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4 18:48:02
6月29日,国家审计署发布中国农业银行和光大集团等5家金融公司的审计报告,仅农行及光大集团暴露出的问题金额已数以千亿计。
其中,国家审计署对农行重点审计了总行和上海、浙江、江苏、广东、山东、四川和香港等7家分行以及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银租赁)等下属子公司。
国家审计署对光大集团重点审计了光大集团本部以及所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永明保险、光大香港、光大金控、光大信托、光大实业)等7家子公司。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收支方面。
1.2012年至2014年,总行及6家分行在工资总额外通过“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科目列支伙食补贴、制装费等5.55亿元,其中2014年2亿元;总行还超过财政部规定标准,为职工多缴存住房公积金1.58亿元,其中2014年6043.47万元。
2.2014年,四川分行在未向担保方进行追偿情况下转让不良资产3.65亿元;浙江和广东分行以低于抵质押物评估值的价格转让不良资产32.04亿元。
3.2013年至2014年,浙江、山东、江苏、上海4家分行存在少计收入、多计支出等损益不实问题,涉及金额2357.67万元,其中2014年2254.88万元;山东、浙江、江苏3家分行存在会计核算不准确问题,涉及金额1.69亿元,其中2014年1.14亿元。
4。农业银行总行有109套住房从2010年至2014年底长期闲置;江苏分行至2015年5月底有131宗房产长期处于闲置或部分闲置状态;广东分行广州北秀支行2012年7月起租赁一处营业用房,因无法装修,至2014年8月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农银财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计划撤销,其6799.5万港元存款等资产闲置近2年时间。
(二)重大决策制定和执行方面。
2014年,农业银行未经董事会审批,向农银租赁增资80亿元、向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银人寿)增资35.7亿元。农银人寿增资事项在未经该公司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先行支付增资资金9.99亿元;2012年至2014年期间农银人寿董事会人数为9至10人,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11人。
(三)业务经营方面。
1.2012年至2014年,农业银行涉农贷款增速放缓,3年平均增幅12.43%,低于同业平均增幅4.92个百分点;未严格执行涉农贷款统计制度,将367.14亿元非涉农贷款按涉农贷款进行统计;农银租赁涉农租赁合同金额仅占该公司全部租赁业务的8.46%,未能体现服务“三农”特色。此外,抽查发现个别分支机构存在涉农贷款利率上浮情况。
2。“金穗惠农通”工程部分电子机具闲置,其中浙江分行2014年及以前年度安装的15746台电子机具中,有4215台自2015年以来无交易记录;北京等6家分行2012年至2014年发放的惠农卡共计开卡491.42万张,至2014年底,有345.5万张开卡后无交易或已销卡。
3.2012年至2014年,为规避信贷规模管理,总行和部分分行通过购买境外子公司农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信托计划收益权等多种方式,向境内企业融资1420.3亿元(2014年540.6亿元),部分投向限制性行业和领域;2014年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当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后,农业银行仍向其中33户发放贷款35.35亿元;江苏分行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通过定向理财方式向火电、造纸等限制性行业和领域的企业提供融资87.55亿元。
4.2012年至2014年,农业银行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企业贷款分别下降2.76%、10.27%和3.20%;浙江等6家分行未严格执行国家对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将非小微企业的贷款计入小微企业贷款中,涉及金额55.2亿元。
5.2012年至2014年,农银租赁在未实际提供咨询服务的情况下,向融资客户收取咨询服务费13.01亿元,其中2014年2.23亿元。
6.2010年至2014年,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四川、上海6家分行向提供虚假资料、贸易背景不实等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违规办理贷款、承兑汇票等信贷类业务182.32亿元,其中2014年142.84亿元。
7.2012年至2014年,北京、山东、浙江、四川4家分行未经审批代销理财产品、为无国际结算需求的企业办理外汇掉期等中间业务,涉及金额110.66亿元,其中2014年72.44亿元。
8.2012年至2014年,云南分行等29家分支机构未经审批,违规为客户融资出具“抽屉协议”性质的担保及回购承诺,涉及金额251.74亿元(其中2014年70.79亿元),已形成垫款8.5亿元。
9.2014年,浙江、江苏2家分行通过将同业存款按照一般对公存款核算等方式,违规办理存款业务19.35亿元。
10.2011年12月,农银租赁在租赁物不存在、项目手续不全等情况下,违规开展房地产售后回租业务5.5亿元。
(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
1.2011年至2014年,四川分行等6家分支机构未严格执行贷前审核,致使部分企业以虚假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手段从农业银行取得贷款;广东分行等7家分支机构贷后检查制度执行不严,导致部分贷款企业不按规定使用贷款资金。上述问题涉及贷款金额187.38亿元,其中2014年61.48亿元。
2.2012年至2014年,总行和上海分行在未按规定报备的情况下,将部分集中采购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采购,涉及金额169.83亿元,其中2014年42.71亿元;总行和上海分行向以虚假资质文件入围等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采购16.81亿元。此外,农业银行由内、外部专家随机组成的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未能按规定履行职责。
3。至2014年底,总行未及时出台差旅费管理相关制度;2013年至2014年,总行249个出国团组中有167个未列入年初因公出国计划。此外,还存在部分信息系统缺少必要的数据控制功能、农业银行年金理事会违约提前赎回理财产品、个别分支机构违反行内规定代客户划转资金等问题。
(五)廉洁从业方面。
1.2013年至2014年,四川分行租用成都双流机场头等舱休息室119.25平米,实际使用8174人次(含员工),支付租金748.84万元,其中2014年274.77万元。
2.2013年至2014年,山东分行部分分支机构以会议费、培训费等名义支出397.98万元,用于购买烟酒等,其中2014年217.29万元。
光大集团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收支方面。
1.2014年,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将应当列入“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的业务列入其他科目,造成会计核算不准确,涉及金额3.52亿元;北京、济南、上海3家分行为完成年度利润考核指标,通过少计收入或多计支出调节损益3911.57万元;光大银行6家分支机构和光大证券在会议费中超范围列支日常营销等费用共计2416.17万元。
2.2007年11月至2014年底,光大集团、光大银行和光大实业超出国家规定的上限,为职工多缴纳住房公积金共计7662.86万元,其中2014年731.79万元。
3.2008年至2015年6月,光大银行、光大金控、光大证券及所属公司在工资总额外,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及发放就餐补助等共计6355.67万元,其中2014年1466.55万元。
(二)重大决策制定和执行方面。
1.2015年1月至8月,光大集团7家所属一级子公司按规定应上报集团研究的各类重大事项共计71项,实际仅上报14项。
2.2013年10月,光大永明保险第25次公司董事会决定以10亿元的价格购置商业楼,集团派出参加上述会议及决策的董事未按规定向集团报告。
3.2010年至2014年,光大香港部分重大事项未按规定以董事会会议方式决策,而是以书面决议方式由常驻香港的3位董事签署;光大香港所属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除重大人事任免上报光大香港审批外,重大决策事项均由各自董事会决策,与光大香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符。
(三)业务经营方面。
1.2014年,光大银行杭州分行等6家分支机构违规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企业及个人发放贷款,涉及金额25.55亿元。
2.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光大银行北京分行等7家分支机构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信用证业务,涉及金额26.62亿元。
3.2012年至2014年,光大银行上海、杭州、广州3家分行未严格执行国家对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将非小微企业的贷款计入小微企业贷款中,涉及金额13.81亿元,其中2014年4.4亿元;杭州分行发放的1.4亿元小微企业贷款资金,实际被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的大型企业套取,其中2014年3608万元。
4.2010年10月至2015年1月,光大永明保险违规以承诺收益方式获取保费收入,涉及金额14.79亿元,其中2014年1.18亿元;其所属光大永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购买本公司发起设立的理财产品,变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共计1亿元。
5.2010年2月至2015年1月,光大金控出资1420万元,通过控股子公司违规以普通合伙人身份成立合伙企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其中2014年出资190万元。
6.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光大金控超出其经营范围发放贷款1.5亿元,其中2014年1亿元。
7.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光大信托违规使用自有资金垫付信托贷款客户的欠息并形成不良,涉及金额2003.44万元,其中2014年995.94万元。
(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
1.2009年至2014年,光大银行、光大永明保险未严格执行集中采购招标制度,存在未按规定公开招标、逆程序采购等问题,涉及金额3.93亿元,其中2014年444.76万元。
2.2014年,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等5家分支机构未严格落实贷后管理制度,致使28.15亿元信贷资金被挪用;粤沪地区分支机构未有效控制钢贸等行业风险,导致相关分支机构出现大量不良贷款。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累计处置不良贷款45.22亿元,其中2014年14.59亿元。
3.2014年,光大银行广州、杭州、南京等3家分行办理售汇业务时,存在对客户提交的贸易合同真实性审核不严等问题,涉及金额45.39亿元。
4.2013年至2014年,光大银行合肥、北京、杭州3家分行通过同业业务规避监管要求或在办理同业业务时操作不规范,涉及金额26亿元。此外,还存在通过贷款、信用证等业务变相吸收存款等不规范行为。
5.2012年至2014年,光大银行未根据信用卡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在448名客户所持信用卡已形成1039.26万元呆账并核销的情况下,未将其名下其他光大信用卡的1608.48万元消费及时转为不良,其中2014年740.93万元。
6。光大银行个别从业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其中上海分行2名理财经理私自销售股权投资基金,至2015年5月底,该基金余额1.54亿元已无法兑付;上海分行1名客户经理违规利用其个人账户帮助朋友向其负责管理的对公授信客户借款70万元;大连分行有关人员及亲属违规从事高利放贷活动。
7。在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方面,光大银行存在客户信息记录异常、邮件系统日志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以及部分外包开发的信息系统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等问题;光大证券2013年因交易软件未经测试即直接上线进行实盘操作,导致重大风险事件发生。
(五)廉洁从业方面。
1.2008年至2012年,光大银行超标准建设后台服务中心和装修办公楼,涉及金额7407.33万元;光大永明所属子公司购买高档汽车1辆,涉及金额55.85万元。
2.2013年至2015年,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金控和光大香港违规报销费用,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涉及金额共216.89万元。
(六)以前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审计署2007年审计中指出,光大银行存在通过发票报销等方式在工资总额外向员工发放车改补贴的问题,光大银行未予纠正,此后继续发生2270.17万元;2009年审计中指出,光大香港所属三亚亚龙湾球会公司存在违规租赁农用地建设高尔夫球场的问题,至今尚未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