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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26年方平反,缘于双重不正义

2015-12-18 09:00:15       来源: 京华时报    作者:陈李玉

  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却延宕多年的案件——1989年7月,河南省三门峡灵宝市豫灵镇一名21岁的女青年在田间被强奸杀害,王玉虎被警方认定为犯罪嫌疑人。1990年8月21日,三门峡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玉虎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河南省高院1994年底将该案发回三门峡中院重审,并附卷指出,公安部鉴定认为“现场提取的死者阴道内擦拭物上的精斑,不是被告人王玉虎所留”。

  案情至此似已明朗。可是,发回重审两年后,王玉虎被取保候审,法院却一直未启动重审。直到今年12月16日,当了26年强奸杀人嫌犯的王玉虎才终于拿到了警方的终止侦查决定书。

  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王玉虎为案件真凶,同时,有证据证明施暴者另有他人,被告人所供述诸多细节也与真实情况不一致。那么,至少在没有新证据证明王玉虎共同参与此次犯罪之前,可以较为清楚地判断这在实体上是一起冤案。

  冤案是对公平正义的致命打击,错误的刑事追责意味着司法机关至少犯了三个错误:将无辜者置于牢狱乃至剥夺生命;让罪恶实施者逃离法律惩罚;更减损了人们对法律的信心。让冤案得以及时依法纠正、受害者得到赔偿、责任者受到追究,正义才能得以实现。

  实际上,本次冤案平反本可以来得更早。正是当地公检法三家重重程序失范,让迟到了26年的正义几乎变得不正义。早在1994年,河南省高院就将该案发回重审。当地法院本可以根据对王玉虎有利的证据做出无罪判决,至少可以做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遗憾的是,或许是本着“对真相负责的态度”,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而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公安。

  我们难以想象,一起案件何以搁置20余年没有进展。在刑事诉讼法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即便法院可以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审限将重新计算,但最多也只能退回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而对于退回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案件,严格说来,检察院不能再退回公安机关。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检察院却在起诉证据不充分时,主动撤回起诉,再将案件退还公安机关处理,以期“证据齐全”后,再重新公诉。或许本案情况正是如此,才使得案件离开法院后,陷入再也回不来的尴尬境地。即便如此,当地公安也须具备新证据才能重新立案,更不能如此久拖不决,把一起冤案做成了“悬案”。

  不得不说,这些打法律擦边球的办案伎俩,严重歪曲了法律原意,违反了正当程序,侵犯了被追诉人权利,在这期间显然还有不少赤裸裸的违法办案。正是公检法三家的多重渎职、侵权,将一起冤案,办成了双重冤案——不仅是实体上的冤案,更是程序上的冤案。

  如今,王玉虎终于盼来了久违的清白,然而,对于受冤者权利的救济,平反只是一个开始。当地司法机关应积极落实国家赔偿事宜,也应主动启动追责程序。是否因为刑讯逼供造成了实体冤案,程序上有哪些错误,哪些人需要为此担责?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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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