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4年5月31日,陈某与江某经中间人介绍达成买卖牛的协议,约定陈某向江某购买3头牛(包括母牛、公牛、小牛各1头),价值1.6万元。当天,陈某向江某支付定金1000元,并约定其余购牛款由中间人担保支付。由于公牛性子较烈,当天陈某没能牵走公牛,只牵走了母牛和小牛。于是,双方又约定陈某在支付剩余1.5万元购牛款后再牵走公牛。
6月2日上午8时许,江某来到陈某家中,要求其支付剩余的购牛款1.5万元,并告知公牛状况一切正常。陈某遂将剩余购牛款付给江某,但并未立刻去牵牛,公牛仍在江某处。6月2日上午11时许,江某给陈某打来电话,说公牛趴在田里不动了,好像有中毒迹象,要求陈某立刻前去查看。尽管陈某随即找到兽医前往查看,但第二天公牛还是死亡了。
陈某认为,江某并未把牛交给自己,牛死亡的风险应由江某承担;江某则认为,陈某先支付定金且随后又支付了全部购牛款,买卖交易已经完成,公牛是陈某自己不及时牵走,并非自己不交给他,因此自己不应承担此损失。协商无果的陈某将江某诉至法院,要求江某返还已支付的购牛款中的公牛款5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向江某支付了全部购牛款后,并未牵走牛,公牛仍处于江某的占有、管理中。法院判决,被告江某返还公牛的购牛款4500元。
【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公牛是否已交付以及公牛中毒死亡的风险责任应由谁承担。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此,认定公牛是否已经交付是判定公牛死亡风险承担的关键。本案中,卖方江某尚未完成交付标的物公牛的义务,公牛意外死亡的风险仍应由其承担。
(陈立烽 吴燕春)
摘自《农村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