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6 23:02:11 来源: 四川新闻网
都说虎毒不食子,可宜宾的一名男子不仅没担负起父亲的责任,还嫌女儿是负担,最后以5万元的价格在网上将自己的亲生女儿卖掉。万幸的是,在宜宾市翠屏警方快速行动下,小女孩被成功解救,平安地回到了姑姑身边。目前,因已经涉嫌拐卖儿童罪,孩子父亲阿华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警方也正在进一步取证调查当中。
年轻人稚嫩恋爱 被生活现实打败
阿华初中毕业后,便出发到外地打工,做厨师工作。2009年通过朋友聚会认识了同样在外地打工的贵州女孩小敏,两人通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后互生好感,认识不久两人就正式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同居住在了一起,
同居一段时间后,小敏发现自己怀孕了,阿华和小敏都为此感到高兴,在这一刻两人都憧憬着组建家庭的美好生活。小敏在2010年生下一个女婴,两人为孩子取小名小安安,希望她平安健康地长大。
生活的现实开始渐渐向这对年轻人袭来,面对生活的种种琐事、经济的巨大压力两人开始经常吵架,两人都是年轻气盛,面对对方各不相让,此时阿华和小敏的感情已经变得十分不稳定,小敏在不断地争吵中,渐渐对阿华失去了信心,再加上家中父母的反对,最终小敏以感情不合跟阿华提出了分手,离开了阿华。
寻找收养QQ群 与别人讨论“卖女儿”
两人分开的前一段时间,由阿华自己一个人边打工边照顾女儿小安安,后来阿华便将小安安带回了宜宾,交由自己的妹妹小香抚养。也许是骨肉亲情,小香一见小安安就喜爱上了这个可爱的小侄女。就这样带着小安安生活了近2年的时间,姑侄之间感情非常深厚。
直至2016年7月1日,阿华从外地打工回到家中,虽然由妹夫介绍了两份工作,但是阿华对介绍的工作并不满意,觉得工作又累又挣不了几个钱,辞去工作后,阿华自己在家里琢磨,想自己开店,做老板赚大钱。
想开店但自己没有开店的本钱,这让阿华很苦恼。想着自己一事无成的事业,看着在自己面前活蹦乱跳的小安安,阿华感觉无力抚养孩子,就产生了将小安安卖给他人抚养并顺便可以收取一点“抚养费”作为开店经费的想法。
随后,阿华多次通过网络QQ群与在外地的老吴联系上了,老吴家没有小孩,想要抱养一个,于是双方一拍即合,阿华与老吴以5万元“抚养费”成交。双方谈妥之后,阿华带着小安安出发前往江苏。
哥哥带小侄女失联 妹妹“大义灭亲”举报
阿华怎么也没有想到,妹妹小香回到家中发现小安安不见后会“大义灭亲”去举报自己。
7月13日中午,小香回到家中像往常一样做饭,等待家里人回家吃饭。可是做好午饭后等了近一小时,带着小安安出门玩耍的哥哥还没有带着小安安回家,小香便打电话联系哥哥阿华,但是电话那头传来的却是冰冷的关机提示语音,哥哥阿华和小侄女小安安就这样失去联系。
联想到哥哥之前在家中曾多次声称要将小安安送人,还有最近哥哥那频繁响起的电话。小香意识到小安安可能被哥哥带出去卖给别人了,此刻小香完全慌了神,立即出门赶到了翠屏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举报了哥哥。
小香一到办公室就着急地对民警说:“我的小侄女被我的哥哥带到外地去卖掉了,民警同志,你们一定要帮帮我们!帮我把小侄女找回来!”
民警展开营救 男子外地机场落网
接到小香的举报后,民警高度重视,立即展开了调查。通过缜密侦查,案侦民警获悉一重要线索:犯罪嫌疑人阿华带着小安安正前往江苏途中与他人进行交易。案侦民警随即火速前往进行拦截,同时联系江苏省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分局开展排查工作,当日下午14时许,犯罪嫌疑人阿华在江苏省南京市落网。
经调查,2016年7月初,犯罪嫌疑人阿华通过网络发布信息,预将其5岁的亲生女儿小安安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不久后,江苏省盐城市的吴某在得知该信息后,遂与阿华联系,要求其将女儿带至盐城市,自己则支付5万元,并报销其来回路费。双方谈妥后,2016年7月13日,犯罪嫌疑人阿华便携其女儿小安安乘坐飞机前往江苏盐城,不料被民警当场截获。
目前,小安安已由姑姑小香抱回家中抚养。
“收钱送儿”也是犯罪
“‘收钱送养’孩子,只要达到一定的金额,就触犯拐卖儿童罪,即使是自己亲生的孩子。”民警告诉记四川新闻网者。
据介绍,有个别父母会将孩子送给别人抚养,然后向对方收“营养费”、“答谢费”“抚养费”,但实际上,这样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同样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孩子需要办理收养手续,而且,其中不能有钱财交易。
翠屏警方表示,孩子父亲阿华的行为已经涉嫌拐卖儿童罪。目前阿华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领养人吴某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警方也正在进一步取证调查当中。
“出卖亲生子女”也以拐卖论处
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明确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注: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