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7 17:30:45
广东茂名市纪委10月27日通报称,日前,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化州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反贪局原局长郭志玲有期徒刑11年。
电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郭志玲在担任化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化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3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郭志玲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受贿、索贿数额中绝大部分是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因郭志玲在接受茂名市纪委调查期间,其家属代郭志玲退缴大部分赃款,据此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郭志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郭志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郭志玲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8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郭志玲尚未退缴的赃款人民币5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