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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尔延迟股东大会应对京基夺权 遭深交所问询

2016-06-29 15:56:40   

 原定于6月29日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康达尔延迟了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公告显示,公司将股东大会的时间暂定为2016年8月30日。

  值得注意的是,在康达尔发布股东大会延期的公告后,深交所随即于6月27日发关注函询问公司延期举行股东大会的合法性。

 

  那么,康达尔延迟股东大会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北京市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法院判决京基集团有股东表决权,表明了其股权的合法性。因此,上市公司再以股东其他方面可能存在瑕疵为由,推迟召开股东大会,缺乏正当理由。”

  康达尔推迟股东大会

  在深圳市福田法院于6月17日下达判决书,“判决康达尔董事会作出的限制股东京基集团表决权、股票处分权、收益权以及继续购买股票交易权的董事会决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之后,康达尔的现任董事会则直面京基集团的夺权。

  在业内人士眼中,康达尔的股权之争将在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见真章。不过,随着股东大会的推迟,康达尔的股权之争也将随之延续。

  康达尔在解释延迟股东大会的原因时表示:鉴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在收购康达尔股票过程中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尚在调查之中,有股东已经提供明确证据表明京基集团所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符,并且相关公开信息已经明显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下,股东信息披露中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董事会只有请求监管部门依据职权予以调查。

  康达尔表示:“在监管部门就京基集团披露的其与林志等12名自然人的关系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结论做出之前,董事会目前认定涉嫌违规的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可以行使表决权或不可以行使表决权都可能导致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存在瑕疵”。

  据了解,康达尔已经于2016年6月22日向深圳证监局进行了报告,提请证监局依据职权调查核实林志等12人的社保信息、银行信息,对京基集团在给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中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公司股东举报事项所涉及的信息是否真实进行调查。

  根据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改正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之前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康达尔董事会认为,“只有在京基集团就其所披露信息公告相关核查意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等监管部门对有关资金往来、人员身份进行核查并明确得出京基集团是否存在虚假信息披露和其他违法行为的结论之后,再召开股东大会才能避免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存在瑕疵的风险”。

  股东大会改期遭质疑

  但是,康达尔的做法遭到了深交所的质疑。

  对于康达尔推迟股东大会的行为,深交所方面向公司问询道,公司延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是否符合“……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以及“……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的规定。

  对此,杨兆全向《证券日报》记者解释称:“根据相关规则,股东大会要在会计年度半年内召开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确定性的理由下,是不能违反的,否则,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比如认定董事会成员不能正常履行职责。”

  此外,深交所方面还提问道:“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延期后,股权登记日保持不变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的规定,公司本次延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程序是否合规。”

  也就是说,不仅康达尔董事会推迟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性有问题,与此同时,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保持不变”也存在是否合规的问题。

  “股权登记日必须与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相关联,股权登记,就是为了保障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如果跨度时间长,股东资格会发生变化,导致有资格的股东不能出席,已经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反而有权出席股东会。”杨兆全律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是基本常识,不该违背。

  京基议案被否被问询

  除了上述来自深交所的关注外,康达尔董事会曾以“京基集团的三项临时提案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而“不给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一事也被深交所所关注。

  6月14日晚间,康达尔曾公告称,公司收到股东京基集团发来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要求在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三项临时提案:一是终止履行与中国建筑签署的施工合同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二是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三是修改董事长工作细则。

  在这三项临时提案中,关于第一项提案,京基集团表示,2016年4月24日,康达尔未经股东大会决议程序,未经招投标程序,擅自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签署金额合计高达人民币239亿元的“康达尔山海上园二、三、四期项目”《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和“康达尔沙井工业园城市更新项目”《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合称:《施工合同》),且合同约定的项目建安成本分别高达人民币1.13万元/平方米、人民币1.05万元/平方米,均远远超过市场正常水平,工程造价明显虚高。

  京基集团的此项提案得到了康达尔小股东的拥护。有一位从事房地产行业的投资者表示:“如果单纯是建安费的话,一般住宅每平方米3000元左右,商业稍微多点。”

  而对于上述京基集团提请的三项临时提案,康达尔方面以“京基集团向公司提出的三项临时提案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为由表示“相关提案根据规定不能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对此,杨兆全表示:“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康达尔董事会拒绝将临时议案提交股东会属于违法行为。”

  此外,深交所要求:“公司董事会就上述问题作出专项说明,请公司法律顾问进行核查并出具结论明确的法律意见,在6月28日前将相关文件报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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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