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农业部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全面增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确保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6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组织领导、责任落实、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工作安排
“2016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交叉互检和自查自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交叉互检分为6组,分别由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和广东省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组由牵头省渔业主管部门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各省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牵头省主管处室参加人员作为联络员,每组4人。第一组负责检查第二组范围,第二组负责检查第三组范围,依次类推。各组要形成工作方案,根据相关主要指标进行测评,填写“2016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评分表”(附后),建立问题台账并提出整改意见,留存检查记录并形成工作报告。
第一组:辽宁省、河北省、黑龙江省;
第二组:山东省、天津市、安徽省;
第三组:江苏省、四川省、重庆市;
第四组:浙江省、上海市、湖北省;
第五组:福建省、海南省、湖南省;
第六组: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西省。
(二)未安排参与交叉互检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同步开展自查自纠,提交工作方案和自查报告。
(三)我部将视情参与交叉互检工作。大检查结束后,我部将组织开展集中交流汇报,听取各检查组工作汇报,对大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公布评分排名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全面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将大检查作为强化安全发展理念、传播安全生产知识、预防安全事故的有力手段,推动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落实。
(三)各地要本着学习交流、取长补短的精神,利用交叉互检机会,深入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实现检查和工作交流两促进、双丰收。
(四)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轻车简从、厉行节约、提高效率,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地于6月20日前,向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报送1名联络员,以便配合做好检查工作安排;于6月24日前,报送工作方案;于7月15日前完成交叉互检或自查自检工作,并提交工作报告。我部集中汇报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方式: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徐丛政,010- 59192997、59192994(传真),电子邮箱:boffad@agri.gov.cn。
附件:2016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评分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6月15日
2016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评分表 | |||||||
序 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标准 分值 |
评分标准 | 检查评分 | 备注 | |
分数 | 扣(加)分项 | ||||||
1 | 组织领导 (15分) |
一、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监管领导机构,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工作制度。 | 6分 | (1)渔业安全监管领导机构未建立或不健全的,扣2分; (2)未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领导班子安全监管职责的,扣2分; (3)领导班子未每年召开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形势或研究制定监管措施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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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和行业领域重点工作,并进行目标管理考核。 | 9分 | (1)渔业安全监管工作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能及时协调、解决安全发展的重大问题的,扣3分; (2)未将渔业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单位、行业领域重点工作的,扣3分; (3)未将渔业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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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责任落实 (15分) |
三、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细化落实渔业安全监管职责。 | 6分 | (1)渔业安全监管职责未细化分解落实,层层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扣3分。 (2)领导班子成员未带队深入一线检查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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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统一部署年度工作,并推动落实。 | 9分 | (1)未及时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要求的,扣3分; (2)未制定年度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扣3分; (3)未召开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进行工作部署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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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监督检查 (30分) |
五、结合地区行业实际开展渔业安全检查。 | 10分 | (1)未制定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实施方案的,扣2分; (2)未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扣3分; (3)未建立完善渔业安全检查监管记录台账的,扣2分; (4)未形成渔业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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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认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 | 10分 | (1)打非治违工作不落实、未形成“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扣3分; (2)发生因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而导致较大以上事故的,扣3分; (3)未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和治理工作的,扣2分; (4)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及非法捕捞行为工作不落实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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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 10分 | (1)未制定渔业船舶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扣2分; (2)未对隐患和问题形成规范台账并实现闭环管理的,扣3分; (3)因隐患整改不力而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渔业安全事件的,扣3分; (4)未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相关信息和数据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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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宣传教育 (15分) |
八、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 9分 | (1)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或未落实的,扣3分; (2)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的,扣3分; (3)未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进行宣传教育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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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开展安全监管业务培训,提高船员培训质量。 | 6分 | (1)未对管理人员开展渔业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的,扣3分; (2)沿海地区未对渔业船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有效监管或督促强化培训质量的,扣3分;内陆地区未建立健全渔业船员管理体系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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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应急管理 (25分) |
十、制定完善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演练。 | 4分 | (1)未结合地区和行业实际,制定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扣2分; (2)未组织、开展或参加渔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扣2分。 | |||
十一、严格执行应急值班制度。 | 6分 | (1)未落实渔业安全生产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的,扣2分; (2)未实行重要时期领导带班到岗制度的,扣2分。 (3)未及时传递事故险情、气象、禁航等安全信息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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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应急管理 (25分) |
十二、完善应急处置程序,强化安全保障能力。 | 10分 | (1)沿海地区未与海事、海警、公安边防、气象部门建立信息预警、海上搜救等联动机制的,每少一个部门扣1分,最多扣4分;内陆地区未与有关单位建立渔业安全应急、防灾减灾等联动机制的,扣4分; (2)因应急处置决策存在重大失误或不当导致渔业海难抢险救助延误的,扣2分; (3)未按时限和要求及时报送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的,扣2分; (4)沿海地区未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渔港及航标维修维护、安全信息装备建设的,内陆地区缺乏必要的安全救生装备配备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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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 5分 | (1)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调查的,扣3分; (2)未按《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如期结案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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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加分项 |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突出成效,或在渔业安全管理及宣传教育方面措施得力,有所创新。 | 10分 | (1)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被国家或省政府推广经验做法或得到点名表扬的,加2分; (2)在重特大险情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加2分; (3)在渔业安全管理体系上有创新举措的,加1-2分; (4)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形式、内容上有所创新的,加1-2分; (5)有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工作经费的,加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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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省份: 总得分: 检查组: 签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