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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力斥不当反收购限制 金路集团撤章程修改

2016-08-30 16:10:43   

 自上周五证监会表态上市公司不得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金路集团(000510)8月29日晚间发布公告,决定取消此前董事局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不再提交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原拟修改章程中涉及了增加股东提案条件、董事任命限制等多项疑似“反收购”条款。

  事发突然。8月23日收市后,金路股份公告拟修改公司章程,多项涉及反收购条款。其中,限制董事成员改选,拟修订在董事局任期届满前,每连续十二个月内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章程所规定董事局组成人数的四分之一。

 

  同时,非经原提名股东提议,且现任当选董事在不存在犯罪行为或能力不足等问题时,任期内一旦被解除董事职务,公司应按向该名董事支付其本人在公司任职董事年限内税前津贴总额的6倍支付赔偿金。另外,董事局成员人数也明确缩减至9人,并规定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对于股东提案也设置了更为详细的条件,要求拟充分说明提案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后续安排、 对公司影响等事项,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如果信息被认定不完整或不充分, 提案人被要求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

  上述章程修订,迅速引发交易所关注,8月26日向金路集团发函,要求公司详细说明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背景及内部审议决策程序,赔偿金支付标准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是否涉嫌利益输送,以及董事任命条款是否存在不合理地维护现任董事的地位。

  交易所发函当天,针对一些上市公司选择修改公司章程来避免恶意并购,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权条款的约定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证监会依法监管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本次公告回复中,金路集团表示公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拟提交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后,经公司慎重考虑,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充分保护所有股东的权益,公司决定取消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也不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目前金路集团持股比例分散。现任第一大股东刘江东于2015年8月开始突击式举牌,取代原实际控制人德阳国资,截至今年6月30日,持股比例保持在10%。此后,刘江东被选举为公司总裁和董事长。7月份,公司曾公告拟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但由于子公司被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定增告终,8月11日股票复牌。

  相比金路集团,佰利联(002601)持股比例分散,也进行了类似章程修改,增加反收购条款,但在8月29日回复交易所关注函时表示,增设股东提案持股比例要求10%以上、涉及恶意收购事项通过率需要四分之三等条件,符合《公司法》及《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基本权利的情形。

  另外,新华传媒(600825)同日公布修改章程,完善条款,包括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明确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表示具体操作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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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