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网 > 经营管理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建设的思考

2016-09-08 11:17:53       来源: 农村经营管理-中国农村网    作者:徐建群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深入,有两个问题越来越困扰合作社事业的发展: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有效着力点在哪里?合作社再发展的新动力在哪里?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答案。本文拟从社员建设与合作社内部规范化建设、与合作社外部效益化追求的关系出发,分析合作社社员建设的重要性及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循序渐进推进合作社社员建设的对策建议。

追本溯源,社员是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根本动力所在

合作社只是一种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本身的积累与建设并不是目的,存在的唯一目的是服务社员发展。社员的发展是合作社发展的根本动力所在,也是最终目标所在。

社员的逐利性是合作社效益化的源动力。社员为逐利而合作,没有社员的逐利,就没有合作的动力。社员逐利要求合作社创新经营机制,提高经营效益。离开社员的逐利,合作社的效益化就没有动力,或异化为社长的效益化。实践中,凡是社员对合作社有需求的,发展就好,反之,则大多陷入无病呻吟的假合作中。当前,不少合作社由于社员的逐利性不强,导致合作社提升效益的动力不强。

社员的规模性是社员逐利性的客观基础。一个社员,如果达不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只是简单地经营一亩三分地,则其逐利性基本没有,既不指望这一亩三分地维系生存,更不指望发财致富,其逐利重心必然放在其他领域。反之,如果社员生产达到一定规模,他必然想着如何提高产量和效益,并以此作为发财致富的依托,他必然要求合作社提供更为专业的服务和创造更高的效益。养殖领域合作社由于基本上由专业户规模户组成,其逐利性要强于其他领域社员。因此,从总体上看,养殖类型的合作社,在事关合作社提升发展的统一服务、加工营销等产业链延伸方面都有较好的表现。

社员的参与性是合作社规范化的内在力。社会各界对合作社规范化关注最多的,是内部民办、民管、民受益宗旨的实现问题。民办、民管、民受益,是法律所设计的应然状态,而要变为实然状态,需要社员积极参与,共同制定并实施章程来实现。社员的参与性是合作社规范化的内因。合作社决策机制、财务管理、盈余分配等运作的规范,都是基于社员参与之上。如果没有社员的参与,这些所谓的规范就会成为社长的“规定”,成为指导部门的“指示”。没有社员的参与,合作社的规范化只能是“描”起来的,经不起推敲,无法真正体现,更不能长久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宗旨。而只要提高社员参与性,合作社规范化就会水到渠成,这种规范形式可能不一,但万变不离“三民”宗旨,这种规范才是由内而外的扎实的规范。

社员的合作性是社员参与性的主观条件。社员合作社性包括物质上的合作性与意识上的合作性。社员物质上的合作性表现在股份和交易量上。股份和交易量的高低,决定社员在合作社运营管理中参与性的强弱。社员物质上的合作性愈强,其参与性愈强。现实中,那些股份较多的社员,那些与合作社交易较多的社员,其参与合作社管理的程度都较深。社员意识的合作性表现在对合作思想、合作法律、社员权利义务等的理解与认识。社员的合作意识愈强,其参与的自觉性愈强。现实中,合作意识相对较高的社员,其参与合作社管理的程度也较高。一些合作社核心社员参与性高于普通社员,主要原因就在于此。

正视现实,社员建设基础薄弱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社员建设不够突出

注重发挥社长的作用忽视社员的发展动力。在合作社发展初期,社长起关键作用,要充分重视社长的培养。但问题是,我们往往对社长作用的局限性自觉不自觉地忽视了。单独社长的作用与之前经纪人的作用并无太多区别,使合作社成为挂名合作社;社长实质上是社员意志的代表,而缺乏社员意志的情况下,社长就可能代表自己;没有社员持续长期的发展冲动,不可能造就富有持续长期发展动力的社长,容易出现社长的短期行为。现实中,部分社长参加培训应接不暇,而普通社员除参加一般技术培训外,鲜有合作社法律、社员权利义务的培训。

注重规范制度的建设忽视社员的自觉管理。规范章程、规范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等的提出并不难,但执行率低,实际效果往往不理想。法律对规范化规定得很清楚,规范化指标基本就是法条的直译。基于此,面对合作社社长与社员异质化严重的实际,部分地方出现了不是拔苗助长就是放任自流的极端现象。通过发挥社员自觉管理来逐步推进规范化建设的机制很少得到应用。规范化的最大受益者是社员,实践中却很少引导这个最大受益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去推动规范化。指导者往往不是缺少正视规范化建设动力在于社员的勇气,就是缺少通过社员自觉来规范合作社的耐心。

注重服务能力的提升忽视社员的个体发展。合作社服务能力提升一直是各界所关注、扶持的重要内容。但在实践中,具体服务能力建设在社员那里的吻合度、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与社员之间的产权关系,经常被忽视。在各级项目安排中,鲜有充分征求社员意见的环节,如项目立项的社内决议常常不作为申报要件。指导部门很少能听到普通社员提出的要求,在社员同质性较差的合作社中尤其显得突出。缺少直接培育一般社员成为生产上上规模、合作上上水平的社员的建设项目。政府扶持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社员的工作在现实中较难落实。

(二)登记工作不完善,社员法律地位缺失

登记简陋化,社员隐性化。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在登记成立合作社之前,没有相关登记的培训。登记时,只知道最低的登记要件,仓促登记了事,基层登记机构怕麻烦,存在按最低登记要件进行简单登记的倾向,导致很多社员都不在登记名册中,成为隐性社员。这些隐性化社员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社员。2014年底,全国经工商登记的合作社有128.9万家,经工商登记的社员有920多万个,社均不到8个社员。同年农业部门统计的合作社社员有5300多万个。按上述数据测算,全国约有4300万个隐性社员,缺乏法律认可与保护。

章程形式化,社员边缘化。章程是合作社内部的“宪法”,是大家制定的一个规则。但在具体登记过程中,社员很少参与,甚至不知道有章程。不少章程都是在基层登记机构的柜面上确定的,并不是通过会议讨论通过的。社员制定章程过程既是了解合作社法律的过程,也是明确自身权利义务的过程,更是明确社员相互间合作关系的过程。这些都不参与,社员的边缘化就不可避免。

界定多元化,社员模糊化。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经工商登记的才是社员,但在现实中存在多种界定。有的以有股金为标准界定社员,有的以是否与合作社有产销关系、订单关系为标准界定社员,有的甚至以参加合作社组织的培训人员为社员,与法律规定相去甚远。这也是工商登记社员与农业部门统计社员差距较大的主要原因。有关部门在认定社员时,多数以合作社提供的社员名册为准。个别地方要求社员名册填写社员电话,验证起来很不理想。甚至部分在册社员都不知道自己是社员。上述种种社员模糊化的现象较多地存在于现实之中。

(三)规模基础不扎实,社员合作动力不足

专业大户少,合作基础不广。至2015年底,浙江省3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户只有6.2万户,只占全省纯农业户和兼业户881.3万户的0.7%,也就是说100个农业经营户中不到1个面积3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户。按农业部门统计,平均每家合作社只有1.3个面积3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户。按工商登记统计,平均每家合作社只有0.8个面积3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户。再考虑部分规模经营户并没有加入合作社,这个数字就更低,多数合作社是鹤立鸡群的结构,无法产生相对平等的合作基础。

兼业农户多,合作需求不多。浙江有兼业农户534.4万户,其农业生产经营多数附带完成,并不期望土地有多少产值,采用良种良技良法的愿望不高,合作的愿望就更少。2012年浙江农村经济总收入为66393亿元,其中来自农、林、牧、渔业仅为2239亿元,仅占总收入的3.4%(2012年后无此类数据统计)。农业收入不少集中在农业大户身上,兼业农户既无农业发展动力,更无合作需求。

流转期限短,经营规划不远。浙江省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下的面积占整个流转面积的77%。作为投入产出期限相对较长的农业产业而言,这个流转期限表明大部分规模主体对农业产业没有长期的规划。组建合作社、打品牌、搞基地认证,这些相对来讲都属于长期行为,不少规模主体没有耐心或没有真心发展合作社。

循序渐进,努力推动社员建设

离开社员的发展,就没有合作社真正意义上的发展。在发展动力上,要从关注社长作用发挥转向关注社长与社员并重的方向;在建设重点上,从注重服务能力建设向既注重服务能力建设又注重社员个体生产能力建设转变;在规范建设上,要从注重制度约束向既注重制度约束又注重发挥社员自觉管理转变。

充分认识社员建设工作。需正本清源,进一步认识社员建设的重要性,充分理解社员建设是合作社经营机制创新的不竭动力,是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源动力,也是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的重要前提。要以合作社发展再上新台阶为目标,把社员建设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有计划地加以推进,努力夯实合作社深入发展的社员基础。实践中要自觉地、更多地运用社员建设来推进合作社规范化,推进合作社创新经营机制。

有序促进现有社员提升。促进社员身份法律化。引导合作社把有股金而未经工商登记的社员进行登记。登记要以户口簿为准,避免一户多人参加同一合作社,工商部门在登记时要专门设置社员名册系统。社员名册要增加社员经营规模、电话号码等事项。工商、农业部门可监制社员证书,由合作社对登记社员发放社员证书。促进社员生产规模化。有计划地帮助社员流转土地,解决资金投入问题,使之成为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专业化较强的社员。有计划地增加规模化生产社员的股金,提高其参与合作社管理的程度。促进社员意识合作化。在合作社理事长培训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社员培训。在社员技能培训的基础上,开展合作社法、社员权利义务培训。在合作社外部法律制度培训的基础上,要加强内部章程及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等的解读与培训。

认真夯实潜在社员基础。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培育适度规模经营主体。适度规模,从生产上讲要达到专业生产的基本条件,从农户收入结构上讲要达到一户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比例。这样的适度规模既适合家庭经营,又会激发较强的合作愿望;既是适合的未来社员,又不容易临驾于其他主体之上,为公平合作增加了更多的空间;既能实现规模经营,又不容易出现改变农地用途情况。要根据产业特点,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一个县域范围,要根据主导产业特点确定适度规模经营的大小,并重点加以引导。

积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针对一定范围的合作社,实施财政补助措施,加快社员建设进程,逐步推动社员均衡化。可以按增加登记社员数量,给予一定金额的变更登记补助。;登记社员达到30人以上、50人以上、100人以上,可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其奖励资金可全部或部分量化到低股金社员名下。可以按单个股金高于最大股金30%以上的社员数,按生产规模高于最大生产规模30%以上的社员数,分档给予一定奖励。开展分类管理与扶持,社员共享共创型合作社,以社员多寡与自我服务水平为导向发展,突出登记社员的多寡、社员股金额度的平衡、社员的规模化专业化水平等指标的评价,并较快增加社员共享共创型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真正实现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社员的目标。服务带动型合作社,不以社员多寡来评价,以服务带动能力为导向发展,其扶持政策应参照社会化服务组织或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土地流转财政扶持政策要向农户家庭适度规模经营倾斜,促进家庭经营向集约化转变,以建立现代农业广泛的专业大户生产基础。对工商资本大面积流转农村土地的可以考虑不予财政扶持。

努力营造社员建设氛围。对于拟新登记成立合作社的,为避免登记后的被动,要对拟参加的社员进行专题培训,从合作社产生源头上进行规范指引。在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过程中,要针对其文化水平高的特点,深入宣传合作社法,并进一步使其成为合作社法的宣传员。在各类普法工作和各类农民培训过程中,要加强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与培训,使合作社法被广大的农业从业者所了解,使合作社在群众法律意识较强的氛围中不断提升发展。

(作者单位:浙江省农业厅经管处)

加载中
中国农村网
责任编辑: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