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27 09:21:10 来源: 现代金报 作者: 魏溪 郑振国
“算了,不抢她了。”路遇独行女子起歹意,小伙与男网友持刀挟持女子至偏僻田间抢劫,但因对方身上未带现金而放弃。出人意料的是,由于不放心女子一个人回去,小伙提出送其到热闹处,还帮忙寻找在挟持时丢掉的手机。昨天,慈溪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去年8月27日,暂住慈溪胜山镇的20岁四川小伙张某,约了在杭州湾新区外号叫“云南”的男网友。
“‘云南’叫我借辆摩托车带他到胜西逛逛。”张某说。于是,天黑后,张某借来一辆红色平板摩托车,载着“云南”闲逛。当开到四灶村罗家北路附近时,两人看到有个年轻女子独自走在路上,便起了歹意。
“抢劫!”“云南”掏出一把水果刀对着女子,“把手机拿出来!”
女子一边死攥着手机不放,一边大喊救命。“云南”和张某一听慌了,赶紧上前控制住对方,并将其拉上车。
“云南”在前驾驶,张某在后用刀顶着女子腰间,让她不要乱动。
“我们第一次抢,抢钱不伤命。”途中,“云南”和张某想让女子保持镇定。到一处偏僻田间,“云南”停下车来,两人继续问女子要钱。“我没钱,如果要钱的话,可以跟我一起去我朋友那里拿。”女子回答。
看对方真是没随身带钱的样子,两人只好放弃。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两人抢劫后并没有驾车而去,而是将女子送回当初抢劫地的附近。不仅如此,当女子下车后说手机在路上掉了,两人还帮她找寻了一番。
“我看女孩子一个人回去有点不放心。”张某如此解释自己的行为。
第二天,女子在家属陪同下到派出所报案。她说:“手机后来找到了,当时脖子上戴着一条项链也没被抢走。”
没过几天,张某被抓获,他表示自己在QQ上已被“云南”拉黑,两人在事发后第二天便失去了联络。
慈溪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胁迫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抢劫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最终,张某获刑2年,并被罚2000元。同案的“云南”正另案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