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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被打死智障嫌犯送检衣物无血迹 检察官揭真相

2016-04-15 18:57:04       作者:检察日报 卢金增 武玉爱 王芳

  

  姚雯/漫画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智障人员杀人案时,面对证据缺失和重重疑点,在自行调查核实证据的同时,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还原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排除了对公安机关非法取证的怀疑,弥补了证据瑕疵。经威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4月6日,威海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丛大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5年2月,威海市文登区某村村民田某在家中遭人殴打致死,警方锁定犯罪嫌疑人是同村的“小勇子”。“小勇子”名叫丛大勇,说话含混不清,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卷宗中直接证据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其他证据之间又存在矛盾。办案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最终还原案件真相。

  杀人案嫌疑人是智障人

  2015年2月8日,文登区某村村民田某在家中遭人殴打,致头部大量出血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迅速锁定该村村民丛大勇有重大作案嫌疑。在其被抓获后,丛大勇对自己杀害田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丛大勇供述,当天上午11点左右,他喝了一点酒来到田某家,用大理石板对其头部、面部进行殴打,一直打到田某“没了动静”后才离开。

  在审讯丛大勇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发现,丛大勇说话有些含混不清,似乎存在智力障碍。丛大勇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他的供述能否成为定罪的证据?这些问题成为办案人员心头的疑问。

  随后,公安机关联系了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丛大勇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丛大勇属于智力三级残疾,但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5年4月3日,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文登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丛大勇。

  送检衣物竟未检出血迹

  受案后,文登区检察院经初步审查,发现公安机关提捕的卷宗中直接证据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且因设备故障,该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没有声音。犯罪嫌疑人丛大勇有智力残疾,对自身的保护能力较弱,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诱供等情形,而本案在关键性证据上也存在疑点。

  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显示,犯罪嫌疑人丛大勇作案时穿着的衣服上未检出血迹,这显然不符合常理。被害人系被钝性物体击打头部致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在反复击打过程中,丛大勇衣物上必然会被溅上血迹,可血迹为何没有检出?

  此外,据丛大勇供述,他是在中午去被害人家中的,殴打被害人一个多小时后离开。而证人王某却称,在下午6点左右听到被害人家中有打斗的声音。作案时间究竟是什么时候?根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并不能认定丛大勇涉嫌故意杀人罪。

  这是一起恶性杀人案件,如果检察机关简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可能会引起群众恐慌。文登区检察院决定在自行调查核实证据的同时,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既不能冤枉无辜,也不能放纵犯罪。

  补充提取血指纹成关键证据

  因犯罪嫌疑人有智力残疾,对同一问题的回答有时会前后不一致,如何证实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成为摆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

  针对犯罪嫌疑人丛大勇供述中的诸多疑点,文登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对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多次讯问,获知其众多在侦查机关未交代的关键细节。

  在对丛大勇作案后逃跑路线的走访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发现目击证人们描述的丛大勇在案发当天的衣着特征与公安机关送检的裤子并不一致,由此确定送检裤子并非丛大勇作案时所穿。同时,办案检察官同本院技术科人员对送检上衣进行复检后,怀疑袖口处有血迹,文登区检察院遂要求公安机关再次将上衣送检,经威海市公安局技术部门重新检验,确认袖口处确有血迹。

  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其在作案过程中曾不慎将电视机碰落,作案后又搬回原处。办案检察官敏锐地捕捉到这个细节,在复查作案现场的过程中,仔细勘查了电视机周围,并发现了一枚血指纹。办案检察官遂要求公安机关技术人员马上赶到现场,进行补充勘查和痕迹检验,提取指纹进行补充鉴定。最终,鉴定意见表明,现场提取的血指纹与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吻合。这成为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关键性证据。

  作案时间又如何认定?在公安机关的走访侦查中,村民刘某提供了证言:“丛大勇4点多来到我家,身上有血,他告诉我说自己刚才杀了人。”公安机关又对王某的证言进行复核,王某确认是在当天4点钟左右听见被害人家里有打斗声,从而确定了具体案发时间为下午4点钟左右。

  经过检察官一系列调查和引导取证,终于还原了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排除了公安机关非法取证的嫌疑,弥补了证据瑕疵,锁定了丛大勇的作案嫌疑。2015年8月15日,威海市文登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丛大勇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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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