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经济组织)资产权属专门作了四条规定,标志着村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界定确认登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资产权属更加完整明晰,更有利于保护村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对此,笔者通过学习谈几点思考认识。
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性质界定分类的规定
资源性资产。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等四荒地自然资源,归属不同的村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因此,应不断完善规范家庭承包经营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建立健全资源性资产的完整保全制度,避免破坏损毁撂荒等。
非资源性资产。一是经营性资产。包括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宿舍、写字楼寓、仓储设施、商铺店面等固定资产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库存物资、低值易耗品、货币资金和债权股权等流动资产。因此要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确保村集体资产收益最大化。二是公益性资产。主要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农业基础等的学校幼儿园、卫生室、便民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大会堂祠堂、自来水、道路桥梁等公益性资产。因此要加强对公益性资产的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社会效益凸显。三是其他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包括递延资产和长期投资资产。递延资产是指不全部计入当年支出,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长期投资是指村经济组织在一年以上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和兴办企业等。无形资产是指村经济组织使用但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如商标、专利、商誉等,应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核算管理,确保持续提质增效。
对于社会资助、捐赠和财政资金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均属村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按照资产的性质、用途等政策制度要求纳入账内规范核算,绝不允许游离于会计核算监管之外,确保产权完整明晰。
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界定的职责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对村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予以界定确认登记。农村集体土地资源性资产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职能部门,对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界定确认登记发证,并积极探索构建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三权分置格局确认登记发证及利益分配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县人民政府、农业等职能部门,对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农村集体房屋不动产由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职能部门,对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界定确认登记发证;有关职能部门对固定资产(除房屋以外)、流动资产、其他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资产不同性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强化其经营管理。如果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纠纷,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调解和县级人民政府职能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裁定,确保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合法完整明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在农村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界定确认进程中,要始终保证村经济组织成员对其资产拥有四个权利:一是资产的使用权;二是获取资产的收益权;三是对资产的处置权;四是全部让渡或部分让渡资产的交易权。
推进定期清查本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资产管理机制建设。一是对资源性资产以摸清数量和使用状态等为重点,按不同类别建立明细登记簿,力争做到资产资源实物图片通过扫描或图片上传的方式录入管理系统,充分融合互联网集成的大数据,实行信息化动态更新和监管,在乡镇(街道)、村设置查询终端利于查询。二是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其他资产的管理,按不同类型建立明细账,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但对于资产报废核销,应组织人员对资产进行清查,形成清查报告,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审批,并根据批复对资产报废核销实行账务处理。如使用不当或非正常原因造成损失报废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村经济组织应当规范租赁行为。村经济组织根据承包租赁合同应当登记承包人、租赁人及承包单位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每年对承包租赁合同履行进行重点督查,使承包合同履行制度化。
关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给予补偿与留用地的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批准征收土地面积,规定一定比例核发留用地,或者将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予以补偿。但村经济组织不得将政府安排的村经济组织留用地、二三产物业、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直接分配给村经济组织成员,要专项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通过收益分红或股权形式分配给村集体成员,增加农民收入。
确定留用地开发方式。一是留用地的使用要符合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留用地项目可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统筹开发、项目置换物业方式开发或留用地货币化处置,具体方式选择应经村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报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三是村经济组织选择合作开发的留用地项目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要充分利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或政府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村经济组织与合作方联合开发的,村经济组织所占股份须在51%以上。四是村经济组织选择“留用地货币化处置”的项目,由村经济组织提供留用地指标和土地,指定相关机构收储后按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等。
加强对留用地项目监管。一是严格留用地项目审批,严肃查处留用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留用地项目依法签订出让合同后,原则上不得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三是留用地不得用于除村经济组织、本留用地项目以外的其他经济实体的抵押和担保。四是村经济组织和合作方可通过股权置换产权的方式,协商解决项目建成后物业分成问题。留用地项目建成后,及时完整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相关部门应依法合理给予优惠和支持。
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终止调整资产权属及清算资产的规定
明确合并、分立、终止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的范围。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改变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以及不准打乱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的土地界线。因此,村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终止,相对应的农村集体资产权属调整应是非资源性资产,即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其他资产及无形资产等,而不包括资源性资产,除政策制度另有约定外。
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终止的程序,应当经村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资产处置方案均应当尊重有关村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愿,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应当经村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也可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对合并、分立、终止进行解散清算;或由成员、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应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原村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农业专项承包经营合同和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等在承包期内不得改变。二是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终止应规范会计核算,确保做到统一单位核算、统一建立账目、统一财务审批、统一资产管理、统一民主监督。
(作者单位:浙江省淳安县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