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27 22:18:39 来源: 北京晨报 作者:记者 黄晓宇
27年前,男子官某刚出生不久就因吐奶、发烧曾在北京儿童医院就诊。医院为治疗对其进行了输血。去年官某在术前体检化验时,查出患有丙肝。因认为自己平日没有其他传染途径,丙肝系出生后在医院输血所致,官某将北京儿童医院诉至法院,索赔治疗费用10万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法院认定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驳回了官某起诉。
原告:查出丙肝诉医院
原告官某诉称,1988年10月11日,其出生后不久因病在北京儿童医院治疗,其间输血250毫升,此后再未输血治疗。去年4月,他在301医院术前化验时,查出患有丙肝,因原告平日生活再无其他传染途径,丙肝应系当年输血所致。
官某认为,丙肝损害后果严重,治愈率低,是医院给自己带来了严重的经济负担,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治疗费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医院:患丙肝无关输血
庭审中,儿童医院辩称原告因吐奶、发热前来就诊,在1988年10月12日入院治疗,诊断为呕吐待查、胃扭转、食管气管瘘、感染性肺炎、败血症等。因官某呕吐、发热、拒奶、脱水、大便潜血阳性,如不予血浆便会有生命危险,后儿童医院于1988年10月13日、17日与20日对官某进行输血,目的是为了支持及补充凝血因子。
儿童医院表示,原告输血距今已27年,早已超过绝对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原告曾自称上大学后每年体检正常,没有丙肝,是去年4月才查出患有丙肝,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丙肝潜伏期是8周左右,原告所患丙肝不可能是在我院输血后潜伏27年才发病。”
此外,儿童医院还表示1988年我国尚无丙肝流行,直到1989年世界范围内开始认识丙肝这种病,直到1993年起国内才增加对丙肝的检测。故此,儿童医院请求法院根据案件客观情况,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一审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卫生部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说明,1993年7月1日起,血站采血时才增加丙型肝炎抗体检测,原告输血时间为1988年10月,该期间采血时并不要求检测丙型肝炎病毒抗体。如果原告确实因输血致丙型肝炎,根据当年的诊疗常规,也不是被告医院可预见并可预防的。
此外,合议庭认为医院适当给一定血浆营养支持是必要的,对于原告出现的症状也有治疗效果。综合医院其他治疗措施来看,合议庭认为医院对原告入院诊断正确,治疗方案选择恰当,不存在医疗过错。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