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4 10:53:36 来源: 京郊日报 作者:高珊珊 通讯员邹慧
经历了整村搬迁后,平谷区政府对搬迁村村民原本承包的林地及树木确权也进行了相应调整。不过,对于这一调整,平谷区村民老李有异议,他将平谷区政府告上法庭。昨天上午,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林权确认行政案。
“我承认,后来我并没有住在熊儿寨乡,可那也不能直接把属于我承包的林地给没收了啊。”老李说,他最初住在平谷区熊儿寨乡南树林村。1983年,他获得了当时的平谷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果树长期使用证》,对林地及地块上的树木享有合法权益。2002年,他得知区政府要对原权属证明进行换证工作,就到平谷区林业局办理相关手续,却未能办理成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他得知平谷区政府已将南树林村的全部林地确权给了平谷区王辛庄镇王辛庄村。他觉得,平谷区政府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重新确认林地权属并确保他分红的权利。
平谷区政府副区长吴连江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代理人辩称,早在1992年南树林村整体搬迁过程中,在王辛庄村接受南树林村集体财产之前,老李就把户口迁到平谷区马昌营村,并在2010年产权制度改革中,享受到该村林权确权返利;而平谷区政府于2000年向王辛庄村委会颁发涉案林权证,老李一个人不能同时享有两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和待遇。他还提到,老李在起诉书中提到,早在2008年,他就已经知晓被诉确权行为,且2013年他还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了冯某某不服平谷区政府林权确认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其应当知晓平谷区政府向王辛庄村颁发林权证的事实,所以,他现在才提起诉讼,明显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
此外,代理人特别强调说,依据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对已经颁发过林权权属凭证而权属未发生变化的,相关部门予以承认,换发林权证;已颁发过林权权属凭证而权属发生变化的,经林权登记机关核准,依法确定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林权证颁发后,原有的其它凭证一律废止。南树林村建制撤销后,其土地、山场、林地等集体财产的一切权利都转给王辛庄村委会,老李当时已经是另一个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辛庄村就其原承包的山场确定了新的林地权属人,所以,老李所持的林权证已经作废。因此,平谷区政府请求法院驳回老李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各自坚持自己的意见,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