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任 远
农地制度改革需要加强农地流转的制度规范和市场体系建设。缺乏农地确权和缺乏明确的农地流转制度安排,不仅阻碍了农村劳动力外出迁移,也造成了迁移的短期性。由于缺乏农地流转的制度化安排和对农地流转缺乏可靠的收益预期,农村劳动力的外出迁移是灵活和弹性的。农村迁移劳动力本身也并非完全希望获得城市户籍,他们选择在城市临时性就业和居住。由于土地流转制度性安排的不规范性和预期的不稳定性,同时限制了迁移流动人口及时调整其土地安排,出现农村土地闲置和抛荒等现象。同时,农地制度缺乏制度保障和存在模糊性,也不利于资本力量进入农村和农业地区,不利于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正是由于缺乏农地确权和农地流转存在的模糊性,使得非正式的农地流转安排广泛存在,具体表现在较多的口头协定和农户之间的互换、出租,农地流转的收益租金有的采取实物交易,有的采取不定期出租收益。非正式的土地流转安排是在产权关系不明确和缺乏成熟规范的农地流转制度下的交易成本最低的市场安排。这样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带来土地租金的损失,并限制了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增加了农村地区农地流转所带来的各种纠纷。因此,加快农村地区的农地确权、推动农地流转的制度规范建设、市场体系建设,以及完善农地产权和流转安排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当下农地制度改革和城镇化发展都是必要和迫切的工作任务。
农地制度和农地市场流转影响农村劳动力迁移进入城市,以及影响农民获得城市户籍的意愿,我们同时也需要认识到,并非所有的迁移劳动力都希望获得城市的户籍。所谓土地束缚了乡城迁移和城镇化发展,不仅是因为土地产权和土地市场制度建设不足造成农民对农地的依附性,同时,农地本身对农村居民具有具体和必要的价值,农地价值也会影响农村劳动力的进城选择和影响迁移劳动力对土地的安排。从劳动力迁移的新经济学的视野看,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迁移意愿不仅受到城市部门更高的经济收入和就业预期的影响,由于农地利益作为农村家庭利益的组成部分,也会影响农村劳动力的迁移决策。农地对于农村劳动力具有基本保障作用,因此当城市部门不能对迁移人口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农村劳动力实际上是缺乏意愿放弃农地进入城市的。
由于农地产权利益构成农村居民家庭的客观利益,对此我们也不能先验地认为农村人口外出务工就业和发生乡城迁移就一定会加快土地流转,或者进而希望通过农村人口进城并以此剥夺农民的土地权利和土地利益。推动城镇化和推动土地流转,仍然要以农民的具体需求为基础,仍然要以尊重、保护以及实现农村家庭的土地利益和土地权利为基础。改革的目的是通过加快农地流转来推动迁移和城镇化,并满足农民收入提高和总福利进步的需求,而并不是单纯通过加快农民进入城镇来促进农地流转。
(来源:《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