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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三农”思想发展脉络

2015-10-24 08:30:15       作者:陈林

  核心提示: 由于早年在陕北下乡当知青和担任大队书记的经历,习近平的理论思考很大程度上是从“三农”问题开始的。习近平“三农”思想的形成,有个历史与逻辑的展开过程。特别是从“大农业”“大农合”“大农政”的系列论述来看,他的理论思辨有着穿越时空的深邃力量。

  习近平同志数十年的从政生涯中,在不同层级的领导岗位上,励精图治,博览群书,笔耕不缀。其口传心授,也多有记录整理。值得注意的是,习近平在十八大之前的学术性论著,大都是研究“三农”问题的;很多的工作性讲话、批示也事关“三农”。

  由于早年在陕北下乡当知青和担任大队书记的经历,习近平的理论思考很大程度上是从“三农”问题开始的。语出《尚书·大禹谟》之“念兹在兹”,又何尝不是习近平“三农”情怀的生动写照呢。

  人们常说,读懂了“三农”,也就读懂了中国。学习和研究习近平“三农”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摆脱贫困,从头脑开始

  从陕北到正定,青年习近平在政治舞台上崭露头角,在“三农”领域更积累了大量的感性经验,也表现出理论上的兴趣和才华。他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就是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的常客。到了宁德地委书记任上,迎来了他在“三农”思想上第一个重要的创作活跃期,1992年结集出版的《摆脱贫困》就是阶段性的总结。

  习近平注重客观实际,也一直强调思想意识的主观能动性。他在《摆脱贫困》“跋”中点题:其意义首先在于摆脱意识和思路的“贫困”,只有首先“摆脱”了我们头脑中的“贫困”,才能使我们所主管的区域“摆脱贫困”,才能使我们整个国家和民族“摆脱贫困”,走上繁荣富裕之路。

  发展大农业的“闽东思考”

  习近平1990年就明确提出“走一条发展大农业的路子”,他以此为题撰文认为:“大农业是朝着多功能、开放式、综合性方向发展的立体农业。它区别于传统的、主要集中在耕地经营的、单一的、平面的小农业。小农业是满足自给的自然经济,大农业是面对市场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现在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引者注)。”习近平倡言农业综合开发:“一是寻求大农业的广阔阵地,这就是农业的多层次开发;二是追求大农业的经济效益,这就是向农业的深层次进军。”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可以看出这是“大农业”思路的一以贯之。

  习近平1990年提出:对发展大农业的一些根本性的问题,我们在整个国家的宏观格局内,必须有独到的“闽东思考”。这些问题包括粮食生产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问题、综合开发问题、农村集体经济问题、科技兴农问题、农村服务体系问题。

  “闽东思考”提出的一系列问题,历久弥新,具有普遍性和深刻意义。这些思考也一直贯穿了习近平的长期实践。后面我们将看到,从“闽东思考”到“浙南试验”,因应“大农业”的发展,“大农合”(大规模综合性多层次农村合作组织)、“大农政”(农业大部门行政管理体制)乃是必由之路。

  从“科技兴农”到“南平经验”,再到“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战略

  习近平很早指出:我们农业的发展必须把科技兴农作为一项基本政策,紧紧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单位面积产量,形成一个高产、低耗、优质、高效的农业生产体系。习近平回忆说:“1968年我在陕北延川县梁家河村插队的时候,只不过是在全村搞了沼气化的科技活动,但却尝到了推广科技进步的甜头。”

  习近平在福建省级领导岗位上,及时发现和推广了农业科技特派员下乡的“南平经验”,这一经验后来成功移植到浙江和其他一些省份。

  他在浙江省委书记任上,2003年审时度势提出“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战略,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2007年3月习近平在《人民日报》撰文总结:《走高效生态的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十八大之后,2013年11月习近平在山东省农科院召开座谈会时,继续强调“要给农业插上科技的翅膀,加快构建适应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发展要求的技术体系”。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习近平“三农”思想的一脉相承。

  从“三权分离”到“三位一体”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中央长期的既定方针,并且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习近平同志早就指出:“家庭承包经营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是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决不能动摇。”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继续强调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明确提出“三权分离”,即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相互分离,回应了家庭经营本身的产权构造问题,这是一个重要的经验总结,也是理论的继承和创新。

  家庭经营在规模和组织上的局限性,涉及到统分结合的问题,习近平同志对此一直萦绕于怀。他早年在《摆脱贫困》中主张:一方面是摆正“统”与“分”的关系。所谓“分”,就是以家庭为主要的生产经营单位,充分发挥劳动者个人在农业生产中的积极性;所谓“统”,就是以基层农村组织为依托,帮助农民解决一家一户解决不了的问题。所以从本质上说,“统”与“分”是相互联系的,不是相互排斥的。不能一说“分”,就排斥任何形式的“统”;一说“统”,又不分青红皂白地否定“分”。正是这种“统”与“分”的结合,构成了目前农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营体制的基本形式。另一方面就是如何继续稳定、完善、发展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双层经营体制。

  在福建省委副书记任上,习近平分管全省农村工作,由于工作便利及时间条件,他进入了一个理论高产期。大致在此前后,他集思广益,亲自主编《现代农业理论与实践》一书,并精心完成了学术专著《中国农村市场化建设研究》,以此获得清华大学博士学位。在博士论文中,针对一些人片面强调农村市场化,忽视了农民组织化;另外一些人则片面强调农民组织化,怀疑甚至抵制农村市场化,习近平旗帜鲜明地提出“要走组织化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这句话也是画龙点睛之笔。他在清华大学博士论文中豪迈预言:“新型的合作化道路将会越走越广阔。”

  2002年,习近平赴任浙江。在他任内,浙江在全国率先颁布了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加快了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但是浙江的探索没有停步,2006年习近平进一步倡导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并在浙南瑞安市率先试验,亲自召开全省现场会进行经验总结和推广,在理论上拓展表述为“三重合作功能的一体化、三类合作组织的一体化、三级合作体系的一体化”。这是一种“大农合”(大规模综合性多层次农村合作组织)。至此,“三位一体”的合作制理论已经基本确立,并在实践中日益发挥着巨大的指导作用。这是习近平“三农”思想的又一个理论高峰。

  目前,“三位一体”合作组织已经被不少地方和部门列入改革部署和试点。

  从“条块交融统筹城乡”到“大农政”与“大农合”

  最近一些年来推动各项改革包括农村改革,各种阻力往往来自某些主管部门内部。当年浙江开展“三位一体服务‘三农’”的试点之初,就同时提出了“条块交融统筹城乡”。那时已经深切体会到了条块分割对于“三位一体”和农业、农村发展的重重障碍。

  正如习近平同志十几年前指出的:“一些政府的涉农部门没有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及时转变工作职能,仍习惯于用计划经济的方法来管理农业,造成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条块分割。”“上世纪末国家又一次对国家和省级政府机构进行了改革,精简了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并对工作职能进行了较大调整,但从总体上看,仍未从根本上摆脱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模式,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产供销依然处于条条和块块的分割之中,无法适应农业一体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习近平认为:“加强对农村市场化建设的宏观调控,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政府管理体制有着密切关系。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与农村市场化建设和发展的要求很不适应,应予以大力改革和完善。”他借鉴国际经验指出:“各(欧共体)成员国除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外,还都实行了大农业范围的行政管理。……(同时)加强对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和引导。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一体化经营现在之所以达到很高水平,与政府的大力组织和引导有着直接关系。在这些国家的农产品流通组织中,都有政府农业部门的官员在起组织和牵头作用,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等,特别是日本等国的农协,本身就是一个半官方组织。”因此他提出:“要加快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建立对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农产品国际贸易进行统一管理的政府管理体制,对农产品生产、流通、进出口贸易和农业要素、农村消费品、农村工业品的市场供求,及时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

  另一方面,习近平主张:“各级政府要指导和帮助农民成立自治组织,实行农民的自我保护。要引导农民自我保护组织在同众多市场主体开展经济往来时,提高农民的谈判地位,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他在2006年12月的浙江全省现场会上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作为促进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加快转变职能的良好机遇,切实加强对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公共服务,并在认真界定政府相关部门职能的基础上,创造条件将部分服务职能转移和委托给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来承担。”

  的确,农村合作体系的建设与农业行政体系改革,各自孤军深入都难以成功。农业大部门行政管理体制(“大农政”)与“大农合”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这是“大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根本保障。

  习近平重视生产力的决定作用,聚焦生产关系的调整与改革。特别是从“大农业”“大农合”“大农政”的系列论述来看,他的理论思辨有着穿越时空的深邃力量。习近平“三农”思想的形成,有个历史与逻辑的展开过程。逻辑与历史相结合,也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原理和方法。 (作者为中共中央编译局中国现实问题研究中心副主任、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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