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财政支农资金投入逐渐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大为改善,特色产业成规模壮大,农村经济取得显著发展。但受益的大部分是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产业经营者,个体农户特别是贫困户受益较少,财政支农资金普惠群众的作用难以发挥;同时,支农资金投入形成的项目资产由于产权不明晰,主体责任不清,缺少监管,不利于发挥政府投资的最大效益。为破解这一难题,福建省清流县根据三明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项目的要求,经过反复调研论证,确定在林畲乡、嵩溪镇、赖坊乡开展扶贫资金量化折股。扶贫资金量化折股指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到当地发展前景较好的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各类经济主体形成的资产,以优先股的形式,量化给当地的贫困村和贫困户,确保贫困户分红底线、按股分红,增加股权收益,确保贫困村有稳定的村财收益。
一、新建花生生产基地模式
(一)村、合作社基本情况。1.南山村是省级扶贫重点村,全村现有330户,1367人,耕地面积2869亩,2015年底在册贫困户22户61人,其中低保10户34人。2.清流县金土地花生专业合作社,现有固定资产450万元,年产值2278万元,年利润388万元(合作社现有社员203人,种植面积4000亩,年收益2666万元)。
(二)经营方式。1.经营项目。新建花生生产基地项目:赖坊花生是清流县地理标志农产品,经过近年来的大力宣传推广,远销省内外大中型城市和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目前市场需求强劲,原材料还不能满足市场需要,急需拓展种植区域、扩大种植面积。
2.合作规模。出资方式:合作社出资40万元,项目扶贫资金80万元(其中南山村和村贫困户各占40万元股金)入股合作社,共计120万元,用于扩大花生生产产量。所得年盈余预计18.3万元(具体见表一)。
(三)脱贫计划(表二)
(四)盈余分配方法
1. 分配方式:合作社自负盈亏,且须于每年5月1日前将固定分红额8万元受益利润提供给南山村。
2. 贫困户脱贫后,可以延续两年的受益分配,以巩固脱贫。之后所得盈利的分配作为村财收入,用于公益事业、教育事业等。
3. 贫困户受益部分的支配方法为次年5月31日前由村委会统一支付结领。
4. 合作社在生产销售中,相关财务费用(办公经费)由合作社负责。
(五)监管机制、理事会
1. 成立专项理财监督机构。
2. 建立监管机制。产前:由监管机构监督产前的各生产材料成本及预算等。产中:监管机构不定期对合作社管理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与检查。产后:最后产出的结算与收益分配全程由监管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3. 成立理事会。
二、农特产品销售模式
(一)村、企(合作社)基本情况
1. 石下村是省级扶贫重点村,全村现有 136 户 618 人,耕地面积 1316 亩,主导产业烤烟600亩,2015年底在册贫困户 7 户 30 人。
2. 龙泉鱼庄企业(合作社)现有固定资产800万元,年产值216 万元,年利润 50 万元(合作社现有社员40人,种植面积305 亩,年收益50 万元)。
(二)经营方式
1. 经营项目:农特产品销售
2. 合作规模:企业(合作社)出资160万元,村出资80万元。
3. 合作方式:股份制或参与经营方式。
4. 带动贫困户方式:量化折股合作经营,采用“公司+农户+困难户”经营方式。
(三)盈余分配方法
1. 企业(合作社)与村、贫困户之间的分配方式。保息(年村出资的10%)加项目盈利(纯利)的股份分红等。
2. 分配方式:保底分红(每年8万元给石下村委会)+利润分配(利润达24万元以上按双方股份比例分红)。
3. 村所得盈利的再分配方式方法: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部分占60%,贫困户占40%。贫困户脱贫后,所得盈利的分配作村财收入、公益事业、教育事业等。
4. 贫困户所得部分当年结领。
(四)监管机制
1. 成立专项理财监督机构。由乡纪委、乡财政所、村两委、企业负责人组成专项理财监督机构。
2. 建立监管机制。对农特产品销售,企业采取单独核算,并由专项理财监督机构监督。
3. 分配交付监管。由乡纪委、乡财政所对农特产品销售财务进行审核。
三、村扶贫基金会模式
县扶贫办将80万元扶贫资金入股“清流县嵩溪镇元山村创业基金合作社”,其中48万元用于未脱贫的16户困难户62人受益,实行量化折股动态管理,人均7742元、占股约0.5955%,每脱贫一户,村集体收回此户受益权。32万元用于创业基金合作社,占股24.615%,提高了村财收入。通过与银行金融部门的合作,让利20%预计可增收12万元。其中60%用于对贫困户的困难补助、慰问,40%用于村财增收。
(作者单位:福建省清流县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