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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数千万移民款外借难追回 部分借款人为官员

2016-05-16 09:38:00       来源: 京华时报    作者: 怀若谷

  

  至今,岩滩水电站已投入蓄水发电24年。

  

  岩滩水电站上游。京华时报记者怀若谷摄

  近日,京华时报记者接到广西河池市大化县、巴马县、东兰县库区移民举报,称该三县的岩滩库区移民资金在上世纪90年代至2006年之间,被外借3000余万元,仅有一小部分收回。截至昨晚记者发稿时,这三县官方均未对借款及还款具体数额给出回应。

  当地政府给移民的回复称,借钱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是为了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但法律专家认为,若该钱款用于这些项目则不存在借贷行为,直接拨付使用就可以,律师也称此事中相关党政机关人员涉嫌犯罪,呼吁检察机关介入调查。

  大化县

  库区资金外借近2000万元

  岩滩水电站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县境内,至今已投产发电24年,是华南和广西电力系统中容量最大的调峰调频主力电站。河池市有大化县、东兰县、巴马县、天峨县、南丹县的22个乡镇的907个村民小组被岩滩库区淹没。

  当地移民向记者提供了大化县《借用岩滩库区资金情况》表格,其中有17名借款人,借出金额共计2023.2万元,还款50万元。

  移民举报的内容显示,大化县原移民局局长蓝标球从库区资金中借了780万元,用于“北海市房地产开发”。

  记者联系上大化县移民局原局长蓝标球,他称,借款780万元一事发生在1997年前后,借钱并非用于他个人的事,当时他是大化县移民局局长,大化县岩滩库区有269户、1428名移民搬迁到北海市的金星农场(音)生活,“是国家组织搬迁的,当时金星农场办一个房产项目,资金不够,因为他们答应帮助我们安置移民,我们就借给他们了”。“好像没有收回来,至少我2002年退休之前是没收回来”。

  他同时称,移民局当时确实往外借了很多资金,让其他人办厂,“当时的项目很多,有的办企业,有的用于移民安置,各种各样”。

  曾任大化县乙圩乡武装部部长的巫善英称,当时自治区、河池市的相关政策允许他们借用岩滩库区资金发展当地经济,他在1996年时曾从移民局岩滩库区资金借出5.8万元,用于武装部的以劳养武林场投资,但因市场行情不好,效益不佳。

  巫善英称,当时他们也是为了发展经济,“没人带动就没人做事,我们就是领头抓生产。林场现在效益也还算可以,如果资金管理部门追款,还是能还得起的”。

  此外,举报材料显示,原大化县乙圩乡党委书记韦盛平借款62万元,用于个体林场,至今未还款。5月7日,记者在大化县红河路朝阳巷找到了韦盛平的儿子,他称父亲已去世多年,他对此事不知情。材料显示,原乙圩乡乡长覃金章也借款80万元,用于乙圩乡红都石材厂。5月7日,找到覃金章在大化县红河路朝阳巷的一处旅馆,旅馆老板称,她从覃金章处承包该旅馆,覃金章患有脑梗、半身不遂,说话也说不好,其家人谢绝访客。

  大化县移民局一名工作人员证实了上述材料内容。

  记者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找到了大化县乙圩乡果好村村民覃飞康,相关文件显示其从岩滩库区资金借支40万元,用于投资个体林场。但覃飞康称,他当年虽然从村里租来一块山林地的20年使用权,种植杉树,但他并未拿到这40万元,“1994年开始,租了20年,本来可以借到这笔钱,但1995年的时候县政法委找到了我,说有人反映我借这钱属于违规,找我了解情况,后来这笔钱也就没到我这里”。他称,林场启动资金有20多万元,由他和他的几个兄弟联合出资。而大化县移民局内部人士证实,确有覃飞康借款40万的相关手续。

  工作人员称借款有政策支持

  记者找到大化县移民局一位参与过借款处理工作的工作人员。他表示,当时借钱的有企业,也有部分移民,“借去种树、养鱼的都有,目前移民借的基本上没怎么还”。

  该工作人员说,对于当时外借及回收资金的具体数额,需查询移民局的财务报表,“有的收回来了,但不多”。

  “有好多企业也不怎么景气,比如原来的县水泥厂,我们借给他们200万元,水泥厂倒闭了,资不抵债”。他称,县铝材厂破产后,也未能归还借的移民局的800万元。记者调查了解到,当时的借款人叫黄学超,时任大化县铝材厂经理、党支书,后任大化县副县长,现已不在大化县任职。

  据知情人介绍,铝材厂还向除移民局之外的银行等其他单位借过款,该厂破产后,地皮、机械等“卖了419万多元”,安置完企业员工后赔给银行一部分欠款,再无力偿还从移民局等部门借的钱。

  根据前述内容,大化县移民局至少外借1967.8万元至今未收回。

  该工作人员称,据他了解,当时借款给这些单位是有政策支持的,“我们想解决移民就业的问题,就要办厂,就要借钱。钱不是被自己挪用,而是为了解决库区移民的就业问题,资金都会有使用计划。”

  他引述的是国务院1991年1月25日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国务院74号令)第9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也可以包干到县(市),由县(市)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私分,不得挪作他用。”

  该工作人员回忆,当时的情况就是包干到县,由县统一安排,“意思是不能把这个钱分到农民手上,‘专款专用’就是钱要用在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上”。

  他表示,借钱的项目或多或少都会与移民安置沾边,“有的会牵强一些,有的普通移民想借钱,不知道怎么借,钱却借给了一些政府干部”。

  巴马县

  借款未达到安置移民目的

  记者掌握的15份巴马县借款合同显示,仅在1991年到1996年间,巴马县的外借资金就至少达454万元。

  以巴马县移民局与借款方巴马镇政府签订的《库区资金借款合同》为例,借款种类为生产发展周转金,借款金额为60万元整,用于开采和加工辉绿岩,巴马县移民局收取标准为月3‰的资金占用费,每年结算一次,资金占用费随本金清还。借款时间为1992年8月28日至1997年8月30日,还款资金来源为开采、加工石材销售收入。同时,合同约定借款方同意长久安置巴马库区移民60人。

  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月罚5%的违约金;借款方如不能按期还款,甲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以逾期款额收取5%的违约金;如借款方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借款安全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其余13份合同中也均有3‰、3.1‰、5.1‰不等的资金占用费,与巴马县所略水电站签订的50万元借款合同的资金占用费一栏划了横线。借款时间从1个月到5年不等。

  据2008年前后曾受巴马县移民局委托为该局讨债的律师黄大学介绍,移民局让他找10多家借款单位催款,并提供了这些单位的借款合同等材料,因这些单位都在县城,他在一周内催了一遍,但一分钱都没收回来,“他们都说当时办的项目效益不好,成本都收不回来,让我们想起诉就起诉吧”。

  黄大学称,这些借款大多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到2008年他催款时,全部已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因借款单位均签收了催款通知,诉讼时效得以重新计算,他建议移民局立即对相关单位提起诉讼,追回借出的库区移民资金。

  巴马县移民局在2011年12月14日给移民的回复中称,岩滩水电站蓄水发电以后,根据国务院第74号令,为发展库区生产、多渠道安置移民就业,各地政府都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安排投资给一些厂、场、个人兴办项目安置移民就业和扶持库区部分移民搞种植业、工副业。

  该回复称,当时一些移民也曾得到安置,但因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影响,外借资金大多未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和达到安置移民的目的,故出现移民资金的外借挂账,“单位和个人的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我局已经提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和法院,委托法院依法追收,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追收效果很不理想”。

  县纪委报党委后没下文

  巴马县纪委文件显示,早在2011年9月26日,黄勇等巴马县180多名岩滩库区群众就联名向巴马县纪委反映巴马县移民局将库区移民专项发展资金外借给非库区企业单位和个人的问题。巴马县纪委随后介入调查,并核实到巴马县移民局的移民资金外借给非库区企业单位和个人共计832.4526万元。

  2011年12月20日,经巴马县纪委常委会讨论,认为县移民局外借移民资金数额较大、人员众多、情况复杂,特向巴马县党委报告,请县党委研究处理,并列明所略电站借款184万元、巴马县民族医院韦桂兰(时任法人代表)借款45万元、巴马县农业局黄照月借款32万元、巴马县检察院原检察长刘义庭借款10万元等事实。

  此外,记者还调查了解到,巴马县政府办公室原负责人陈守宣曾借支10万元移民资金用于办南宁金马酒楼,“原安排部分库区移民就业,已倒闭,政府行为”;巴马县糖办原负责人陈瑾曾借支80万元购蔗种种植;巴马县蔗糖总公司原负责人覃兆昌借支100万元种甘蔗建糖厂;巴马县保健茶厂原负责人肖德祥借支26万元办胶股蓝茶厂(已倒闭),巴马县团委原负责人罗光勤借支4.5万办绣花厂(已倒闭),赐福矿泉水厂借支191.9万元……这些借款数额总计800多万元。

  当年县党委是如何做的决定?至今已近5年过去了,这些借款目前还剩多少未追回?带着这些问题,记者5月10日来到巴马县党委宣传部,工作人员称不掌握该情况,让记者直接采访县纪委,但县纪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请示领导后回复记者称,当年已将该情况上报,“但当时经过党委研究,没有让继续查,也就没有往下查”。

  记者当天来到该县移民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称局领导不在,记者随后留下采访函,希望采访巴马县岩滩库区资金,具体在什么时间借给了哪些单位和个人,外借资金数额、收回资金数额,当年外借的资金属于什么性质的资金、当年将资金外借的政策依据、外借目的,以及为何至今未能将借款全部收回、有没有走司法途径按照借款方违约处理等问题,但至发稿时未获回复。

  东兰县

  千万外借资金被指未收回

  东兰县多位库区移民称,他们从当地移民局获取的信息显示,东兰县也存在将岩滩库区发展资金外借的情况,借款企业性质多为国营、集体,也有部分借给私人,总计也在千万元左右。但因大部分企业已倒闭,记者未能完全核实。

  记者在5月10日来到东兰县移民局想要采访借款、还款数额等相关问题,办公室工作人员同样表示局领导不在,让记者找东兰县委宣传部。宣传部工作人员在收下记者的采访函后向领导请示,并让记者等消息,“这事情比较敏感,需要县分管领导批示同意后才能采访”。但至发稿时,记者仍未获回复。

  东兰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在2014年9月16日给移民的回复文件中称,1992年初,岩滩水电站蓄水发电以后,根据国务院74号令,为了发展库区生产,多渠道安置移民就业,探索移民安置的路子,政府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外借部分资金给厂矿企业兴办项目安置移民就业,扶持库区部分移民发展种植业,部分库区移民曾得到安置。

  回复同时称,受市场情况变化、经营管理不善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借款行为无法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没能达到最终安置移民的目的,出现了移民资金的借出挂账,“目前,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工作正有序开展,该县移民资金全部采取财政封闭运行管理模式,确保了移民资金的安全运行”。

  河池市

  市移民局再次展开核查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办公厅1999年11月26日印发的关于岩滩水电站库区移民工作会议纪要中,第七条称,“为集中资金解决移民问题,各级移民部门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回收非移民安置项目的资金,坚决砍掉寄生在移民经费上的公司实体。对无法收回的移民资金,按照‘谁借款谁回收,谁批准谁负责,谁担保谁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办理”。

  2012年12月7日,河池市移民局在给移民的回复中称,岩滩库区移民安置之初外借的部分资金尚未收回,巴马、东兰、大化等县对此曾组织公、检、法等部门追收,但效果并不理想,“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通过纪检、司法等渠道努力做好外借资金的追收工作”。

  该回复同时称,时任河池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局长罗光勤在上世纪90年代初曾担任共青团巴马县委书记,其间,团委兴办万隆刺绣厂,借用移民资金4.5万元,当时安排了200多名库区移民青年就业,在当时对库区移民就业安置工作起了积极促进作用,但由于受到市场大环境因素的影响,工厂被迫停产关闭,不存在罗光勤同志个人挪用移民资金的问题。

  大化县移民局分管移民工作的班姓副局长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刚到任没多久,具体情况他不了解。他同时称,河池市移民局已于约两周前统一安排部署核查借款情况,“不仅是我们,包括东兰、巴马也都开始了”。他称,“我目前还不知道到底借给谁多少,市局已经专门派人来过问这件事”。

  对于记者提出的当时外借资金来源、外借政策依据,以及外借资金数额、还有多少未收回等问题,班姓局长称,针对这些问题,河池市移民局的纪检组都在调查,等结果出来后方能回答,“库区移民资金的使用是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核实清楚之后,还存在欠款的企业,官方会通过正常的程序去追款。如果欠款的企业不存在,该怎么处理,我们现在也无法说,到时候按照合同按照法律来办”。

  “他们都查了好几次了,就是追不回钱”,大化县乙圩乡巴岩村一名韦姓移民表示。

  而此前接受记者采访的大化县移民局一名工作人员也称,他们也希望上级部门能真正重视此事,“如果自治区或市里下个通知,要求借款单位还款,还是能拿回来一部分的,并不是都倒闭了。能收回来的尽量收,收回来后再用在库区移民身上,把库区打造得更好一些”。

  专家观点

  安置移民直接拨款即可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称,如果这些钱的使用方向是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按照当地政府引用的国务院74号令,资金管理部门本可以按照规定直接将资金拨付给有关单位使用,并不需要这些单位去借钱,不应存在借贷关系。

  他认为,当地政府部门把国务院74号当作外借库区移民资金的理由不成立,只是当地政府给这些资金不正常流动找的借口、幌子。

  他表示,巴马县纪委、移民局将情况报请县委研究做出决定,但县委没有及时作出指示,县委就有失职之处,“需要由上一级的纪委,去调查当时的县委主要领导是怎么考虑的,有没有违法违纪的情形”。

  他称,这种借款原则上不属于仲裁范围,只能通过由相关单位继续追款,或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

  律师说法

  相关政府人员涉嫌犯罪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认为,此事中的相关政府人员已经涉嫌犯罪,呼吁检察院介入调查。

  他称,库区移民资金应以政府的名义直接使用,比如由政府出面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安置移民、开垦荒地恢复生产等,而非把钱借给政府部门负责人、企业负责人使用,“把钱这样借出去,相关人员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

  朱孝顶同时表示,如果资金主管部门不去追回欠款,也是涉嫌犯罪,借出去的钱收不回来,在挪用特定款物罪中属于加重处罚的情形,“移民局作为政府部门,本身有权起诉欠款单位和个人,否则过了诉讼时效打不赢官司,钱就没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他认为,县委的指示只是内部的文件,不能以此为由去不去追款,“即使说借钱被骗了,也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借款追不回,单位法人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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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