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30 11:29:47 作者:贺 潇
——以金坛万叶水产合作社信用合作为例
资金是合作社生存与发展的保障。随着农业规模经营的不断推进,合作社及其成员对资金的需求大幅增加,融资难已经严重阻碍了他们的发展壮大。这几年,一些合作社在寻求外部金融支持的同时,努力在组织内部寻找破解途径。他们自发开展试验,以成员信用为基础,以产业为纽带,由全部或部分成员自愿出资,为成员发展生产提供资金服务。这种试验,得到了中央政策的肯定。党的十七届、十八届三中全会都强调,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多个中央1号文件对此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信用合作在当前农村改革试验中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但作为一种新机制,信用合作如何运行、是否持续、怎么发展,亟待研究。
一、坚持内部性社员制的信用合作机制
2014年开始,我们围绕信用合作开展了一系列调查研究,对全国情况进行了摸底,并实地考察了山东、江苏、安徽等12个省市60多家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总的看,这些合作社规模比较大、产业基础比较好,有威信高能力强的领办人,开展信用合作具有明显的自发性。但重要的是,调研发现,尽管合作社产业不同、发展各异,信用合作的运行机制却是基本相同:成员出资入股、内部封闭运行、资金有偿使用、收益按股分红、注重风险防控。具体做法可能千变万化,但都万变不离其宗。
我调研过的江苏常州金坛区万叶水产合作社,就是信用合作早期的探索者。理事长冯东波是个农村能人,早些年带头养起了青虾和螃蟹。2009年,他联合周边的养殖户成立了合作社。虾蟹养殖需要大量资金,为了解决部分成员缺少资金的问题,2011年,经全体成员大会同意,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富裕的大户把闲置资金拿出来,帮助资金困难的成员。当时参与成员有50户,筹资200万元。2012年开始,增加到80户,筹资规模基本固定为350万元。之所以维持在这个规模,冯东波说,“够用就行,不图资金运作赚钱。”
(一)资金源于成员。主要以成员出资入股形式筹集资金。万叶水产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350万元,是由80户成员共同出资,最低的入股2000元,最多的不超过总额的20%。社会资金不允许参与进来。年底开会决定第二年的筹资规模。目前信用合作成员已经固定,有人退出时才允许新成员加入。
(二)限于成员使用。只面向合作社成员发放借款。一是需要出资成员担保,担保额不超过出资额。二是以种苗、饲料等生产投入品的形式发放,减少现金交易。三是按每亩5000元的标准核算借款额度,最多的成员可以借30万。冯东波说,以前有乡镇领导不太了解信用合作性质,要求合作社借5万元给社外的养殖户,被他拒绝了。截至目前,已累计向232户成员发放借款1146万元,没有一起不还的。
(三)资金有偿使用。信用合作都设置资金使用费。这体现了资金的价值。万叶水产合作社的使用费标准参照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的80%执行,而通常它的出资收益可以达到同期存款利率的1.2倍。为更充分利用资金,2012年开始,他们用闲置的信用合作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达到4.5-5.5%,很好地降低了资金成本。水产养殖周期是1年,信用合作周期也定为1年。4-6月是借款高峰,还款时间由借款人决定,但最晚不能过春节,使用费根据实际借款时间结算。
(四)收益按股分红。主要依据的是出资额。每年春节前要对信用合作进行结算,按照成员出资进行分配。2011年没有分红,2012年每万元能分红70多元,2013年是100多元,2014年达到200多元。
经过几年发展,万叶水产合作社从最初的280户扩大到518户,出资额也从100万增长到300万元,养殖面积达到了1.4万亩。2014年,合作社经营收入超过1亿元,每亩纯利润5000多元,被评为国家示范社。它的经验说明,只要依托良好的产业基础,遵循内部性、社员制,根据成员需要筹集资金,自主开展信用合作,风险就是可控的。
二、合作社信用合作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必然选择
从我国经济社会特点和农村金融环境来看,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是三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是农村金融供给缺失倒逼合作社进行内源性金融创新。万叶水产合作社成员很多都向银行申请过贷款,很少有获批的。这是因为正规金融机构对小农金融供给的成本高、效率低、风险大,不愿意提供服务,形成了供给约束型的农村金融市场。外部金融支持的缺失,使得万叶水产这样有较好产业基础的合作社,转向利用组织优势,通过内部信用合作来满足成员融资需求。
二是农村熟人社会结构避免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我国农村是以家庭为核心的典型熟人社会,信息相对公开透明。合作社通常建立在业缘、地缘、血缘和亲缘关系上,成员都是亲朋好友和邻里乡亲。基于此开展信用合作,可以借助农户在熟人关系中的社会资本,加大了借贷者的违约成本。万叶水产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以来,没有出现一例违约不还的,就与这密切相关。
三是农民资金需求要有相匹配的金融产品模式。大部分农户的资金需求仍然具有典型家庭经营特征,单笔金额小且零散,有明显的时效性、季节性和周期性。受限于我国现行农村产权制度,农户有证资产不足,并且“家财万贯、带毛的不算”,青虾螃蟹都不能抵押。信用合作主要提供小额、短期借款,不要求抵押,手续简便、灵活快捷,适应农民金融需求特点,具有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制度优势。
三、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面临内外双重阻碍
从全国来看,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大约两千多家,与140多万家合作社规模和农民旺盛的融资需求相比,不过杯水车薪。这主要是受到外部环境和自身条件两方面限制。
从外部看,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制度环境不够完善,发展氛围需进一步营造。一是法律地位缺失。只有部分地方性法规有相关规定,国家层面没有法律保障。二是监管责任不明。中央提出的都是原则性要求,既没有明确具体监管部门,也没有制定统一规范办法。三是社会认知不足。一些地方和部门不能正确认识信用合作,不愿也不敢开展工作。有的地方则视同非法集资,直接打压。
从内部看,部分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经济基础尚显薄弱,管理运行不够规范。一是资金不足。合作社是弱势群体的联合,普遍没钱,成员产业又基本相同,用款时间集中,加剧了资金问题。二是人才匮乏。信用合作专业性强、风险性大,对人才的要求高。合作社本身就缺人才,懂金融的更是少之又少。三是不规范。这既有合作社自身运行管理不规范,开展信用合作先天不足的问题,也有合作社对信用合作的运行机制和规律理解不深,操作不规范的问题。此外,社会上也有一些个人或团体假借“合作社”名义高息揽储,变相开展非法存贷业务,涉嫌非法集资,扰乱了农村金融市场,也严重损害了合作社信用合作的声誉。
四、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需要规范引导
尽管信用合作是合作社自发开展、自主运行、自负盈亏的经济活动,但毕竟对象是资金,流动性、趋利性和非理性较强,风险较大,需要政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规范的基础上,引导合作社有序开展信用合作。一是强化监管。要抓紧出台具体监管办法,明确部门监管责任。二是试点先行。以点带面,总结试点经验后再进行推广。三是指导培训。指导合作社制定信用合作规章制度,明确信用合作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四是加大扶持。支持合作社信息化建设,提供财政税收等相关扶持。五是推动修法。尽快将信用合作纳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范围,消除法律隐患。同时,对于个别人募集资金贪大求多,片面追求高额回报的倾向要高度注意,防止蜕变成脱离产业的资金运作。相信通过这些举措,信用合作可以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为真正破解农民融资问题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