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25 11:22:15 来源: 农村经营管理 作者: 顾剑明 李振航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始于上世纪90年代,经历了积极探索、引导鼓励、稳步推进和全面覆盖四个阶段。截至2015年底,全省共有29489个村社完成了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占总村社数的99.39%,共量化经营性资产1151亿元,界定社员股东3527万人。基本建立起“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
改革四项具体步骤
此次改革根据具体情况,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存量折股型。就是原村经济合作社所拥有的村级集体存量资产,在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按一定的标准折算成股份份额量化给有资格享受这些资产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让其按所得的股份享受收益分配。采取确权确股确股值的方式量化到户到人。主要集中于城中村、城郊村、撤村建居的村。二是资产保护型。就是“先明晰产权主体和界定组织成员,条件成熟后再实行股份分配”,就是在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流动频繁的新形势下,为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在并村或撤村建居过程中非组织成员享有资产,或造成集体资产平调、流失,在不具备股份分红的条件下,先按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要求进行清产核资、界定成员、制定章程、建立组织,待分配条件成熟后再行分配。采取只确定股份额、不确定股值,即采用“确权确股不确股值”的方式配股到户到人。主要针对经济薄弱村。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主要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清产核资,摸实家底。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清产核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在资产量化上,只对村经济合作社全部或部分经营性净资产进行量化,公益性资产原则上不列入折股的范围。改革后,因土地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的部分,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村改制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和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全面核实集体资产家底,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明确所有资产的权属关系,并填好财产清单。二是设立台账登记造册。由镇农经部门与村民主理财小组联合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对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搞实资产家底。三是其结果先张榜公布,后由村召开的全体成员(代表)大会予以确认,并报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审核。
界定成员,确定资格。《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明确了几种情形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在本村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本社社员。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社社员的;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政策性移民落户的;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条例》还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形的,应保留社员资格。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除上述情形之外,《条例》还规定了履行章程义务,经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或保留成员资格。对特殊人群,《条例》坚持按以下原则处置:一是尊重历史。集体资产是各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劳动成果的积累,成员资格界定总体应涵盖各阶段的不同群体。二是权责对等。成员享有的权利应与其对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贡献、承担的义务相当。三是程序公开。坚持程序的合法性与公开性相结合,将成员资格认定的决定权交给全体社员,由其按照一定程序充分协商、民主讨论决定。四是宽广覆盖。在成员资格认定中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又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实际贡献将少数人包含其中,使少数特殊人员的权益和贡献得到体现,切实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设置股权,量化到人。一是在股权设置上,根据集体资产的来源分设人口股、农龄股,一般不设集体股和干部贡献股。可以根据股份合作社发展的需要,增设现金投入股。所谓人口股,即在现有集体净资产中划出一定数量,量化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子女。上述各种股份各自所占的比重、截止时间划分等,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提出指导性意见,具体量化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人口股实行按需分配,人人均等有份,体现集体经济的保障功能。所谓农龄股,即在现有集体净资产中划出一定数量,按劳动贡献多少(以劳动年限为主)量化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在股权管理上,社员和股份实行封闭运行,生不增、死不减,但内部可以继承。量化结果经张榜公布和镇审核无异议后,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人(户),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持股人统一发放《股权证书》,作为持有人享受收益分配的凭证。
注册登记,强化管理。改革后的村经济合作社要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名称变更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目前浙江省采取两种方式予以登记注册。一是由县(市、区)政府依法颁发《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凭该证明书办理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刻制印章、领购票据、订立合同,原村经济合作社不再保留。二是工商登记。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规定,由工商注册登记部门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为了强化内部管理,合作社内部参照《公司法》,建立“三会”、“四权”制度,即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享有管理权、监督权、分配权、民主决策权。每个股东(代表)享有平等的权利,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在收益分配上,在优先保障村级组织运转、村内公益事业和福利支出后,对社员实行按股分红。这些制度的建立,为合作社的规范运作提供了组织保证。
改革四大工作措施
抓确权,落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和收益分配权。一是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将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上升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各市县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将改革任务分解到乡镇、村,排出时间表,绘出作战图,列入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二是建立督导约谈和通报机制。浙江省农业厅对各地改革进度实行每月一通报或每季一通报,主送各地政府、抄送各地党委。同时开展督导检查,由厅领导带队分11个组对各地确权赋权改革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改革进度相对较慢的地区由省委或设区市党委分管书记进行约谈。三是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在全省建立了“坚持一个目标导向、构建一个责任体系、制定一套推进计划、建立一批制度规范、推广一组示范典型、组建一支指导队伍和实行一套督导机制”七个一的工作推进体系,推行省、市、县、乡镇、村由下而上的进度、信息报送。四是建立问题汇集机制。针对改革中碰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确权赋权改革重点问题和破解瓶颈制约的政策意见,完善改革措施。五是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对于涉及成员界定、特殊人群处置等重大事项,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充分依靠民主协商解决矛盾纠纷。在方法上,重点开好改革动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以及成立大会三个大会,开会前进行充分讨论、化解矛盾, “多开会、开小会,不开无把握的大会”,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抓活权,积极探索股权权能有效实现形式。一是抓好改革活权试点。选择已完成改革地区开展权能流转试点,积极探索赋予股权的继承、转让、抵押、担保等权能实现形式,着力破解股权权能不完备问题。目前,嘉兴市、舟山市、海宁市、嘉善县、德清县等近30个县(市、区)已出台相关政策制度意见,宁波江东区、江北区、云和县等地探索建立股权抵押制度。二是构建产权交易体系。各地或依托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或依托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依托农村土地流转中心建立公益性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平台。三是制定产权交易规则。配套出台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实行交易规则、鉴证程序、服务标准、交易监管、信息平台和诚信建设“六统一”的管理模式。四是明确交易范围品种。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权或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涉农知识产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资产股权等依法可交易的产权纳入市场交易范围。据统计,目前,全省7个市、64个县、697个乡镇建立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使“死产”变“活权”,“活权”生“活钱”,为集体经济增收达20%以上。
抓保权,着力推进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监管。一是强化法规制度建设。2015年12月30日省人大制定通过了《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使全省农村的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步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与此同时,省农业厅会同省委组织部、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联合制定出台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管管理、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股份合作制改革档案管理等四个规范性文件,在全省建立起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法规制度保障体系,切实把村干部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二是推进财务规范创建。继续做好国家级、省级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县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网络,实现动态管理。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农村财务管理专项检查,要求各地针对存在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继续组织开展“万村审计”,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四是从严执纪问责。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是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监管主体,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监管责任。
抓发展,着力推进改革红利释放。各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把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内容来抓,从财政扶持、征地留用地、金融支持、税费优惠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出台了具体细化扶持政策。发挥比较优势,因地制宜选准切入点,探索多样化发展路子,资源开发、资产经营、产业服务、项目招引、联合开发等多样化模式进一步扩大。2014年全省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达340.2亿元,村均115.9万元;村级可分配收益247.4亿元,比上年增14.5%,用于农户分配47.6亿元,增18.4%。股份合作制改革完成的集体经济组织,股金分红总额40.09亿元,股均136元。
(作者单位:浙江省农业厅经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