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7 23:47:11
与上海三毛证券维权案一样出现进展的,还有上海家化(600315)。《投资快报》记者从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处获悉,案件将于2月3日首次开庭进行证据交换,据悉,这是法院受理此案后8个月内首次证据交换,目前法院证据交换案件大约30件左右。
上海家化在2015年6月12日晚间公告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上海家化未按规定披露与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的关联交易和关联关系进行了行政处罚。
证监会认定,上海家化从2009年年报至2012年年报隐瞒了与沪江日化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金额。上海家化向证监会提出的申辩意见中认为,公司未披露与沪江日化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系时任董事长等个人行为所致。上海家化时任董事长葛文耀受此事影响辞职,其曾安排上海家化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投资沪江日化。
证监会给上海家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09年3月至12月,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之间发生的采购、销售及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达2.81亿元,占上海家化当年年末净资产的25.64%(其中3月至6月,合计达4272万元,占比3.9%);2010年,合计达4.27亿元,占比32.38%(其中1月至6月,合计达1.89亿元,占比14.36%);2011年,合计达5.4亿元,占比36.12%(其中1月至6月,合计达2.46亿元,占比16.41%);2012年,合计达5.54亿元,占比31.52%(其中1月至6月,合计达2.5亿元,占比14.19%)。上述采购、销售及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金额已分别达到2009年至2012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标准,但上海家化对于与沪江日化构成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均未予以披露,从而对上海家化以及相关高管作出处罚。
吴立骏律师认为,依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在2010年3月12日至2013年11月20日之间买入,并在2013年11月20日持有一股以上的股民可以参加本次索赔,本次计算索赔金额的时间范围截止到2014年4月14日,该日期之后无论上海家化的股价上涨或是下跌都与索赔金额与索赔资格无关,此案获赔概率很高。参加索赔的股民在获赔前是没有任何费用的。
此外,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则表示:“法院半年前就已经受理了我们提交的案件,并且后续提交的若干案件也被法院裁定并入最初的案件,但只是一直没有开庭。”许峰律师表示,日前,法院已通知,该律师代理的数十件上海家化投资者索赔案,将于2016年2月3日开庭审理。
前述律师认为,法院能够开庭,总体上算是一个好消息,毕竟属于投资者索赔案件中的重要一步。该律师同时认为,上海家化的信息披露违规事项跟此前在国内引起重大关注的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类似,均因关联方以及关联方的信披出现问题被处罚。许峰律师认为,根据前述证监会对上海家化的行政处罚,如果上海家化投资者在2008年4月1日至2013年11月20日之间买入上海家化(600315)股票,在2013年11月20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均可提起此次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