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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完二孩被边缘化:办公室被换到厕所对面

2016-03-08 09:59:37       来源: 现代金报

  职场上,这些“坑妈”方式挺普遍

  1.不少用人单位为了减少负担生育成本,明确拒招女青年尤其是生育期女性。

  2.用人单位在与女青年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规定几年内不得结婚怀孕,否则要交违约金或解聘;

  3.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怀孕前通知用人单位,经同意后再“排队”生育;

  4.用人单位得知女职工怀孕后,通过调岗等方式,名为“照顾”实为降低收入,迫使本人提出辞职;

  5.以不相应减少孕妇、产妇的工作量和考核标准,不轻易同意产检请假等方式让其辞职;

  6.一些女性在“三期”中工作环境得不到改善,仍从事接触各种辐射、高压工作或经常出差、长期加班。

  怀孕,生孩子,本该是件幸福的事。可在宁波做销售的苏女士,在和同事分享怀孕消息的5天后,就被单位炒了鱿鱼。第二个月,她的社保也停了。“三八”节前夕,她找到宁波市总工会寻求援助。

  宁波市总职工服务中心主任徐丽萍说:这是非常典型的女职工“三期”权益受损的例子。“三期”指孕期、产期、哺乳期。随着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关于“三期”的咨询近乎爆棚。二孩政策很美,相对的,女职工的正当权益更应受重视。

  故事

  她欣喜地分享了怀孕的好消息

  5天后,却被单位炒了鱿鱼

  苏女士在鄞州一幢写字楼做销售,是一名派遣员工。

  正处于婚育期,和同龄人一样,她憧憬着早日做妈妈。当确认了怀孕后,她当天就在单位分享了这个好消息。正常情况下,单位会适当照顾准妈妈们。让苏女士犹如晴天霹雳的是,5天后,单位提出和她解除劳动关系。

  单位甚至发信息给苏女士在联系的客户单位,告知苏女士已经离职。

  第二个月,社保也停了。

  期间,苏女士多次找这家企业和派遣单位,希望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却没有结果。

  “可能是压力太大了,精神状态很不好,孩子也没有保住。”不久后,苏女士失去了这个孩子。

  近日,她找到宁波市总工会寻求帮助。

  考虑到苏女士的实际情况,总工会决定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宁波市总工会的志愿律师陈翔接下了这起案子。

  “虽然苏女士作为派遣员工在这家企业上班,但是,企业也不能和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这几天,我们已经为苏女士搜集准备好了相关材料,将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帮她维权。”陈翔说,苏女士丢了工作,而且小产的相关医疗费不能报销,不能领取生育津贴,不能享受流产后的假期等,多项权益受损。

  生完孩子,办公室换到厕所对面

  不少女职工反映生了二孩后被边缘化了

  “全面二孩政策是很美,但是一些想生二孩的女同胞往往受到就业歧视,压力也很大,这是要考虑的现实问题。”徐丽萍说,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宁波女职工“三期”权益受损的现象比前些年有所减少。随着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三期”权益更要重视。

  “有个职场妈妈和我们倾诉,生了孩子回单位,办公室被换到了厕所的对面,气味很大,办公条件差了很多。她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构成,单位不派工作给她,只能拿基本工资,收入也少了很多。其实,就是变相地让她自己提出辞职,这样,单位就不用出赔偿金,也不用承担损失。”徐丽萍说,这样变相辞退女职工的做法并不少见。

  平时,不少女职工向她反映:自己生了二孩回到工作岗位后,工作边缘化了,待遇变差了……

  “有的单位通过降低待遇减少工作,让女职工自己辞职。有些单位觉得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更 合算 ,就直接辞退员工。这些,都需要相关部门共同重视。”徐丽萍说,受全面二孩政策影响,女职工关于“三期”的咨询近乎爆棚,大多数咨询都集中在“三期”问题上。

  服务

  这些事,职场准妈妈应该知道

  针对各种“坑妈”行为,记者也请宁波市总工会工作人员、律师,做了这份答卷,希望能给职场女性以参考。

  “三年之内不得结婚生子”即使合同中有约定,也无效

  调查中,一些单位会和女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有类似于“三年内不得结婚生子”的规定。或者,领导会和女职工谈话,要求“怀孕前先报备,部门内依次怀孕。”这合法吗?

  这是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怀孕了,公司能把我调岗吗?

  依据法律法规,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但调整工作岗位后的工资水平应与原岗位工资水平相当。

  单位可以要求“大肚皮”加班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七个月内的,可以安排,但建议用人单位尽量不要安排。

  “三期”内公司可降我的工资吗?

  不能!和案例中提到的一样,不少单位会通过降低女职工“三期”内的工资,以达到让女职工主动辞职的目的。这是不可以的。

  1988年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规定的是不能降低“基本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将“基本工资”外的其它工资降低,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了不得降低工资,不再是“基本工资”了。

  休了产假后,还可以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吗?

  能。工作人员说:产假和年休假不冲突,只要符合年休假的享受资格即可。

  劳动合同在“三期”内到期怎么办?

  “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

  用人单位绝对不能解雇“三期”女职工?

  不是!职场女性需注意,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国家法律虽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但保护亦有边界,女职工仍负有遵纪守法的义务。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三期”内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怎么维权?

  女职工平时应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注意证据的收集,避免日后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无证据提交的局面。

  如果被解雇女职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

  如果被解雇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赔偿金,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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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