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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牛“捡”来的官司

2016-07-01 15:12:29       来源: 农民文摘-中国农村网

  【案情】 去年10月3日,家住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某村的陈老汉在村头看到一头牛无人看管,便将牛牵回家,并找到村委会帮忙联系失主。一个月后,寻主未果,他便将牛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村的陈春秋。

  在去陈春秋家取钱的路上,陈春秋牵着牛走在前面,陈老汉跟在后面。不料,牛突然受惊,调头横冲直撞地跑向村口。此时,正在家门口收粮食的王福旺夫妇,拿起铁锹帮忙拦牛,没想到牛不仅没被拦住,反而冲进了他们家的院子里。在里屋休息的王福旺的父亲被撞碎的玻璃窗严重扎伤。到了医院,陈春秋交了医药费1.2万元。

  王福旺的父亲住院期间接受了足部缝合手术等治疗,花费了不少医疗费,出院后便将陈老汉和陈春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6万余元。

  庭审时,陈老汉说已将牛卖给陈春秋,而且牛也交到他手上。陈春秋则认为:自己虽是买牛人,但还没有交付买牛款,买卖并没有完成。都说对方有责任。

  【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权法》第109条、110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陈老汉作为牛的拾得者,负有通知牛的主人领取或是将牛交送公安等部门的义务。而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并不是国家机关,不具有处分牛的权利。因此,在牛被主人或有关部门领取以前,陈老汉负有妥善保管牛的义务。

  同时,《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即便牛最后没有找到主人,陈老汉也不能取得牛的所有权,更无权将牛卖掉。因此,牛在交还主人或交到有关部门之前受惊伤人,陈老汉应承担法定管理人的管理责任。

  此外,陈春秋在牵牛回家的过程中就成为牛的临时管理人,牛受惊逃走,他也有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王福旺夫妇在帮助拦牛的过程中,对牛的跑向估计错误,误将牛轰进自家,致使父亲受伤,也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但因其父在起诉时并未将儿子儿媳作为被告追究责任,故对属于王福旺夫妇应承担的责任不予判决。遂最终判决陈春秋除已给付的1.2万元医药费外,再赔偿王福旺的父亲2500元,陈老汉赔偿王福旺父亲医药费16000余元。(王   雪)

  摘自《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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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