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0 23:53:45 作者: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农业局、人事局、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发展规划,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人才资源统计的通知》(组通字〔2015〕49号)要求,定于今年上半年开展2015年度全国农村实用人才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2015年度农村实用人才统计对象为生产型、经营型、技能服务型、技能带动型和社会服务型五类农村实用人才。
二、统计内容
2015年度农村实用人才统计内容为农村实用人才的规模、结构和分布,主要包括:农村劳动力及农村实用人才总数,分类型的农村实用人才数,按性别、学历、年龄、技术水平分组的农村实用人才数(见附件1)。统计数据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三、统计方法
各地可采用以下方法开展农村实用人才统计:
(一)抽样调查。开展抽样调查的省(区、市)采用分层两阶段整群抽样的方法进行。具体方法是:按照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如以人均财政支出或收入情况为衡量指标),将本地区乡(镇)分为5个层,每层按5%的抽样比,采用简单随机的抽样方法,抽选样本乡(镇)。在抽中的乡(镇)中随机抽选3个行政村,对其中所有农村实用人才逐人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为姓名、性别、学历、年龄、技术水平和农村实用人才类型。汇总方法采用先推算各层的每百人实用人才的各项调查指标,然后以层的人口为权数,得到全省(区、市)推算结果。
(二)科学测算。根据现有的农村实用人才调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农村经济社会调查等资料,科学测算本地农村实用人才的情况,并通过典型调查进行验证。
同时,为贯彻落实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配合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请各省(区、市)结合开展2015年度农村实用人才统计工作,加快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信息库,由县级农业部门及乡镇有关工作人员进村入户,对本地所有行政村内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包括理事长、监事长或执行监事、经理)和农业企业负责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进行全口径实名登记(见附件2),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相关信息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统计软件。县级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县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专门机构负责上述信息的维护、管理和使用。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2015年度农村实用人才统计工作按以下三个步骤开展:
(一)统计调查。各省(区、市)农业部门牵头,人社、统计部门配合,研究制定统计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前述调查方法开展农村实用人才统计,填写农村实用人才统计汇总表。请各省(区、市)农业部门汇总本地数据,于2016年5月15日前报送农业部。
(二)质量评估和数据核实。5月25日前,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农村实用人才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分析数据误差并提出处理建议。各省(区、市)根据数据质量评估情况,对本地农村实用人才数据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维持或调整数据,并据此撰写农村实用人才统计分析报告。
(三)汇总上报。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于6月10日前将核实后的农村实用人才统计汇总表(含电子版)及分析报告正式行文报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同时报告数据核实情况,说明维持或调整数据的理由。
五、有关要求
(一)本次农村实用人才统计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重要举措,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工作机构,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强化保障,确保2015年度农村实用人才统计工作顺利实施。
(二)为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各地要准确把握农村实用人才概念,与农村实用人才规划目标相衔接,科学研判农村实用人才发展现状,确保与2010年度农村实用人才统计指标体系的连贯性、测算方法的一致性和统计数据的可比性。
(三)各地要按照规定格式填报数据,同时加强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科学合理、真实准确,并于规定时间内将统计汇总表及分析报告报送至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联系人: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办公室 杨珺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人才工作处 龚一飞
联系电话:010-59196081、59191651
传真号码:010-59196084
电子邮箱:ncsyrctj@126.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4号楼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125
附件:1.各省农村实用人才统计汇总表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统计信息采集表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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