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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看村财管理

2016-02-25 11:22:31       来源: 农村财务会计    作者:陈正慧

  党和国家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推进了农村经济发展进程和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但由于个别相关职能部门,在支农惠农政策的执行和落实等环节还存在着监管不力和制度缺失等问题,致使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这些发生在个别党员干部身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支农惠农资金的大量流失,给新农村建设增添了不和谐因素,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为全面客观地揭示吉林省延边州近年来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发案情况,查找发案原因,笔者对全州2008年至2012年发生的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实证研究和综合分析,对完善村社财务管理制度,堵塞财务管理漏洞,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提出一些个人看法。

  一、涉农职务犯罪多发原因

  2008年至2012年,延边州两级共查办各类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26件196人,占全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22%。综合分析发现,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复杂多样,无论是在征地补偿、粮食直补,还是退耕还林等领域都有侵害国家和农民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究其原因,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又有客观方面的因素,既存在教育的盲点,又有监督和管理方面的缺失。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管制度不落实。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有渎职、失职行为,再加上村务工作缺少透明度、村民内部监督意识不强等,是造成涉农职务犯罪案件频发的重要因素之一。

  从纵向监督情况来看,个别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干部对村级组织没有认真地履行监管职责,个别乡镇领导干部有渎职行为,甚至直接参与犯罪。在某县的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就曾有征地主管部门以人手少、任务重为借口,将实测、制表、审查、核实和报批等一整套工作,交由基层人员来完成,使得虚报村民土地、错误核算征地面积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领导不履行审查职责,以在征地补偿核算表上签字代替审查审批工作,监管制度形同虚设,致使不法人员实施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犯罪行为有了可乘之机。如安图县明月镇原副镇长许某及4名镇机关干部与所辖村主任同谋,在吉珲高速公路工程征地补偿款发放过程中,编造虚假征地明细,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23万余元。再如,延吉市依兰镇农村经济管理站原会计杨某与依兰村原主任郑某、书记关某相互勾结与用地单位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国家补偿款 10万元。

  从内部监督情况来看,村民普遍缺乏内部监督的意识,还存在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一方面,平日里只顾忙自己家的生产事务,无暇顾及对村里公共事务的监督,而且对如何进行村民自治和内部监督也不够了解;另一方面,村民普遍畏惧村干部的权威,害怕受到打击报复,即使发现了村官的违法乱纪行为也不敢举报,只能听之任之。因而,才会有粮食直补资金变成了个别“村官”的“独占食”,征用补偿款变成了“唐僧肉”这样的情况发生。如图们市凉水镇龙虎村原村主任滕某,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村民殷某,采取虚报粮食种植面积的手段,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2.4万元。再如,敦化市明星村、唐家店村、秋梨沟村原“两委班子”成员趁吉珲高速公路工程在该村征地之机,虚增占用耕地面积,骗取国家补偿款30余万元。

  (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上存在缺失。调查中我们发现,发生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村,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财务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管理松懈等问题。有的乡镇对所辖村社资金的管理上,统筹管理一部分,各村自己把持一部分。有的虽然实行了“村财乡管”,但在“村财乡管”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如个别农经站工作人员与村干部相互勾结,以做假账的方式捞取公款。有些村在经济往来中不仅使用的票据五花八门,而且自批自报现象严重。有些“村官”往往既是现金经手者,又是财务审批者,同时还是村账管理者。正是由于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上存在着缺失现象,才使得一些不法“村官”实施犯罪行为有机可乘,甚至还有政府工作人员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国家退耕还林专项补贴资金的案件发生。如图们市凉水镇东甸村原党支部书记朱某、主任姜某、会计王某在负责发放吉珲高速公路工程征地补偿款过程中,以制作虚假取款明细的手段,骗取征地补偿款12. 3万元。和龙市龙城镇青山村原书记闫某与会计金某伪造虚假发放明细,共同贪污国家补偿款7万元。安图县小沙河乡原民政助理陈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把乡敬老院36亩参地办理成个人所有林地,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2.2万元。

  事实证明,上述案件的发生都是由于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上存在着缺失问题,监督制约机制缺失造成的。

  (三)基层组织领导权过分集中。权力过分集中不仅不利于监督,而且极易滋生腐败。透视典型案件,我们发现尽管村干部处在国家权力的最底层,但他们在某些事务的处理上,却拥有自主决定权。村里的大权基本上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等个别人手中,有的甚至集党、政大权于一身,大事小事一人说了算。如安图县永庆乡江湾村刘某,把持着村里的所有事务,在村里说一不二已成了习惯。村里土地承包权,他说卖给谁就卖给谁,什么法规政策在他头脑里没概念。在政府允许村集体林地可以有偿出让时,他便产生了侵吞林地款的欲望,私自将村里林地出让给他人,有的甚至重复出售,实施诈骗,随后携带所收赃款5万余元到安图、延吉等地玩乐享受。

  如果落实了监管分离的财务制度,如果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能够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上述案件是有可能避免的。

  (四)法律意识淡薄。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涉农职务犯罪频发,固然有职能部门纵向监管不力和村民内部监督意识不强等客观因素,但是,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个人私欲膨胀,才是导致涉农职务犯罪频发的主观原因。犯罪嫌疑人平时往往不注重法律、法规的学习,法律意识淡化,在处理村级事务上,有的认为自己从事农村工作很辛苦,用土地流转款、脱贫致富款和征地补偿费报销点个人费用是应该的;有的则认为当村干部拿钱不多、管事不少,心理上不平衡,有不捞白不捞的错误认识;有的村干部对其协助政府部门从事的征地补偿工作没有清醒的认识,把侵吞土地流转资金和征地折迁补偿款的行为看作是一般的违纪行为,是工作中的多拿多占,如果被发现了退出来就是;个别村干部认为侵吞点补偿、补助款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征地补偿款是国家的,“谈不上村集体公款”,截留点装进自己的腰包算不上犯罪;还有的认为集体资金存在集体账户上也是存,提取出来供自己或亲戚朋友使用,以后还上就行了,根本没有认识到是犯罪行为。

  正是由于对法律的无知,才导致了行为上的忘乎所以。

  二、对策措施

  涉农职务犯罪案件频发是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应结合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认真查找原因,研究对策,完善机制,努力为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搞好村社财务、政务公开。目前,村社财务基本上采用的是“村财乡管”的管理方法,这是与当前农村经济状况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实行“村财乡管”后,代理会计承担的核算单位非常多,如敦化市贤儒镇11村的会计核算工作由一名代理会计负责,代理会计要全面掌握村社的财务收支难度太大。需要通过财务、政务公开工作,让村民了解自己的家底同时,发挥好监督职能,确保村社每笔收入足额入账,每笔支出真实合法。

  要加大对法律政策、补贴规定的宣传力度。对补贴情况进行公示,确保政策公开,阳光操作,筑强壁垒。宣传要在原有形式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新媒体等媒介,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形成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补贴机制。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用制度保证广大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监督施行监管分离。因此,凡属涉及农村土地流转、征地拆迁补偿、粮食直补、招商引资项目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按制度规定,做到政策性规定公开、项目内容公开、程序公开、监管措施公开,确保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二)要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监管分离、“一支笔”审批。严格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把好审批报销关。杜绝白条入账、假票据入账和少支多报,对数额较大的开支要坚持集体把关,对因把关不严造成集体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坚决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加大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监管力度

  1.认真开展好专项审计工作。要认真做好对村社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岗位培训工作,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特别是涉农补贴资金发放环节有无截留挪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政府职能部门对惠农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实行全程跟踪、全程管控,确保惠农专项资金能及时拨付并做到专款专用。市级农村审计站要做好对乡镇村财办公室的审计监督工作,重点是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监管。

  2.开展好民主理财工作。村社入账的原始票据,需要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合格盖章后方可入账。这就要求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有责任心,让民主理财工作真正发挥作用。

  3.做好账前审计工作。乡镇农村审计站对村社的原始票据从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计,对不合格的票据加盖“作废”戳记,不得入账。

  (作者单位:吉林省敦化市农村经济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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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