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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要求县级政府逐步成立教育督导机构

2015-03-18 11:00:00   

  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工作方案》。教育部督导办主任何秀超在17日教育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我们鼓励各地自2015年起,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开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成一批督导创新县(市、区)。”

  何秀超介绍,《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建立一年多来,已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市、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超过99%的中小学校实现了挂牌督导。“但由于全国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刚刚起步,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体制机制还不完善,各地工作开展不均衡,有的地方只是在学校门口挂了牌,责任督学作用还没有发挥,督学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还有待提高等。”

  《方案》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成立教育督导机构,设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部门,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直接负责,教育督导机构有专人对挂牌督导工作进行直接管理。同时,还要求建立挂牌督导责任区制度,建立责任督学选拔、聘任、注册登记、奖惩和定期交流等管理制度,制定责任督学实施常规督导、专项督导、综合督导和责任督学协作督导制度,保障督导工作有序开展。

来源: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蔡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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