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07 14:25:27
自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放开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以来,境外央行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等机构具体如何参与交易,引发了全球投资者广泛关注。6日,针对境外央行类机构交易品种和代理行数量有无限制等热点问题,央行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可参与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分别有哪些?
答:交易方式包括询价方式和撮合竞价方式,可参与全部挂牌交易品种的交易,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和期权等。
问: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代理模式下,代理行是否有资质要求?数量有无限制?
答:具有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金融机构都自动具有代理资格。境外央行类机构可同时选择多家代理行,代理行数量不限。
问:代理行是否需要与其代理的境外央行类机构签署代理协议?央行对代理协议有无具体要求?
答:境外央行类机构通过代理行代理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应与代理行签署代理协议。央行对代理协议无具体要求,代理协议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可以是中文版或英文版。协议签署后,需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交一份签署完毕的协议原件备案。
问:境外央行类机构通过代理行代理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以自身名义还是代理行名义开展交易?具体交易模式如何?
答:境外央行类机构通过代理行代理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所有交易以境外央行类机构的名义进行,境外央行类机构需先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并与交易对手方建立授信关系。代理行接收境外央行类机构交易指令,按指令使用境外央行类机构在交易系统的账户发起和达成交易。代理行也可与被代理的境外央行类机构通过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达成交易。
问:境外央行类机构通过代理行代理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如何清算?后台交易如何确认?
答:既可由代理行代为办理人民币和外币的资金清算,也可自行办理。询价交易方式下,境外央行类机构与交易对手方可自行进行双边资金清算,也可申请通过上海清算所净额清算;撮合交易方式下,境外央行类机构与交易对手方应通过上清所集中净额清算。
境外央行类机构可选择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后处理平台确认,也可选择与交易对手协商认可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