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5 14:40:18
6月13日,34名超日太阳(现股票简称协鑫集成,002506)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协鑫集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纠纷再次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投资快报》记者获悉,当日开庭虽双方就不少问题存在很多争议,但原被告双方整体存在调解意向,除了个别案件,大部分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协鑫集成之间目前均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目前的索赔纠纷。
据目前已经代理了90多位投资者起诉协鑫集成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介绍,自从协鑫集成被证监会处罚以来,截至目前已有大概130位投资者提起索赔,总标的超过钱万,目前该百余案件从3月底开始陆续进入庭审程序,大部分投资者索赔案件已经走完全部庭审程序,后续即是等待判决或调解结案。
六大项违法被处罚
公开信息显示,超日太阳投资者最初发端于2013年1月24日,该日,超日太阳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调查通知书》,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此后因超日太阳经营出现重大困难,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14年底,超日太阳完成破产重整程序。2015年6月5日,超日太阳公告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官网呈现的处罚决定书全文显示,证监会认定的超日太阳主要违法事实包含了六大项,分别为:一、超日太阳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二、超日太阳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三、超日太阳未及时披露公司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四、超日太阳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1.63 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五、超日太阳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收入2.38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六、超日太阳未及时公告对已售太阳能组件调减价格的情况。
审理两大核心争议
“由于经过了管辖权异议程序,案件虽然2015年开始,但案件后来移送到南京,南京中院2016年2月重新受理案件,从3月开始陆续开庭。”许峰律师说,南京中院此前已经审理了友利控股、南纺股份等投资者索赔案,均判决投资者胜诉,所以其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方面充满信心。
据许峰律师介绍,从3月到6月的十多次超日太阳投资者索赔案开庭过程中,提起索赔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争议主要包括:
一、本案应该有一个揭露日还是两个揭露日?投资者方面认为,证监会处罚决定认定2012年10月17日被告披露了部分违法事实,应该构成一个揭露日,2013年1月23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作为另外一个揭露日,应该分两段计算投资者的损失,而被告方面则认为仅有立案调查日一个揭露日。
二、本案投资者的损失是否有系统风险因素?被告协鑫集成方面选取了其他四只股票,认为其他四只股票平均下跌了39%,所以应当扣除39%的系统风险。其认为具体操作应该在每个投资者的买入平均价格上减去39%;而原告方面则认为,被告无法证明什么因素导致了所谓的系统风险,也无法证明原告的损失是由系统风险导致,故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不予认可,原告方面同时认为,被告选取的四只股票不具有代表性,从2011年12月16日到本案基准日的2013年2月28日,超日太阳股票累计下跌超过60%,而同期,同样因虚假陈述被起诉到南京中院的海润光伏股票的股价,则是累计上涨超过150%,所以很明显,超日太阳投资者的损失是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造成的。
据了解,除了上述两大核心争议,原被告在投资者损失计算方法等细节问题上也存在一些差异,尤其被告对于投资者的交易记录等资料提出了比较苛刻的意见,认为即使对账单上面有投资者的姓名、证券账号等信息,但有些没有身份证号,故不认可这是投资者本人的资料,要求重新补充打印。许峰律师认为,被告所提要求并无道理,但考虑到尽快推进庭审程序,也尽力与投资者沟通进行了补充。
这些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多位参与超日太阳投资者索赔的案律师称,被告协鑫集成在庭审过程中,先申请追加超日太阳的破产管理人金杜律师事务所、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超日太阳前董事长倪开禄等九名自然人作为共同被告,后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协鑫集成又申请追加破产管理人金杜律师事务所以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第三人,同样被法院裁定驳回。6月13日开庭当日,协鑫集成方面又申请破产管理人金杜律师事务所以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方面以超过举证期限等理由裁定不同意。
许峰律师表示,协鑫集成方面相关追加申请主要还是为了拖延时间等考虑,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所以其代理的90多个案子也均不同意相关申请。前述律师称,南京中院对于案件审限的把握非常严格,如果后续两个月案件无法达成调解,法院应该会判决结案。
许峰律师所在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还提醒投资者,考虑到超日太阳虚假陈述违规比较严重,后续如果投资者初步符合如下时间条件,仍可向超日太阳破产重整之后的主体协鑫集成发起索赔,即如果投资者在2011年12月16日到2012年10月17日之间买入超日太阳股票或债券,并且在2012年10月1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证券受到损失的投资者;或者在2012年3月26日到2013年1月23日之间买入超日太阳股票或债券,并且在2013年1月23日之后卖出证券或继续持有,均可提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