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凤仪代表:村委会任职期限应延长至5年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2010年10月修订实施以来,对推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效果十分明显。随着实践的变化,在这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存在问题,其中,较突出的是因村委会任职期限过短引发的各种问题。梁凤仪代表认为,因为三年的任期过短,导致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表现有:一是不利于农村的长远发展。因任期短,村委会成员大多产生“一年干、两年看、三年等着换”的消极思想,能集中精力干事情的时间也就两年不到的时间,难以调动工作积极性,影响着农村的长远发展。二是加重农村基层的费用负担。每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为保证选举人员有效地参与投票选举,村委会都需要开支一笔庞大的误工补贴等选举费用。每三年开支一次,对农村基层来说,不得不说是过于频密,还是一笔沉重的费用负担(一般都需要开支20-30万元)。若以全国农村计算支付的费用,更是达数以亿计。三是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在经济发达的地方,农村频繁的换届选举更容易引发腐败现象。梁凤仪代表在调研中了解到,某些村委会在选举时,出现各种拉帮结派、宗族派斗、买官卖官的现象,比如候选者在各大小饭店宴请吃喝拉票等,到了选举前的日子,周边饭店火爆,都是为选举拉票而设宴的比比皆是。
针对以上问题,梁凤仪代表建议尽快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中村委会任期的规定,将“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让真正想干事的人有充分时间集中精力去规划,考虑村经济的长远发展,有充分时间真正为村民干点实事,这样的选举才有意义,彻底解决像村民所说的“频频选举简直是劳民伤财”的不和谐杂音,推动农村健康平稳、和谐快速发展。
张天任代表:构建以电动车为运输工具的农村物流配送体系
随着“互联网+”时代到来,国家积极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农村电商得以蓬勃发展,成为网购市场新的增长点。但目前大多数物流企业配送体系只能下沉到县城或乡镇,还很难实现“从县到村、从镇到村,从农户家门口到物流集散点”,农村物流的“最后一公里”还没有完全打通,这已成为农村发展电商的“痛点”。
张天任代表认为,补齐农村物流配送的短板,最关键在于选择和使用方便快捷、性价比高,且能够适合当前农村道路和居住状况的交通工具。当前,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微型电动汽车等,能在农村物流配送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优势。他建议:一是国家要重点以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微型电动汽车等运输工具为支撑,构建起一个适合农村道路的物流配送体系。这就需要国家适当放开相关政策,将其列入法定交通工具,并允许在农村道路上行驶。 二是国家要出台有针对性的财税扶持政策,对于在建设农村物流服务网点过程中购买的物流专用电动车,直接予以专项资金补贴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不是笼统地以专项资金、税收优惠等形式,对所谓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进行补贴和扶持。这样可避免相关企业以此为借口获得国家资金后另作他用,而确保将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或税收优惠政策真正用于农村物流事业发展,以增强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的实效。
黄长林代表:要转变现行农业保险模式
我国从2012年开始实施农业保险政策。政策的初衷是要减轻农民灾害损失,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利益,但从近几年实施的实际效果看,农民对这项政策的获得感并不多。黄长林代表在调查中了解到,农民反映的主要问题是,“没灾时钱白交,有灾时补钱太少!”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同,不仅仅是保险标的纯经济问题,更是事关农民抗灾救灾、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但是,现行农业保险模式尚未达到稳定农业生产安全的目的。究其原因,黄长林代表认为至少存在着以下不足: 一是保险模式过于市场化,惠农效果不佳; 二是保险的标的物保额明显过低,与农民实际损失有很大差距;三是保险期限设定过短,不能产生农民所希望的保险利益。
黄长林代表建议,要借鉴“新农合”成功经验,转变现行农业保险模式。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保险实施情况看,农民不仅乐于接受,而且积极参与,就是因为农民从中切实得到了“新农合”政策的利益,感受到了政策的温暖。农业保险运作,也应该学习和借鉴“新农合”的经验进行改革,由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在农业保险中担负更重要的责任,发挥出政府对农业保险保费运作的主导作用,从而做到在无灾年时可以对保费进行累积,建立保险基金,逐步增强抗风险能力,以在受灾年时增强对农民的帮扶力度,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黄长林代表还建议,要遵循农业生产规律合理分类设定保险期限。农业保险标的物包括有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等类别的农产品,应按各自特点科学设定保险期限。如养殖业保险,牲畜从出生到出栏,受不可抗的气侯影响较小,以单一品种或批次的养殖周期作为保险期险是可行的。而种植业保险,如水稻,由于受不可抗的气候影响较大,而气候的影响习惯上多定为“几年一遇”,故对种植业的产品,就不宜以一年或一个生产季为保险期限。
林燚代表:要明确农村土地确权中 “不确地”的操作标准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确权登记颁证“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但由于一些试点地区“贪省力”,使确权确股不确地(下称“不确地”)模式过度发展,且出现一些不规范现象。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林燚代表发现,基层对上述调整有一定顾虑,担心“一管就死”,抑制了“不确地”模式发展。对此,林燚代表认为,“不确地”模式有其优势。从试点情况看,“不确地”模式的核心价值在于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发挥了资源集聚优势,因此,其在试点地区长期存在,并取得较快发展。而一刀切地推进“确地”模式存在明显“副作用”。一是固有矛盾“扩大化”。对二轮土地承包中积累的涉地问题,如弃包、新增人口等,“确地”模式无力化解;二是承包地“碎片化”。“确地”犹如把逐步集聚的土地又重新拆解,回到二轮承包初期土地好差搭配、一户多处的状况,容易造成流转艰难、资源浪费等现象。
为此,林燚代表建议,依照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要求,尊重基层的创新实践,进一步细化“不确地”模式操作标准,避免政策“左右摇摆”。 一是明确选择权。把“确地”与“不确地”的决定权赋予村级组织,由村级经济合作社(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对争议较大的村,可通过“民主恳谈”等形式广泛讨论,最后交由全体村民大会表决。二是明确选择标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允许采取“不确地”模式:人均耕地面积较少,户均(三口之家)不足一亩的;二轮承包期间有过土地整理、征用等,使地貌发生改变,地块“四至”不清的;村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土地社会保障功能较弱的;二轮承包以来已形成事实上的“不确地”模式,且效益明显的。通过出台标准、统一“杠子”,使一些有条件和意愿的村“对号入座”选择“确地”或“不确地”模式,减少不必要的折腾。三是明确农户权责。无论“确地”还是“不确地”,承包权必须是“实权”,《土地承包权证》是“铁证”,权能同样享受,不影响农村土地流转、抵押、担保等;无论采取何种土地流转形式,农户土地流转须完全自愿,流转收入(或股份分红等)全部归承包权人所有,使承包权人放心选择适合的确权模式。
史书娥代表:加大政府投入,引导农村地区多元化养老
《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指出,中国 60 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近 1.44 亿,其中近六成分布在农村。在农村整体水平落后于城市的基础上,农村养老问题更不容忽视。史书娥代表认为,在“未富先老”的背景下,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只有在发挥居家养老主体作用,加大老年津贴、养老金正常增长、大病医保等方面养老公共投入前提下,弥补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短板,发挥社会、政府、市场的合力,通过政策“组合拳”,才能使农村空巢老人真正“老有所养”。
史书娥代表建议,加大政府对农村养老的财政投入,提高农村老人的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在增加基层养老院的同时,加强职业院校老年养护专业的设置,加大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培养,并提高待遇,吸引更年轻、更专业化的人才加入到农村养老工作中。另外应该借鉴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比如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建设,利用农村闲置的校舍和大队等公有资产,由村委会具体运作,重点为高龄、空巢和失能的老人提供生活、医疗、护理和文化方面的帮助。 她还建议国家有关部委加大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加入养老机构序列,通过政策倾斜,适当给予土地、房屋、资金补贴、税费减免、贷款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鼓励吸引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到农村办养老院。同时,开辟国家、集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投资渠道,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各界对社区养老服务提供资金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