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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领域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2016-07-11 11:36:33       来源: 农村财务会计-中国农村网

  一、增值税低税率优惠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是17%,而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对一般纳税人征增值税时,一律按13%计算(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征)。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1994)财税004号

  二、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依据:农产品范围可参见: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

  三、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0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第48号

  四、农民合作社相关税收优惠

  对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81号

  五、“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优惠政策

  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8号

  六、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0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本刊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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