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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吃方便面腹泻索赔450万 一审获刑8年6个月

2016-01-13 14:31:06       来源: 京华时报    作者:评论员林济生

  李海峰应判决有罪,但直接原因并非他索取天价赔偿,也不是因为他要找媒体曝光,而在于他歪曲了事实,维权方式上的违法性导致其民事维权基础丧失了合法性。

  黑龙江男子李海峰吃过一包某品牌方便面后身体不适,向生产公司索要450万元巨额赔偿。近日,河北隆尧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不少人将此案与2006年北京发生的黄静涉嫌敲诈勒索华硕案联系在一起。黄静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发现CPU被换成测试样品后,索赔500万美元。华硕公司报警称其遭敲诈勒索,黄静及代理人周成宇被刑拘并批捕。最终,检察院认为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予起诉,并作出刑事赔偿确认书。

  虽然黄静在索赔金额上也存在过度维权,但最终该案还是以过度维权者的胜利而告终。对照“黄静案”,不少文章呼吁应该判决李海峰无罪。

  事实上,黄静最终赢得法律支持,是因为她索赔的基础是其个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了损失,她并没有捏造、歪曲或者夸大任何事实,即便索赔数额过于巨大,她的行为并没有任何形式的违法。

  “李海峰案”则不然。他购买食用的方便面已过保质期将近一年,当然,他也有权主张赔偿的甚至“天价”赔偿。可是,他却拿着过期近一年的食品进行检测,在常识判断中,基于过期样本作出的检测结果显然不能说明该公司的产品存在问题。在索赔遭拒后,他更是通过微博称,“某品牌含有致癌物质……我妈妈因家里工作原因长期食用方便面导致患上乳腺癌,劝大家远离某品牌黑心企业”,并向该品牌工作人员发出找媒体曝光将不良影响扩大化的威胁。

  可以说,“黄静案”和“李海峰案”的不同点正诠释了维权过度与故意制造事端索取财物之间的区别。遗憾的是,法院判决李海峰有罪的理由之一为其“巨额赔偿超出了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明显超出其正当利益实现后可能确定的债权范围”。实际上,这个理由站不住脚。

  李海峰应判决有罪,但直接原因并非他索取天价赔偿,也不是因为他要找媒体曝光,而在于他歪曲了事实,故意将过期食品存在问题与某品牌食品致癌相混同,维权方式上的违法性导致其民事维权基础丧失了合法性,最终需承担刑事责任。这起事件也警示我们,天价维权虽不违法,但如果捏造、歪曲事实进行天价维权则将难脱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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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