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现役军人。按照国家规定,我的户口已经转移到部队。最近,我们村的土地因为国家建设被政府征收。村里在分配土地补偿费用时按照户口是否在村里进行分配。因为我的户口已经不在村里,村里提出不能给我分土地补偿费用。但我认为我虽然户口转出,但只是暂时的,服役期满我还要回村里,不能因为我户口不在村里就不给我分土地补偿费。请问:我的理解对吗?我该怎么办?
湖南省郴州市某军人
答:关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因此,从程序上讲,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要由村民委员会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决定。但村民会议的决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兵役法》明确规定,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也就是说,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其合法的土地权益应当得到保障。从这个角度讲,村委会在讨论土地补偿费分配时不能剥夺服兵役村民的补偿资格。
摘自《乡镇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