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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位的法律将导致结果显失公平

2015-09-29 08:48:15       作者:王法明

  安徽淮南师范学院女大学生袁大宸 “扶老人被讹诈”一事,可谓一波三折,沸沸扬扬,其根本原因是错位的法律,最终导致了结果显失公平!

  女大学生袁大宸扶起跌倒的老人,而家属认为是袁大宸骑车撞到的,本来这是一件很简单民事纠纷,最多也就上升到道德层面。

  但是,当地派出所要求双方各自寻找证人,正是由于派出所的这个要求,导致这个问题的性质发生转移,由以前被扶老人是否讹诈转变为双方寻找证人上。从这角度上来说,谁的证人多,谁的证据更直接,谁就占据道德的制高点!

  客观的说,老人跌倒的位置“恰好”是监控的盲区,没有最直接的证据来证明,两者之间谁是谁非。因此,扶人者一旦被讹,往往就得自证清白,借此来洗脱自己的不白之冤。但不幸的是,不是所有的扶人者都能找到证据;更可怕的是,就算找到证据,扶人者也不见得就能平安脱身。

  同类的事情,全国也发生过,2013年6月15日,四川达州三个孩子扶起了摔倒的蒋婆婆,却被蒋婆婆诬赖为撞人者。尽管现场不少目击者证明,孩子并未撞人,但蒋婆婆一家依然对三个孩子的家庭纠缠不休,索要赔偿。为解决问题,三家人曾和蒋婆婆一家,多次前往南外镇司法所进行调解。而司法所的意见就是:“调解,对与错并不是特别重要,重要的是化解矛盾,让事态得到平息” 。最后在司法所调解下,每家赔偿蒋婆婆2500元。虽说这一方案最终并未落实,但其中一个孩子的家长却被蒋家强行索走了1100元。虽说警方最终为三个孩子讨回了公道,但此事却给三个孩子带来了长久的伤害。

  这种各自寻找证人的做法,让这件事在社会中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让媒体和大众的精力放在谁能引爆眼球,最终是上纲上线,相互责骂,其结果是把问题扩大化!

  难道说,这类事情就没有处理的办法了呢?当然有!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简单地说“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事实上,“谁主张谁举”这一基本举证原则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同样也适用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包括这起“扶人被讹事件”。

  如果按照这条法律执行的话,问题就很简单了,既然被扶的老太家属称老太是袁大宸撞的,那么他们就该拿出袁大宸撞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同时,把老人家属提供的证据及时公布与众,接受社会、人民和媒体的监督,即使问题的扩大话,所有的问题也只是针对老人家属所举证的证据的真伪展开的,绝对不会引发社会层面和道德层面的大讨论,把事情上纲上线;如果老人的家属拿不出有力的证据,一切免谈。

  至于袁大宸,根本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更不必满世界地寻找目击证人。

  因此,这件事情的扩大而产生恶果,应当有当地派出所承担责任!

  这是法律错位而显失公平的典型案例!

  法律错位有很大的迷惑性,首先执法者确实在执法,但是执的什么法那,那就是执法者的选择;其次,局外之人和对法律不熟悉的当事人很难看透执法者在执什么法;最后是执法者在法律的错位下,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对事件定性。

  为什么会出现法律错位?

  原因诸多,但是,最根本的是执法者受到某些具体因素的影响,而,案件又必须在法制的范围内处理,这时候,执法者大多选择法律错位的方式,最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种“和稀泥”的方式,表面上看在法制的范围内,但是,实际却是法律上绕弯弯,执行上擦边球,是对法治严肃性的亵渎。

  因此,错位的法律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综合形式,其结果必然导致显失公平!就像医院为了增加收入把感冒当“非典”治疗一样!

  而防止法律错位的办法很多,诸如加强法制学习,提高执法能力外因之外,更重要的是执法者自身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对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有渴望之心,对自己的职业道德有坚守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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