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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账”类业务该怎么处理

2015-11-16 10:10:05       来源: 农村财务会计    作者:侯新远 范开鹏

  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用“割账”的方式交割现金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对这类业务的处理,有的会计颇为纠结。如某村在发放工资时,村干部王某利用村集体历年欠发的工资抵顶自己应缴纳的场所承包费,有的人认为这是一收一付的事,可以通过“现金”科目走账,也有的人认为凡是未动现金的业务,不应该使用“现金”科目。到底对这类“割账”的业务如何处理呢?笔者本着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分析如下。

  一、要严格遵守会计原则

  记账的原则,既包括法律法规制定的大原则,如权责发生制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致性原则、一贯性原则等,也包含自己单位建账时制定的小原则,如固定资产折旧方式采用平均年限法还是采用加速折旧法、账务处理采用汇总记账还是逐笔记账等等,这些原则不能随意变更,没有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执行,如需变更,必须按一定权限批准并在账簿上作出调整、在报表上作出说明等,这是确保所记账务真实、完整、连续、系统的要求和约定,目的是保持所记账务核算上的一贯性和可比性,防止账务数据失真,影响使用。

  二、结合会计工作的价值和会计准则,再对经济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具体事项具体分析

  1.在发(收)现金的时候支(交)款人主动提出要交(收)款的,可以使用“现金”科目进行走账,这相当于一手交钱,一手支款。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双方交割账务时头脑转换慢出现错误,缺点是麻烦,增加了工作量,易出现点钞失误和掺杂假币的风险。

  2.在清理某类账务的时候,双方协商好用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抵顶的,会计应该按照转账的方式进行走账,就是俗话说的“割账”,割账时不动现金,“现金”科目无变化,相应的村集体债权、个人债务,或者村集体债务、个人债权科目一起减少,割不平则剩余的金额应根据情况给付或者收取现金,或者继续留存在有关科目,割平的项目则债权债务科目余额均为零。

  三、割账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存在相互提供劳务、相互租赁场所或者利用对方产品等具有“交换”性质的,如果收、交款时间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实行割账的处理,如果收、交款时间不一致,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及时性的原则,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该确认债权的确认债权,该确认债务的确认债务,不可等到交割现金差额时再确认有关账务。

  2.割账时金额一定要是全额,不能只记差额。如村干部用工资1万元和现金2000元抵顶场所承包费,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工资—张某某

  10 000

  现金2 000

  贷:经营收入12 000

  不能采用不记入“经营收入”和“应付工资”科目,只按照收取的现金差额记现金账的错误做法。

  因此,村里在发放村干部工资的时候,村干部在工资单上签字后顺便缴纳所租赁的场所承包费。这样一来,从形式上看是“未点现金”,但不代表是“未收、未支现金”,所以认为这是“一收一付”,通过“现金”科目核算也是属于“如实反映”了经济业务活动要求的,只有双方在约定或者协商一致后用相互抵顶的方式处理相互债权债务的,才可以把对方开具的收入单据和自己开具的支出单据作为凭证的附件,采用转账的方式不通过现金走账。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经管站、山东省莒县城阳街道经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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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