年的一部生动的教科书,我们将从这里汲取智慧和力量。”将宪法作为教科书的说法是少有的,更难求以“生动”,仅能大而化之的从其抽象的精神和一定的叙事性里得到某种教育的意义。无论怎样,这样了普法的出发点是好的,其对普法宣传的看重早已体现在1952年2月3日发表于《人民日报》的另一篇文章《青年团要积极参加贯彻婚姻法运动》里,时值新中国这项第一部法律颁布已有两年左右。
时隔近三十年,胡耀邦和“五四宪法”同样经历了文革的波诡云谲。其法治思维也因其经历发生了很大变化。首先,相较于针对“五四宪法”的两篇文字显得更加深刻,褪去了过多的宣传性味道。其次,着重强调了宪法的对内意义,完全没有了关于敌人对宪法怎么看的假想。再者,明确了“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
1982年9月1日胡耀邦在《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阐述了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重要性的基本看法,“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几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是显著的。在党的领导下,国家相继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草案、新的婚姻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特别是不久即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宪法草案,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和已经确定的方针,作出了许多具有重大意义的新规定。这部宪法的通过,将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和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现在的问题是,不但有相当数量的群众,而且有相当数量的党员,包括一些负责干部,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已经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这种状况必须加以坚决改变。今后,我们党要领导人民继续制订和完备各种法律,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从各方面保证政法部门严格执行法律。在这同时,要在全体人民中间反复进行法制的宣传教育,从小学起各级学校都要设置有关法制教育的课程,努力使每个公民都知法守法。特别要教育和监督广大党员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新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
不难看出,胡耀邦所强调的是一种政治法律化,而非“五四宪法”从结构逻辑上所散发出的那种法律政治化的意味。而且回想其将宪法做教科书的这一提法,已经落实成了制度性的宪法教育。从这两部宪法本身来看也完成了由革命权的伸张到对人权维护的转变。章节结构的调整也从整体上重正了权利——权力的派生关系。
前几年,贺卫方先生曾在悼念胡耀邦的一篇文章里引述了一段布热津斯基的话 ,其中关于宪法胡耀邦如此认为,“政权必须真诚而广泛地从属于法律的管制,官僚体系也要从属于法律的管制,这是一种绝对的必要,这一切,反过来又必需一个真正的宪法体系,而这种宪法则要由民众授权,各种思想的互相竞争的内容要融合成为一体。”
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这位老人以其亲身经历说出的这段关于宪法总结性的话,分量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